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禁吸戒毒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禁毒斗争与戒毒工作的力度,开展了多次禁毒专项斗争。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规定了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对于吸毒成瘾的人一律适用强制戒除,但对自愿戒毒没有做出相应规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除。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委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戒毒条例》,《禁毒法》与《戒毒条例》中均对自愿戒毒做了相关规定,从而确定了自愿戒毒成为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并列的戒毒措施之一。
一、《禁毒法》对自愿戒毒的具体规定
《禁毒法》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中用3条,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用1条,共计4条对自愿戒毒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戒毒条例》对自愿戒毒的具体规定
《戒毒条例》用了4条对自愿戒毒作专门规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三、《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制定,用以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一项管理办法。其具体内容在此不再详述。
综观上述关于自愿戒毒的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对于自愿戒毒的具体法条规定较少,且《戒毒条例》虽然系根据《禁毒法》而制定的,但在对《禁毒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详细化、明确化的同时,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的主体包括了戒毒医疗机构和具有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而《戒毒条例》则只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没有将综合性的能够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囊括。因此,关于自愿戒毒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