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变法派与保守派之争(1 / 1)

然而,王安石变法推行之初,朝中的保守力量如司马光、文彦博等就以“妄改祖宗之法”为理由,极力反对新法。王安石对此的应对充满了自信,留下了著名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11]的“三不足”之说。20岁就即位的天子宋神宗也以少年人的勇气和君主的强制力,一力相助变法的推行。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相继被罢官,新法才得以施行;但是变法派同保守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始终未停止,新法所蕴含的各种问题和冲突也导致斗争的进一步发展。

新法的主要内容如前所述,涉及事项涵盖土地、水利、耕种、赋税、兵防、市易等多方面内容,这些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不同于庆历新政直接以改革政治弊端为主要内容,王安石变法的切入点和改革重点集中于经济和军事领域,是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标的。王安石有多年地方执政经验,深谙北宋地方弊端,变法的多项内容也曾进行过小范围的试验性推广,故而推行之初,进展还较为顺利。但伴随着变法的全面实施,各种矛盾和问题也纷纷暴露。以青苗法为例,青苗法的实质是一种小额的农业贷款。宋朝粮食产量较低,自耕农储粮受自然条件限制,往往储量较少,经历一冬之后,至第二年春播时分,多有农民陷入无粮可种的局面。故而,青苗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出资,在春播时节给农民提供低息的小额贷款,助其渡过难关,秋收之后再将所贷本息收回。这一方面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保障了自耕农的利益,抑制了地方豪强对农业的操纵,也就保障了自耕农对土地的控制,抑制了土地兼并。自耕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意味着国家能够有稳定的税收来源,增值的贷款可以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亏空,不管从哪方面看,都是利国利民的良法。但事与愿违,在各级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联手下,这一良法很快就成了一种恶法。青苗钱的利息非常低廉,但是地方官吏为了获得高额收益,往往设置各种门坎,增加借贷难度,有些地方还私自提高贷款利率,榨取农民收益。官吏与地方政府成为青苗钱的最大受益者,农民却承担了所有的经济负担。农民畏惧青苗钱不愿贷款,政府为了私利也往往强制推行。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受自然条件限制,秋后收成往往难以估算,但即使遇到天灾,如狼似虎的官吏也是不问收益,一定要收回本息。长此以往,青苗钱成为压在农民头上的另一重负担,苦不堪言。青苗钱也成为保守派批判新法的主要例证,一力反对新法的士大夫领袖范镇,在给宋神宗的奏札中就尖锐指出:“养民而尽其财,譬犹养鱼而欲竭其水也。今之官但能多散青苗、急其期会者,则有自知县擢为转运判官、提点刑狱,急进侥倖之人,岂复顾陛下百姓乎?陛下有纳谏之资,大臣进拒谏之计;陛下有爱民之性,大臣用残民之术”[12],尖锐指出青苗钱的实质是在与民争利、为国敛财,完全背离了抑制高利贷、维系民生的本意,成为地方官员的进身之阶。

面对变法导致的重重危机,王安石并非全无应对之策,但在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还颇为薄弱的中国古代社会,王安石能采取的手段也只不过是多派巡视官员,命令他们监督地方,督促和整顿新法的实施。然而情况往往是,巡视官员一旦来到地方,脱离了中央的管控,很容易在利益和人际关系的诱导之下,与地方官员沆瀣一气,成为地方官员盘剥农民的帮凶。薄弱的法制无力制裁官员的贪欲,体制内的监督往往因为利益的一致性,而成为欺上瞒下的帮凶。官员通过对权力的分赃获取了大量的利益,社会矛盾却被进一步激化。

熙宁七年(1074),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变法活动受到重挫。一年后王安石虽又复相,但失去了宋神宗的信任,变法前途堪忧,其重点也逐渐过渡至官制改革。元丰三年(1080),宋神宗在蔡确、王珪的协助下,对职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辅制度恢复了唐三省制规模,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借以发挥中书揆议、门下审复、尚书承行的职能,实际上权归中书。同时,参知政事改称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使各机构有定编、定员和固定的职责;许多机构便或省或并,如三司归户部和工部,审官院并于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过去“官”仅用以定禄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阶易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为25阶,此后升迁、俸禄等都按新定的《元丰寄禄格》办理。元丰改制以《唐六典》为准,所看重的也是因为唐朝官制似是模拟古制而来。然而《唐六典》官制因循《周官》之名,但实则与周朝官制无涉。王安石的改革活动虽以经济为出发点,但从《万言书》开始,对官制的治理和对道德的重构,就一直被他所重视。经济改革阻力重重,元丰改制的复古,实有恢复古礼、效法“春秋”的意味。但是,官制改革一直浮于表面。元祐四年(1089),时为右谏议大臣的范祖禹上疏,要求“尽复祖宗之法”[13],其中对元丰改制亦有批评,称“有司亦失先帝本意,一切遵用唐之六典,大唐六典虽修成书,然未尝行之一日,今一一依之,故自三省以下无不烦冗,重复迂滞,不如昔之简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