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必要性(1 / 1)

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和禁毒工作形势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戒治模式,纵观各种矫治模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毋庸置疑,生产劳动是教育挽救矫治对象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其本质就是对矫治对象的不良行为、不健康的身体、缺乏生存技能等因素,通过渐进式的引导、不间断的强化、多渠道的培训等,促使其内化为一种常态化的习惯模式,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来矫治恶习,提高矫治质量,达到矫治目的。以巩固操守率,降低复吸率。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现状

回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劳动教养所转型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发展轨迹,一般可归纳为三次重大跨越和转变,即第一次是从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户外露天生产劳动转为以密集型手工加工为主的所内生产劳动;第二次是从所内临时粗放型、技术含量低的手工加工转为相对稳定长效、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机器加工;第三次是从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的生产劳动转为以矫治功能为主的生产劳动。当前,正处于第三次重大转变过程中,且存在以下现状。

1.观念上的异同

在教育矫治中心任务的观念下,部分民警认为生产劳动的教育矫治手段应充分弱化,减少对矫治对象生产劳动的强制性要求,仅是作为一种矫治方式存在而已;部分民警在生产经营效益观念指导下,认为长期以来生产劳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为确保生产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生产劳动不能弱化,应该与其他矫治手段齐头并进,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由此形成了相对应的两种观念:一是片面强调生产劳动的习艺性和手段性,认为主要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矫治教育,对生产劳动的企业化管理、工艺流程操作、经济效益核算等不予重视,致使戒毒场所的生产经营难与社会企业合作,也就难以发挥生产劳动的本质作用;二是片面强调生产劳动和经济效益,将戒毒场所的生产工作与社会企业进行比较,应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经济指标是最主要的,而忽视了生产劳动矫治性、习艺性、技能性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2.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是部分管理者(民警)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当前财政保障力度相对加大、民警职工津补贴相对到位,管理者拿的是“死工资”,不能明显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缺乏刺激和调动积极性的经济杠杆,对生产劳动的管理不再认真,抱着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

其次是生产者(戒毒人员)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自己长期浸**在毒品当中无法自拔、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养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恶习,常常怀有不劳而获的心理,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生产者还过分强调自己是受害者、病人身份,主观上认为自己不该参加生产劳动,片面认为劳动是对其违法者身份的处罚,有意识忽略劳动的矫治和康复功能。

3.管理上的冲突

在戒毒场所,长期以来形成了“行政化管理”与“企业化经营”之间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的冲突。戒毒场所行政化管理采用的是“所—大队—中队”三级或“所—大队”两级行政负责制,是通过行政命令等来实施管理;而企业化经营则以市场化经济为导向,要求以车间的生产管理为重点,讲究低成本和高效益。

二是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式管理的冲突。戒毒所在长期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虽然戒毒场所在生产、安全、考核等方面陆续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生产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相对落后,明显滞后于劳动实践和戒毒的需求,“作坊式”管理的现象较大范围内存在,管理简单随意,缺乏根本性、系统性的制度和保障,从而导致生产效益低下。而社会企业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则要求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人人管事情,利润最大化是目标之一。

三是绩效目标考核的冲突。一方面,从场所安全的需要出发,每天对劳动时间做出了严格的硬性规定,形成了管教工作的“高压线”。《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司法部也明确提出杜绝“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的劳动要求;同时,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戒毒人员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对戒毒人员的人权保护力度也在加大,导致管理者难以处理习艺、劳动、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要杜绝“三超”则搞不好生产、就得放松管理,这对习艺和劳动两个功能的发挥都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生产劳动,目前主要以来料室内加工为主,既要满足客户对时间的要求,又要确保设施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率,而人员密集型生产本身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为保障,由此显现两者之间的冲突。

4.劳动报酬的“标准”问题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场所也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从事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法律对“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未作具体规定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差异较大,有的仅是象征性的“表示”,这种劳动报酬发放方式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不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5.培训教育的局限

近年来,虽然对戒毒人员的生产劳动教育培训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教育培训质量不高。一些戒毒场所由于受多年来注重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往往只把简单劳动技能作为戒毒人员习艺劳动教育培训的重点,而忽视了技能操作的教学,其教学内容不能反映当前企业的需求;同时,虽然近年来财政保障力度加大,但培训经费的不足,致使戒毒场所的生产基地也缺乏先进性和示范性,未建立有效的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网络,致使许多参加培训的戒毒人员要么接受课本知识十分困难,要么对一些专业只是纸上谈兵,不能适应社会企业实际操作的需要。

二是师资条件和设施设备不足。目前,一些戒毒场所培训劳动生产教育的师资十分缺乏,尤其缺乏一些业务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强的高级技工;在设备上,一些戒毒场所培训用的劳动生产设备大多是生产一线淘汰下来的旧次设备,有的戒毒场所甚至缺乏起码的教学设备,更谈不上教学设施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更不用说满足当前培训工作的需要。

三是培训目标存在偏差。目前一些戒毒场所出于自身利益,把生产劳动作为戒毒场所创收的手段,从根本上偏离了戒毒工作的宗旨,也不会带来良好的生产劳动培训教育效果。同时,把生产劳动作为惩罚手段,这样使戒毒人员对劳动产生了不良的心理定式,即使民警有心培养戒毒人员的劳动观点,也很难调动起戒毒人员对劳动的热情。

四是培训与就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首先,有的戒毒场所还没有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思想观念,认为戒毒场所仅是一个戒毒的地方,至于戒毒人员出所后就业应该是当地政府的事,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其次,地方政府在配合戒毒场所培训持证问题上渠道不够畅通、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最后,社会企业对戒毒场所推荐的经培训的解戒人员不够信任,在接纳上存有顾虑思想。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功能定位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第五十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对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功能定位是习艺和矫治功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是将其归位到以增强戒毒人员生存技能、提高戒毒人员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以转化思想、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为宗旨,逐步增强生产劳动的矫治功能和塑造功能;以生产一定规模的产品和创造一定数量的经济效益来增强戒毒人员的认可度、成就感、奉献感;以生产劳动围绕服从和服务于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促进矫治对象的回归就业、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的总目标开展工作,达到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最终目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不是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将其归位到习艺、教育、矫治的功能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有利于磨炼戒毒人员的意志,培养戒毒人员的吃苦精神。有一部分戒毒人员,由于各种因素,娇生惯养、好逸恶劳,甚至有过“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成长经历,根本谈不上吃苦耐劳,意志坚强。但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戒毒场所能遵从民警的教导,因此,戒毒场所完全可以因势利导,运用适当的方式,抓住有利时机,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以磨炼其意志,培养其戒毒的意志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有利于培养戒毒人员的团队精神,增强戒毒人员的集体主义观念。戒毒人员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有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漠视他人存在等现象。而组织的生产劳动多是流水线生产、少则几道工序、多则几十道工序、各工序之间需自检、互检、抽检等以确保产品品质;同时,各工序需按比例生产加工以确保流水线的正常流转;再者,各流水线之间的产量、质量比赛,又要求各线生产者之间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交流。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措施能有效培养戒毒人员的团结协作精神,摒弃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等不良习惯和意识,进而增强戒毒人员热爱集体的观念。

(3)有利于增强戒毒人员尊重劳动的观念,培养戒毒人员珍惜劳动成果的良好风尚。戒毒人员之所以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能深刻领会到“粒粒皆辛苦”的真谛。因而也就不懂得什么叫尊重劳动和劳动者,不懂得珍惜劳动成果。尤其是家庭条件较优越的戒毒人员,虽然他们也明白“大米”并非“从船上”来的,也知道那大片的“韭菜”是麦苗,但由于对农民劳作的艰辛缺乏应有的实际体验,有时甚至认为劳动是一种有趣的游戏,因此,他们无所谓热爱劳动,甚至轻视劳动及劳动者。所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让他们亲身体验劳动的艰辛,疲惫之余,惭愧与感慨之念也就油然而生,也才能懂得要尊重劳动,珍惜来之不易的劳动成果。

(4)有利于培养戒毒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本领。戒毒人员大多无正常的职业,解戒回归社会后因主客观原因难于就业,又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因此抓好生产劳动、培养戒毒人员的劳动技能就显得尤其重要。戒毒人员在生产劳动中,有设备操作、原辅材料管理、手工加工、收入成本核算等分工,涉及缝纫、电子器件、玩具生产等行业,既开发其智力和潜能,又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还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重新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础。

(5)有利于强戒人员的身体康复,树立其美好生活的愿望。戒毒人员因为吸毒,身体素质已经不同于正常的人,大部分身体有病,从其身体素质上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手工劳动,“通过手足操练达到练心之目的”。从经验总结来看,戒毒人员经过生理脱毒相对较容易,但心理脱毒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许多在所内成功戒毒后回归社会再复吸的人,主要也是心瘾的原因。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锻炼强戒人员的心智,让其能够克服心理障碍战胜自我,最终有助于其身体的康复,重塑其打造美好生活的愿望。

(6)有利于矫正戒毒人员的恶习,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的过程,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吸毒人员都是满身恶习,有部分戒毒人员没有吸毒前也是非常优秀的,但自从染上毒瘾后就形成了共同的特点:好吃懒做、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因此需要一定的手段来进行纠正。通过组织生产劳动,让戒毒人员端正对生产劳动的认识,从而能够自觉参加劳动,又通过劳动让戒毒人员感受劳动带来的喜悦和认同,进一步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生产劳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也有劳动考核内容和指标,能够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在生产劳动中戒毒人员能够得到锻炼,逐步有效地纠正恶习。随着生产劳动的反复进行,劳动成果会得到不断的认同,最终会变成戒毒人员的良好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