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矫治的概念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见》指出:“教育戒治戒毒人员,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职责。教育矫治、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是教育戒治的内容和手段。”这一规定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宗旨,体现了立法精神,是戒毒场所当前与今后一定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与职责,教育矫治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引入戒毒场所,是从劳动教养工作延续而来的,在2005年司劳教字172号《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教育矫治,此后在劳教工作中一直沿用。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后,在戒毒工作中继续沿用。现在教育矫治概念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外延范围在不断清晰,逐渐成为戒毒场所固定的专用名词。目前,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的同仁们对教育矫治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定义,可以从教育的含义与多年戒毒实践矫治吸毒人员的经验中引申与总结。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矫治,顾名思义是矫正、治疗的意思,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把教育矫治理解为教育矫治是戒毒场所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过程中,戒毒民警运用适当的教育方法,采取一系列科学专业的手段,对戒毒人员实施行为、心理、人格等矫正与治疗,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正常社会人的过程。
二、影响教育矫治效果的因素
在戒毒场所特殊条件下发生的教育矫治活动,是一个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系统,要达到教育矫治的预期效果,有几个因素值得深入研究。
1.教育者因素的影响
在戒毒场所,戒毒民警根据岗位职责可以把民警分为管理民警与民警教师。《禁毒法》明确界定吸毒人员为“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管理民警作为管理者和执法者,承担的是引导、促进和规范个体发展的任务,具有惩戒和救治的作用。民警教师承担的是戒毒人员教育的职责,根据戒毒人员认知规律、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针对性地选择教育方法,具有教育和挽救的作用,教育者素质的高低,对教育矫治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第一,要把教育者(民警教师)从民警队伍中分离出来,任何教育都有其内在规律,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也不例外。按照《纲要》的要求进行9个方面分类,共设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文化素质、戒毒常识五门课程,民警教师也要按这个划分,才能因材施教。
第二,要加强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戒毒场所的当务之急,这是戒毒工作的内在要求,从戒毒人员的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来看,戒毒工作需要专业人才,尤其需要医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人才,以调整优化队伍的结构。
第三,戒毒民警的素质需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与提升。现有的戒毒民警是从过去的劳教民警沿袭而来,工作从劳教转型到戒毒,内容不同、要求与标准提高了,更加专业化了,民警队伍的素质也必须向专业化方向转变。
第四,民警向专业化方向转变是渐进的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除了引进专业人才和招录专业人才外,更重要的是把现有民警转到专业化方向。可以组织民警自学,组织外派学习,或者请专家到所培训,鼓励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或者开展内部业务交流,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培训交流,起传帮带的作用,尤其是加强所级领导班子的专业化建设是关键性的,现在的戒毒工作不能由外行来领导和管理内行,否则“以人为本、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综合矫治”的戒毒工作原则会落空。
2.“学习者”因素的影响
学习者为受教育者,教育矫治的受教育者为场所内的戒毒人员,作为特殊的教育对象,戒毒人员这个学习者有其独特性。
(1)人格特点的特殊性。吸毒者的人格特征是其感染吸毒行为的关键个体因素。有关研究发现,依赖性人格,情感自控能力弱的个体,处于负性情绪下的个体易于染毒,其人格特征是无责任感,无羞耻感和行为的冲动性,较少顾及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限制,情感淡薄而冷酷无情,对自己的责任有众多的辩解理由,判断力差,缺乏内省与道德自治,寻求刺激。
(2)畸形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从吸毒者形形色色的原因分析来看,虽然具体原因五花八门,但究其终极原因还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倾向性态度以及对价值的判断和选择问题,吸毒行为本身是畸形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吸毒者往往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的驱使下,追求物质和感官享受,形成极端的个人主义和绝对的自由主义,一旦外部诱因出现,就很可能冲破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吸毒者扭曲的欲望与实际生活状况,个人努力的程度和能力与社会发展、个性的缺陷、认同对象之间形成了深刻的冲突。
(3)早期经历与生活方式。对吸毒人员的调查发现,早期经历往往与吸毒有很大关系,吸毒者往往过早进入社会,进入不良的交际环境,沾染恶习是一个普遍特点。吸毒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染毒的年龄小,相当一部分吸毒者在吸毒之前有违纪违法情形,与既有的吸毒者交往,也是吸毒人员早期经历对吸毒行为的影响。因为这样的早期经历,过早辍学或终止学习,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结识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寻求刺激,不同程度的染上吸烟、喝酒以及赌博的恶习或者好勇斗狠。
(4)生理特征。吸毒人员初始吸毒,往往是因为个人价值观扭曲和外部原因造成,然而一旦成瘾后,不但脑功能发生改变,结构上也会在相应时期发生变化。传统上,这种异常行为被认为是成瘾者自身品行不端,但近年的研究表明反复地使用成瘾性药物,会导致大脑的持久改变,扰乱了人体正常的生理平衡,改变了一个人的认知功能和行为方式。目前认为吸毒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的脑疾病。集中体现在身体的耐药性以及撤药症状(俗称上瘾)、心理依赖性等。
3.实施过程中关联因素的影响。
《纲要》规定的教育矫治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内容与方法交叉,相互影响。《纲要》明确规定教育矫治的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治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矫治是一个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过程,是一项慢功夫,戒毒人员在所内时间仅为两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如何有效利用这短短的时间,科学合理地将教育矫治的内容,以一定的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呈现给受教育者,从而达到教育矫治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实施教育矫治过程中关联因素的影响对教育矫治的效果不容忽视。
教育矫治三因素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系统。针对教育矫治而言,民警队伍,戒毒人员相对固定,教育矫治过程中的关联因素十分复杂与灵活,在有效时间内对实现矫治目标有很大的影响。
三、戒毒场所教育矫治的特点
教育矫治是在戒毒场所特定条件下的教育,与社会教育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也有某些相似性,这里只讨论教育矫治自身的特点。
1.教育矫治的强制性
教育矫治针对的是戒毒人员特殊群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是为了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而采取的主要措施,戒毒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没有自己选择的余地,属于强制性的教育。
2.教育矫治主体具有特殊性
戒毒场所教育矫治的主体是民警和戒毒人员,民警承担管理、教育的双重任务,具有矫正戒毒人员不良习性,错误认知和激发其勇于戒除毒瘾的信心和决心的责任,戒毒人员具有矫正、治疗和学习的需求,矫正是他们的目标。
3.教育矫治方法的多样性
戒毒场所教育矫治立足于以人为本,明确定位戒毒人员为病人、违法者、受害者,采取治疗、矫正与教育的方法进行。具体又分为身心康复训练、个别教育、课堂化教育、辅助教育和社会帮教,其中个别教育针对性最强。
4.教育矫治内容的针对性
戒毒场所教育矫治内容虽然广泛,但有着极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戒毒人员的心理、生理以及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的缺失展开的,与社会教育以素质教育为主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