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矫治的理论依据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动物,那些生来就缺乏社会性的个体,要么是比人低级,要么是超人,社会实际是先于个体而存在,不能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而无需参与社会的个体,不是兽类,就是天使。”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也认为,人的实质由社会关系构成。人既然是社会性的产物,当然就是社会教化的结果。关于人是社会教化的产物,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都有许多经典的论述,这些论述是从事教育矫治工作的理论依据。
1.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的论述
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提出:“有教无类”的思想,意思是不论贤愚贵贱,都应一视同仁地加以教育。其内在的意思是,人原本是“有类”的,有的智,有的愚,有的贤,有的不肖。但通过教育,却可以消除或减少这些“类”的差别,获得完善与提升。孔子还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思想,与“有教无类”一样强调社会教育的重要性。“性相近”说明人皆有成才成德的可能性,而“习相远”又说明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意思是人皆可以通过教育成才成德。其后儒家的一些代表人物也提出许多类似的观点,无一例外都主张通过教育来改变人的观点。
2.国外教育家,心理学家的论述
“心理学中的莫扎特”——维果茨基提出社会文化论的观点,强调社会文化因素在人类认知功能的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该理论的框架内,人类被理解为利用原有的文化工具创作新的文化工具,并由这些文化工具来调节他们的生理和行为活动,无论是原有的文化工具的传承还是新的文化工具的创造,都离不开教育和学习。人类认知活动的最重要形式是通过社会和物质环境的互动而得到发展,所以说人是社会的人,社会人是教育的结果。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而学得的,依靠观察学习可以迅速掌握大量的行为模式,从而使得人类的行为得以延续,这些观点从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社会中的人是教育的结果。
3.社会中的“好人”是教育的结果,“坏人”则更需要教育
“好人”指的是遵守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的人,他们是国家的中坚力量,是家庭的顶梁柱,是个人修身的典范,毕生致力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追求,但这些好人并非生而好之,实则是学而好之。他们是良好教育的结果。这里“坏人”则是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他们是教育的“失败者”或“半成品”,有的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欠缺,有的则达到法律强制的层面。这些“坏人”虽然也接受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所受到的教育并未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和目标,在人生的轨道上跑偏了,不能很好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可能给家人、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危害,他们需要经过进一步教化来完善自己。
从教育的一般理论依据,到戒毒人员是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的角度,教育的一般理论依据自然也是对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理论依据。
二、教育矫治在戒治工作中的作用
教育矫治作为戒治中心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在确保场所安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教育矫治有助于实现场所安全的底线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以“六无”(无毒品流入、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界定。客观地说,这个标准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各方面对戒毒场所的最低要求和标准。把场所安全作为最低标准(或者叫底线标准),要实现底线标准关键在于三个因素,即:戒毒场所安防设施的到位情况,管理民警素质的高低和戒毒人员本身。这三个因素中,在其他两个因素解决的前提下,核心因素就是戒毒人员本身。从“六无”目标看,所有的目标都与戒毒人员有关,这些有关的问题怎么解决,只有靠教育矫治才能解决,教育矫治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教育、心理、康复、技能训练等各方面,几乎涉及戒毒人员所需要的方方面面,所以戒毒场所只有把教育矫治工作贯穿于戒治工作的始终,才能确保场所安全底线标准的实现。
2.教育矫治有助于帮助吸毒人员实现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的根本标准
《戒毒条例》规定: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这是戒毒场所的根本标准,用复吸率来检验。据有关资料介绍,国际上复吸率在95%左右,我国的复吸率在90%左右,为什么复吸率如此之高,或许有许多方面的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教育矫治质量不高,要实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这个根本标准,必须从教育矫治上下功夫。因为教育矫治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工作。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打好教育的基础,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才能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所学方法应对毒品的**。比如,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对戒毒意志力的训练,对戒毒自信心的培养,对预防复吸方法的训练等,都是教育矫治的重要内容,教育矫治质量的高低对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教育矫治是预防复吸的最好方法
目前,理论界和戒毒场所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戒毒进行研究。一是从生理方面研究;二是从心理方面研究;三是从违法犯罪方面研究。对复吸的原因也大致从生理、心理、社会三方面去总结分析复吸的原因,总的说来都没有错,但是却留下缺陷,关键问题在于原因分析了,措施是什么,这些措施戒毒人员该怎么运用,就复吸的原因来讲少说也有几十种,当然措施与原因是同时存在的,只是找到措施没有,这些措施教给戒毒人员没有,如果在戒毒场所把应对复吸的措施与方法交给戒毒人员,这是教育矫治的工作内容与任务,这样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以后,能够用所学方法预防复吸,从而降低复吸率。
三、教育矫治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立法宗旨和戒毒工作的基准点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戒毒条例》第二条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对教育矫治提出了总的要求。
1.对“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理解
对“以人为本、科学戒毒”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与把握:首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治疗的科学规律;其次,要始终围绕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开展工作,帮助他们恢复社会功能,成为一个正常人;最后,“以人为本、科学戒毒”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生物医学、心理学、社会行为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作用。正如联合国《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指出:“生理脱毒只是戒毒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一个部分。脱毒之后必须有康复跟上,引导吸毒人员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学习如何使生活过得有意义,如何与他人建立健康的关系,如何正视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而不再求助于毒品麻醉自己。吸毒成瘾人员,生理脱毒后想恢复正常生活,会遇到几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可采用职业康复或社会康复技术协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为了使曾经染上毒瘾的人员重新回到其过去的环境中之后不致复吸,公共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有关部门应建立过渡性机构,以便在医疗环境中通过工作和教育的方法,引导吸毒康复人员适应正常的生活方式。治疗吸毒成瘾者时不应当忽视源于精神病理和社会心理的成瘾因素,因此需要给予吸毒人员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纲要》的这段描述,包含着教育矫治的深刻内涵。
2.戒毒人员的“三重属性”决定了教育矫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原则
戒毒人员是教育矫治的对象,具有“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的属性体现了戒毒的强制性,要求对戒毒人员加强管理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坚持实施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病人、受害者”的属性体现了法律上的人文要求和科学戒毒的本质,要求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要注意方法的科学性,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原则。
3.“以人为本、科学戒毒”体现了教育矫治的主动性
教育矫治的对象是戒毒人员,戒毒的效果很大程度体现在教育矫治的实施上,教育矫治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原则能够调动戒毒人员的戒毒意识。能帮助戒毒人员认识到教育矫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戒毒人员主动参与到教育矫治中来。戒毒民警与戒毒人员在教育矫治的互动过程中,寻找到科学戒毒的措施与方法,从而实现“要我戒毒”向“我要戒毒”的转变。
总之,从教育矫治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是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根本标准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