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生产者是戒毒人员,生产环境相对偏僻和封闭,生产项目是以人员密集型生产为主等,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必须有其针对性。
一、强制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特殊性
1.管理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作为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担负管理、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职责;其次才是生产劳动管理者的身份,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围绕企业最大经济效益为核心开展管理工作。
(2)专业特殊。戒毒场所的管理者本身多是法律、文秘、中文、行政管理、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鲜有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机器加工等专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倾向于法律法规、心理咨询等,少有企业管理、生产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以致管理者与市场之间衔接不到位。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与市场经济接触密切,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或经验方面的优势。
(3)价值取向特殊。戒毒场所的管理者以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戒治质量为中心、辅之以生产习艺劳动等手段实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则以抢占市场经营份额、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2.生产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戒毒人员以违法人员的身份参加生产劳动与社会企业的正常工人有着不一样的出发点。
(2)身体特殊。《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病人”的身体状况参加生产劳动,就不能用正常健康人员的劳动强度来衡量。
(3)意愿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戒毒人员自然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戒毒人员本身的生理和心理特殊性决定其生产劳动具有被迫性、康复性的特点,与一般社会企业员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利益驱动性劳动不同,体现在生产劳动产品的质和量上就有明显差距。
3.生产组织的特殊性
(1)生产环境特殊。首先,戒毒场所多是地理位置偏僻,对生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增加难度和成本。其次,生产车间相对简陋、仓储条件欠缺等基础设施不足;外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对于进出车间的物料、管理技术人员既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又得进行安检、登记等烦琐的手续和程序。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项目准入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戒毒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止引进以下生产劳动项目:1.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劳动项目;2.煤矿、非煤矿山生产劳动项目;3.印制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劳动项目;4.食品、食用保健品、药品及医疗用品的生产、加工项目;5.合作方(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的生产劳动项目;6.假冒伪劣和违法侵权产品的生产劳动项目;7.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的劳动项目。”这些约束条款致使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大、前景较好的生产项目无法进入到戒毒场所等。“地”不利的特殊性,是制约生产发展的因素之一。
(2)目标任务特殊。《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3年9月,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要求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并采取日积累、月考评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达到合格分值。”第十条规定:“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要求戒毒人员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由此可知,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非社会企业的正常生产劳动,其更倾向于技能培训,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生存技能;同时,也是作为身体康复训练的手段之一。
(3)激励措施特殊。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带有强制性、惩戒性、技能培训性、身体康复性等因素,生产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与自身考核实质性关系不强,所以,生产者的非主观积极性劳动导致生产劳动率及原辅材料利用率等指标都不尽人意。而社会企业工人的劳动不仅是实现自身价值的表现,更是其本人乃至家庭经济的支撑,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市场经济分配方式,会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工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总之,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较之社会企业的生产劳动有共性,更有其诸多不同点。
二、强制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针对性
马克思认为:正是劳动的实践本质,才使人得以在劳动中确证着人的本质力量,在劳动中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这说明,劳动与生俱来就具有教化和矫治功能,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既是禁毒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能,又是提高矫治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着眼戒毒场所的特殊情况,借鉴和吸收现代化企业生产组织的先进理念,有针对性地组织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有着现实意义。
1.突出“矫治和习艺”两大功能
戒毒场所生产劳动总体发展思路是,紧紧围绕戒治质量的中心任务,以巩固操守率、降低复吸率为最终目的,突出“矫治和习艺”两大功能。
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应坚持教育为魂、管理为本、劳动为主、协调运用的理念。通过教育来灌输观念、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激发活力,以矫治其不良品行、增强其回归社会的适应和生存能力。同时,组织生产劳动应注重推动生产劳动从重经济效益向突出社会效益转变、从惩罚性向习艺性转变、从粗放简单向规范科学转变、从封闭操作向社会延伸和联合转变,以实现戒毒场所的本位功能。
2.提升管理者专业化管理水平
作为戒毒场所负责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民警,可通过招录、自学、培训等方式,增加企业生产经营专业管理者的比例或增强相关管理知识和能力,并可适时适量派员到大中型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既增强“实战指挥”能力,又便于跟进市场化经营理念,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转授给戒毒人员,从而减轻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的压力,为其回归社会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3.引导戒毒人员“员工化”身份认知
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对自己的身份多定位在受害者、病人的范畴,将劳动视为非自愿性、强制性剥夺手段,以致在劳动技能和劳动效果上都不尽如人意;同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成本较高,无法融入真实社会,以至于再次吸毒或引发新的犯罪。正是鉴于此,戒毒场所应引导戒毒人员归属到“员工”群体当中,赋予“企业员工”的权责和职能;同时建立针对戒毒人员劳动观念错误、劳动技能缺失、劳动习惯落后等方面缺陷的再社会化机制,帮助戒毒人员主动接受再社会化,自觉接受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并主动参与到企业化管理中来,有利于戒毒人员培植正确的劳动观念,熟练掌握劳动技能,最终顺利回归、适应并融入社会。
首先,为培育戒毒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化”身份,增强其自我认同和角色意识,戒毒场所可将车间生产分为管理、技术、辅助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考核方式、待遇等,民警和戒毒人员可双向选择并以承诺或协议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各生产车间、各生产线、各工序等可开展形式多样的比赛,评选生产之星、质量能手、进步奖等,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起到引领生产发展的作用;最后,对戒毒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发放劳保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营造以人为本的氛围,让他们感受到人性关怀和人格尊重,也潜移默化地增强戒毒人员的“员工化”身份认同,为主动性、创造性生产提供有力条件。
4.管理“企业化”
通过建立企业化构架、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培育企业文化等方式来实现管理“企业化”。
首先,人本制度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即坚持以人为核心,确立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以此开展管理活动;同时,企业管理又是按制度来实施的,健全责任权利对等的契约性规则,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激发戒毒人员在生产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内驱力,进而提高劳动效率、提升劳动戒毒效果。
其次,注重过程管控,做到生产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无论原辅材料的使用和耗费率、还是产品质量产量等指标都在监控之中,可按日、周、旬或月进行量化考核,分析偏差原因并及时整改和调整,确保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分析会预测项目市场前景,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打造基础、建立平台。
最后,适度劳动报酬“市场化”。美国心理学家于1965年提出“公平理论”。该理论主要是研究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理论,认为员工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公平理论”指出: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因此,提高戒毒人员适度劳动报酬的额度,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市场化”分配比较机制,比如,在设置基本工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增加不同比例的绩效薪酬,可以最大限度激发戒毒人员的积极性,使其从劳动中获得愉快体验的同时得到合理的回报,也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为适应社会化劳动奠定基础。
当然,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与社会企业的生产劳动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特殊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因人、因地、因势组织实施,以期实现最佳习艺和矫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