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形形色色的城市居民(1 / 1)

宋朝,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多与所占总人口比重的上升,城镇居民的人口阶级构成较前朝更加复杂。细分起来,宋朝城市中主要居住了以下几类人。

首先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室。汴梁、临安等地居住着宋朝最高统治者及其后宫系统。[16]以皇帝为中心,后妃、宫女、内侍等,组成了最庞大的家庭。宫中还设立了六尚书、二十四司内侍等机构负责皇帝与后妃的饮食起居。其中光御厨的编额就有“勾当官四人”,“食手、兵校共千六十九人”。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宋朝皇室高居全国臣民之上,至高无上的权力提供并维持着其源源不绝、享用不尽的财富。同时,宋朝皇帝还是经济上最大的地主,如早在宋太宗时,汝州(今属河南)即有汝州稻田务,这里的水稻归宫廷享用,土地为皇室直接控制;此后如宋真宗、仁宗时汴梁附近的御庄,也是皇家所有的庄田。御庄在南宋还有进一步壮大的趋势。南宋高宗及其后妃带头大设“御庄”,连王安石家在宣城(今属安徽)、芜湖的土地也被强买过去。宋理宗时,以“御庄米一万石”,“修筑城池”;又把御庄“华亭奉宸庄”,“隶外廷助军饷”。[17]皇帝之外,后妃们也各自在外地占田。因而宋朝皇室不仅是最大的食利者,而且也是经济上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并为后来的帝王开了直接占有土地的先例。

品官形势之家的官户也在城市居民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京城和一般城市中除居住着现任官吏、驻军之外,也有不少官户定居下来。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18],“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与同居者”[19]。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而宋朝有九品官,每品又有正、从两等,这就是品官,而某个官僚死去,其子孙即可以按荫补制度当无品小官。宋神宗元丰时规定:“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20]把一些无品的小官排除在官户系统外,但至徽宗朝,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21],一些吏职出身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也往往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到南宋时官户的实际成分仍十分复杂。总体上看,宋朝官户约占总户数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某些时期甚至达到千分之三。[22]聚集在城市的品官之家特别多,如富弼、司马光等在熙丰变法之际,都退居洛阳(今河南洛阳);王安石在二次罢相之后,寄居江宁府(今江苏南京),他的后代便在此落户,他们在江宁府上元、宣城、芜湖都拥有大量田产。在风光明媚、土地肥沃的苏杭一带,士大夫求田问舍并在此落户的更多,“时人尽说吴中好,劝我苏常买薄田”[23],成为当时品官形势之家的理想追求。他们居住于城市,在俸禄、荫补、减免税役等方面拥有特权,加之违法的搜刮,通过接受贿赂、隐产逃税、经商、放贷等手段牟取暴利,从而成为城市诸阶级中最具经济力量的一部分。

而坊郭户构成了城市居民的主体。这些人也被称为坊市户,他们多指脱离农业生产的人,包括近城草市上的坊郭居民也是如此称呼。坊郭户以财产区分为主户和客户,坊郭客户和乡村客户的地位大致一样,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虽然他们主要以为皇室和官户服务来维持生计,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但仍然是官府残酷剥削和掠夺的对象,其在城镇居民中所占比例甚大。

坊郭主户包括以下几类人:一是从事房屋租赁业的房主,二是经营大小商铺的坐贾和小商贩,三是从事借贷业、典当行业的贷主,四是经营手工业作坊的手工业主和手工业工匠以及从事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有产业的民户。宋朝政府将坊郭主户按财产划分为10等,其中房产或房税是政府划分坊郭主户户等的一个重要财产标准。在汴京等大都市,“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24]。因而在这样的地方有屋舍,就可以成为主户,从而也就出现了专门靠租赁房屋为生的房主,也叫掠房钱人。这类人,“僦屋出钱,号曰痴钱,故僦赁取直者,京师指为钱井经商”[25]。城市中房舍价格差别很大,有的僦舍直万缗,有的一所房舍“每月僦直一十八千”[26];同时因租赁房屋地点不同,房价差别也很大,在繁华地区每间赁钱有100至200文足,其后街小巷闲慢房屋,每间只能赁3文或5文。在城市中“月掠房钱十五贯以下是下等之家”,他们的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大致与乡村第四等户即自耕农相等,在城镇坊郭主户中大概在7等上下。同时在州县靠掠房钱为生的,有相当贫苦的下户,而他们的庄宅岁入和富户相比,相差何止千百倍!

但是,只以房产或房税来划分户等是有缺陷的,因为在城市居住的富户不一定有自己的房产,如那些来城市经商的外地商人,他们拥有大量的资产,往往超过于主户,但他们没有房产,寄居于城市,故称为“浮客”。因而宋政府又做出了以“物力”、“家业钱”等主户资产来划分户等的规定,并作为纳税的依据,如元丰二年(1079)诏令规定:“坊郭户不及两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27]这其中免输役钱的坊郭户可能就包括那些没有房屋而仅有资产即营运钱的民户,这样的户等相当于乡村第五等户,在城市中居第八、九等之间,因而家业钱、营运钱越来越成为划分坊郭户等的一项重要财产标准。

因此,宋朝政府主要以房产和家业钱、营运钱的多少将城市坊郭户区分为10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阶级状况。宋仁宗庆历时,曾规定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户、乡村第二等户,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由此可见,坊郭第三等以上户约略相当于乡村第一、第二等户。而州郡坊郭第四等户,县郭第三等以上户,“生计从容,皆须养马以代徒步之劳”[28],反映了他们生活的优越。但是,即使是处于同一户等的坊郭户,其资产亦有相当大的差别,有富强数倍于众者,纳税科率只按一等计算,不够公平,故到熙宁年间变革役法、重定户等时另定高于一等户的谓之“出等户”、“高强户”、“无比高强户”,加征科率。城镇坊郭户中的高强户大都是拥有几十万、上百万的大商人、大高利贷者,他们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代表,过着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而占坊郭户多数部分的“街市小民”则生计艰难,“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29],一部分甚至挣扎在死亡线上。

总体来看,宋朝城市中的居民结构较前代更为复杂,主要缘于商业、城市经济的发展,各种人群向城市集中的结果。城镇居民除以上所说的各阶级、阶层外,还包括僧道寺观户、伎艺人、娼妓、乞丐、流氓、无赖等流动人口。正是由于人员的复杂,诸如偷盗、诈骗、赌博、嫖娼等丑恶现象也较前朝为多,政府虽然都曾下令禁止,但是产生这些丑恶现象的私有制、剥削制不最终被消灭,禁令实际上也只能是隔靴搔痒,达不到彻底根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