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由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提出,于建中元年(780)付诸实施。有关两税法最为细致的记载,出自《旧唐书·杨炎传》: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27]
两税法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财政原则。唐朝以前各个朝代的财政,通常以“量入为出”为原则,而两税法则明确提出“量出以制入”的原则,即预先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然后根据支出的规模来确定财政收入的规模。
第二,课税主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就地纳税。行商要在所处州县缴纳1/30的税,负担与定居民众差不多。
第三,课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第四,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缴纳,夏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第五,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政府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说明两税法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其发展程度的制约。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积极意义大致如下。
第一,简化了税制。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在一起,并对纳税时间、纳税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既便于民众掌握和缴纳,又方便了政府征收和管理。
第二,扩大了纳税面。两税法使原来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贵族官僚、豪强地主,连同荫庇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一律照章纳税,大大扩展了税源。两税法实行第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了一倍有余,达到了1305万贯。
第三,均平了赋税负担。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富者多征,贫者少征,相对于以前不分贫富统一按丁平均摊派的做法,是一种改进。它比较符合财产占有的实际情况,适应各纳税户的负担能力,比较公平合理。
第四,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反映,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两税法将米粟、绢绵等各种形式的赋税,统一用钱来计算和缴纳,增强了人们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意识,扩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与两汉以后数百年的实物经济相比较,确实是一种进步。
第五,巩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中财政于中央,消除了长期以来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或削弱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的割据势力,相应缓和了社会矛盾,如史书所载:“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28]。
此外,“量出为入”原则是我国赋税史上又一重大改变,使财政支出受到制度的控制而不致滥费。但两税法也存在相应的缺陷。
确定两税税额,首先要确定户等。贫富易变,如果户等不能随时相应调整,纳税就难合理。确定户等是由官吏进行的,这就难以避免助强凌弱、营私舞弊情况的发生,这是整个中国历史上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同时,两税法规定按财产多寡来征税,而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两税法亦未能区分二者,而是等同对待,显然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最值得注意的则是,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为原则确定赋税征收额度,随着开支无度,唐王朝不久便开始任意加税,又出现了两税之外的许多苛捐杂税。
两税法自实施开始,便引起了极大争议,但其能够从唐中叶一直沿用数在年,必定有其顺应历史潮流之处。
两税法与租庸调时代以丁计税的税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杨炎在设计两税法之初即着重关注其“量出为入”的原则,称:“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29]于是,大历十四年(779)的税收额便用来作为两税收入的总额了。
两税法确定了全国各地相对稳定的田亩税额,即“内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30]。由此为依据,禁止份外征求,一切依额为定,充分反映了各地两税征收的法律基础。
两税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资产税,体现出一种较先进的根据资产多少缴税的思想。当然,受具体时代背景的制约,唐朝还不可能完全出现按财产计算税额的情况,但它确实开辟了主体税种资产化的先河,后世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两税法改革的方向。
两税法还有一项最重要的规定,即“户无主客”。在租庸调制度下,王公贵族及官僚等特权阶级是不纳税的,但两税法由户税、地税演变而来,其中的户税规定这些之前的“不课户”也要缴税。这是两税法与租庸调税制最大的不同点,由此扩大了纳税面,使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而增加,很明显是对特权阶层的抑制,所谓“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31]。这些规定虽然不能得到彻底实行,但其平均赋税的意义也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