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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2 王安石像
王安石少年时代爱好读书,十几岁就以善作文章而闻名。他的父亲王益曾在多地做地方官,故而王安石不到20岁就随同父亲四处游历,对北宋地方情况的了解远远超过一般的士大夫。22岁中进士之后,他历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舒州(今安徽安庆)通判、常州(今属江苏)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等。王安石变法的诸多思路,也许在他担任地方官期间就已经开始形成。嘉祐三年(1058),王安石任三司度支判官,进入中央权力中枢。他迅速呈《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指出政治弊端,要求变法。在他看来,宋朝的各项问题,包括前人多有非议的“冗官”、“冗兵”之风,都在于“治财无其道”,而根本在于无人可用。故而他提出要改革人才机制、开拓国家财源,以及强化道德建设等建议。这些主张,与熙丰变法一脉相承。但是,此时距离庆历新政的失败已经10余年,晚年的宋仁宗对变法并无太大兴趣,“万言书”没有引起他的重视。5年以后,宋仁宗去世,即位的宋英宗赵曙也走守旧路线,不愿变法。然而,宋英宗即位四年就因病而逝,即位的是他的长子,年仅20岁的宋神宗赵顼。王安石当年所上的“万言书”虽然没有引发仁宗的改革**,但着实激发了这个年轻人的政治抱负。
治平四年(1063)五月,宋神宗即皇帝位。他以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兼经筵侍讲,大力表达对“万言书”的赞赏之情。在这种激励之下,王安石很快又进呈《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仁宗朝以来的选人制度、法制体系、农业经济,以及兵防、宗室、对外关系等,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鼓励年轻的宋神宗:“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9]一力主张迅速推动变法。在他的鼓舞和建议下,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以“制置三司条例司”为变法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推行新法。熙宁三年(1070)底,王安石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这是正相之职,负责一切中央事务的推行,变法由此进一步展开。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主旨,主要内容可分为“理财”和“整军”两大类。
理财诸法是市易法、青苗法、免役法(募役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等。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起点,也是最具争议的内容。青苗法规定: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发放贷款,收取低额利息,每半年取息二分或三分,随夏秋两税归还。此法的出发点在于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也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阶级矛盾。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宋朝实行全民服役,服役期间没有收入,且时间漫长,不仅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也严重破坏了生产。募役法则以钱代役,不愿服劳役的民户可以按照等级缴纳一定钱款,称免役钱,由政府代为雇人服役。此法将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既保证了劳动时间,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方田均税法是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划分土地等级,核定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并以此作为纳税依据。宋朝“不抑兼并”,土地兼并现象严重,此法虽然不能杜绝,但也核查出了大量隐瞒土地的行为,增加了政府税收。农田水利法则是鼓励垦荒,兴修水利,所需费用既可以由本村人户按照贫富等级集资,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熙丰以来,地方考核亦以兴修水利和垦荒数量作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推动了宋朝农业的发展。
此四法均为“富国”之举,也是最早施行的举措。此外的“富国之法”还有市易法和均输法。市易法是在都城汴京(今开封)设置市易务,由政府出资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是限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之法。均输法则是各路设立发运使,各地缴纳的赋税不再统一收归中央,而是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就近收购和运输。此法在统筹安排基础上,降低了周转费用,减轻了民众的额外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人对市场的操纵。
“富国”之外,还有“强兵”之法。整军诸法是保甲法、裁兵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等。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立国之初又大力强化禁军,士兵数量极多,但战斗力和后勤保障严重不足;兼之皇帝以“更戍法”控制将士,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王安石变法的“强兵”部分即从强化军队力量、保障军需物资两方面而来:保甲法是推行民兵之制,将乡村民户十家为一保,各户出一保丁,农闲时集中训练,建立全民军事储备,以补作战之需;裁兵法是整顿军队之法,针对厢军和禁军,强化训练制度和参军年限,提高军队士兵素质;将兵法又称置将法,废除更戍法,加强兵将对军队的领导和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保马法则是后勤之法,是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可自愿养马,马匹由牧马监分配,所养马匹和平时期可以用于耕作,养马者还可免除部分赋税;此法的施行,不仅使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也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此外还有军器监法,设军器监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不同于庆历新政以政治改革为出发点,王安石变法的起始是以“富国强兵”为立足点的,从经济角度调整国家运行机制,改善政府职能。相对于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的难度是有所减小的。在全国范围推行某条新法前,往往还有诸多小规模试验,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主持变法到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去世,新法共实行了16年,在“富国强兵”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全国共兴修了农田水利工程1万余处,溉田36万余顷,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大为增加,“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10]。“强兵”也颇有成效:熙和一战,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洮、岷等五州,拓地2000余里,这是北宋军事史上难得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