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早期国家的性质(1 / 1)

长期以来,史学界一直认为,在原始社会之后出现的罗马国家是奴隶制国家。这似乎成了千真万确的真理。即使在探讨中国史的分期问题时,大家也都把它当作出发点,视为标本。不过,只要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以下简称《诸形态》)和《资本论》等著作加以认真地研读,只要对罗马史加以深入地研究,就会发现,上述观点并不可靠。在罗马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所产生的第一种国家形态的应该是公民国家,而不是奴隶制国家。

这种国家所依赖的所有制形式(form of property)是马克思在《诸形态》一文中所说的古代所有制形式,也即第二种所有制形式。众所周知,所有制是一种决定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制度。它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在古代,它通常通过对土地的占有这种方式表现出来。因为土地是当时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古代所有制下,土地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有土地;另一种是私有土地。早期罗马也不例外。马克思指出:“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得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中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1]罗马的公有地叫做ager publicus ,私有地又称份地,即ager privatus。这种所有制的特点是:第一,公有地和私有地同时并存;第二,个人拥有私产,成为份地的私有者必须具备公民的身份。这种所有制形式与氏族所有制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不仅因为公民私有地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私有,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2],而且只有公民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公民是占有土地的前提和基础。它比氏族制下的土地公有制有了很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个体家庭已经有能力独立完成耕种土地的任务。同时,它又与奴隶制社会发展起来的自由土地私有制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古代所有制只能在相当狭小的区域内实行,明显地受到公民身份和范围的限制;在古代所有制下所出现的土地私有制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土地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公社所有制的范畴,其所有权主要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有权分配或限制每一公民的份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份地并不是真正的私有土地,而只是由国家控制,归公民长期使用的公有地而已。

组成国家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是这种国家存在下去的前提和基础。[3]这种平等主要包括:每一公民都有自由的参政权,对公有地都有观念上的要求权,而对于若干罗马亩的土地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他们可以充分参与集体的经济生活,分享战利品、行省税收等公共财务。同时,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须平等承担国家的义务,把自己的剩余劳动用于公共的事务之上。他们既是土地的使用者,也是主要的劳动者。而这一切在奴隶制国家内显然是看不到的。

在罗马公民国家里,土地所有者和生产者是相互统一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不是学界原先所说的奴隶,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民自己。从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罗马国家的早期几乎不存在完全靠剥削奴隶为生的奴隶主。每一公民都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辛勤耕耘,艰苦奋斗。即使像罗马的最高行政长官独裁官和执政官也不例外。例如昆提乌斯·辛辛纳图斯就是在田野扶犁耕地时接到元老院的命令就任独裁官的。在胜利完成任务之后,他又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以耕种祖传的4犹格土地为生。执政官盖乌斯·法布里奇乌斯和库里乌斯·邓塔图斯也是如此,前者在把皮鲁斯赶出意大利之后,后者在战胜萨宾人之后都返乡为农,同一般公民一样,精心耕作自己的小块份地。[4]公民们都“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个人本人的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即个人本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5]。但在奴隶制下却完全不同。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只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因而,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6]所以,马克思接着说:“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和以共同体中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7]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原始形式”显然是指古代所有制形式,因为马克思在写作《诸形态》时,他对原始公社所有制的组织形式、社会基础还是不知道的。[8]

在罗马公民国家里,构成其社会“经济基础”的也不是奴隶制,而是由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一起创造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不仅保证了罗马人民的衣食生计,而且也给罗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兵源。有关这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曾有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共同体在其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9]马克思又说:“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中,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0]马克思这里所指的古典社会全盛时期无疑是指希腊、罗马国家的早期,因为马克思在这里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一时期是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显然有其独立的特征,与奴隶制国家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在奴隶制下,主要的生产者奴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是相互分离的。“管理奴隶的格言是: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11]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早期国家是一种完全与奴隶制国家不同的国家形式。无论是决定社会性质的所有制形式,还是主要生产者都与奴隶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罗马早期,公民是社会的核心力量,小农和小手工业者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公民间经济上的相对平均和政治上的相对平等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前提,我们暂且把这个社会称作公民社会。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6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0页。

[4] 科鲁美拉:《论农业》,1,序言。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8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89页。

[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2页,注2。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38页,注24。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11页。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