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一些国家和地区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制造、贩卖、滥用毒品问题严重,毒品来源、吸毒人员、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据《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毒品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人性沦丧、道德滑坡,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消极因素。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和繁重的禁毒任务,我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禁毒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有针对地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势头,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其中包含已沾染毒瘾的吸毒人员。怎样有效地戒除毒瘾的工作,对于已沾染毒瘾的人员,除我国法律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措施之外,还有根据吸毒人员自我意愿进行的自愿戒毒措施。
一、自愿戒毒的概念
《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虽然对毒品有很大的依赖性,但是有些吸毒人员对毒品以及自己的吸毒行为,对自身身体健康、家庭财产、与亲人之间的关系造成的巨大伤害,破坏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情况,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逐渐有了正确的认识,深知毒品对于人的危害,为了自我救赎,部分吸毒人员会产生戒除毒瘾的意愿,从而趋向于主动戒毒,产生主动寻找戒毒方法、戒毒途径等行为。因此,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本人自愿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并戒除毒瘾的行为。
二、自愿戒毒的性质与特点
1.自愿戒毒的性质
《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自愿戒毒进行了类似“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戒毒治疗风险”等规定,从法律法规要求自愿戒毒必须签订“自愿戒毒协议”的要求来看,自愿戒毒具有民法的性质。《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以《戒毒条例》的一些相关规定来看,自愿戒毒又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2.自愿戒毒的特点
(1)自愿戒毒具有主动性。自愿戒毒是吸毒者对吸毒行为给自己以及家人造成的危害知识有所了解,对自己吸毒行为的违法性有所醒悟,自己主动申请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戒毒矫治的行为,因其系吸毒者出于自己的意愿或家人的鼓励、支持而采取的一种戒毒措施,非国家权力强制采取,因此在意愿上而言,自愿戒毒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2)自愿戒毒具有科学性。自愿戒毒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相并列的戒毒措施之一。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均由国家执法机构对吸毒者以执法的形式进行戒毒治疗,从而具有国家强制性。而自愿戒毒以其主动性和自愿性开辟了那些有戒毒意愿又不愿通过国家执法机构进行戒毒治疗的隐性吸毒者寻求戒毒治疗的阵地。同时,自愿戒毒因系吸毒者主动自愿戒毒,在戒毒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戒毒治疗相关费用均由自愿戒毒者自行承担,一方面使戒毒者能够体验到戒毒经济成本之大,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减轻国家在戒毒方面的财政压力,具有科学性。
(3)自愿戒毒具有人性化。吸毒者是违法者,是病人,是受害者。对于其违法的身份,国家赋予执法机构对吸毒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对于其病人和受害者的身份,国家要求戒毒执法机构或医疗机构给予最科学的矫治治疗。《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将吸毒者视为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病人,使戒毒制度成为保护吸毒者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戒毒矫治治疗是对吸毒成瘾者的关怀和帮助,在治疗过程中,戒毒者更多的是享受国家对其的治疗服务。因此,自愿戒毒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4)自愿戒毒具有易接受性。为体现自愿治疗的非执法化,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戒毒的吸毒者,相关戒毒医疗机构不得对其个人信息予以留存及对社会公布,从而有利于自愿戒毒者保护自己的隐私,有利于自愿戒毒者在戒除毒瘾之后的再社会化。一般而言,吸毒者往往不愿自己吸毒的事实被他人所知,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信息保密性的规定,使得自愿戒毒更易被吸毒者所接受。
(5)自愿戒毒具有国家鼓励性。根据《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国家通过免除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的方式,鼓励吸毒者以主动戒毒的方式实行自我拯救。因此自愿戒毒具有国家鼓励性的特点。
(6)自愿戒毒具有矫治性。
戒毒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使吸毒者对不健康的生理状态和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予以改变和纠正。自愿戒毒作为一种戒毒治疗措施,它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通过一系列的行为矫治和心理治疗,最终使戒毒者达到恢复正常人的生理、心理状态。
三、自愿戒毒的内容
一般而言,自愿戒毒治疗包含三项内容,这三项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生理脱毒治疗
生理脱毒是使吸毒者逐渐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也即戒除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毒品往往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人体大脑中的快乐物质含量远远高于与之平衡的痛苦物质的含量,使人获得极度愉悦感。人体在多次吸食毒品后,其身体内部原有的快乐物质和与之相平衡的痛苦物质含量就会被破坏,出现周期性的不平衡状态,一旦吸食毒品造成的内源性快乐物质被机体新陈代谢消耗,大脑中的痛苦物质含量就会相对极大提升,从而造成一旦不服食毒品,生理功能就会紊乱,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人体痛苦,从而驱使自身定时寻找外源毒品来平衡身体内部状态,且剂量会逐渐加大,长此以往,就形成恶性循环,身体对毒品的依赖感就会无法摆脱。因此,戒除生理毒瘾,重建免疫系统,平衡机体快乐与痛苦的物质含量,恢复人体正常生理功能、是戒除毒瘾的基础。
2.基本身心康复
长期吸食毒品,一方面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造成重大伤害,同时,也会极大地影响吸毒者的心理健康。俗言说“一日吸毒,终身戒毒”,此处的终身戒毒也即戒除心理对毒品的依赖——心瘾。实现心理脱毒,达到身心康复,有两个标准:一是脱离吸毒的心理。吸毒过程中的愉悦感与缺乏毒品的痛苦之间的对比,强烈地暗示着吸毒者趋向于寻找毒品制造快乐,消除痛苦,要使吸毒者脱离吸毒的心理,就要建立强大的戒毒意念,锻炼戒毒者的身体素质,冲淡吸毒者对毒品的心理记忆,掌握正确面对和处理自身机体所产生的痛苦感的方法,使其以正确的心态面对人生的酸甜苦辣。二是恢复正常的情感。吸毒者往往因长期吸食毒品而出现自卑、逆反、破坏、反社会等不健康的情感体验或心理状态,因此要通过心理辅导、咨询等心理干预措施来帮助戒毒者缓解自身所产生的不良情绪或心理状态,重新塑造坚强品格,使他们营建正常的、积极的情绪排泄和心理自我调试系统。
3.恢复社会功能
由于吸毒者在毒瘾发作过程中无法控制自我言行以及对家属、朋友极易采取不道德或凶残的伤害,再加之毒品对身体机能的损害,往往导致吸毒者的社会功能不健全,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帮助吸毒者彻底戒除毒瘾,就需要帮助戒毒者恢复其社会功能,帮助他们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学会正常谋生技能,使他们能够在戒除毒瘾之后,能够凭借正常、积极的社会支持系统,通过正常的谋生技能,重构正常社会功能架构,较快地融入社会,作为一名正常人开启新生。
四、自愿戒毒的分类
1.普通自愿戒毒
普通自愿戒毒是一般意义上的自愿戒毒,即吸毒者根据自己的或家人的意愿,主动寻找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此种自愿戒毒往往系戒毒者自己付费,且在戒毒治疗时间、措施等方面更多地服从戒毒者的意愿。
2.自愿强制戒毒
自愿强制戒毒,一种情况是自愿戒毒者选择管理严格,期限较长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其戒毒治疗时间、措施更多地侧重于医疗机构有利于对戒毒者实施戒毒治疗的层面;另一种情况则是戒毒者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其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其实这种戒毒情况在实质上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但因其系自愿而非公安机关执法而进行的戒毒治疗,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治疗措施作出约定而体现出自愿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