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税法的来源——户税和地税(1 / 1)

户税和地税是唐朝前期与租庸调制同时并存的两个税种,性质与租庸调比较接近,是后者的补充,这两种税就是唐中期以后创行两税法的制度来源。

(一)地税

唐朝前期的地税,最初是为设立义仓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义仓即义税社仓,是政府设置的统一救荒之专用粮储,始于隋朝。开皇五年(585),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17]。隋朝的义仓是官督民办,立仓于社,由社司管理,执帐检校。隋统一后又进一步规范义仓制度,按户等高低征收社仓税,储藏于州县,由地方官吏掌管。至于税率,开皇十六年(596)规定:“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18]

唐朝建立之始,即开征义仓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五月建国,九月即下令各州县置社仓;唐太宗贞观二年(628),户部尚书韩仲良奏请“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9]。这时的唐朝义仓税是按亩征收的。唐高宗永徽二年(651)一度由亩征税改为按户等征税,“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0]。至唐玄宗时,地税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开元二十五年(737)正式规定: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宽乡据见营田,狭乡据籍征,若遭损四以上免半,七以上全免。其商粟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夷獠簿税,并不在取限。半输者,准下户之半,乡土无粟,听纳杂种充。[21]

之后,地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也出现了赋税折钱缴纳的办法。地税与租庸调中的“租”,以后便合并而成为两税法之一了。

地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在粮食收获之后开征,唐朝政府规定各州要造“青苗簿”,七月之前报尚书省,大概是以秋季对粟的征收为准则;但其他作物基本上按照成熟季节征收。地税从设立之后,在唐朝财政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甚至成为与租庸同等重要的一项税种,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后,地税的赈灾用途逐渐淡化,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的正式税收了,这也导致地税不可能再稳定地由各州县保管,而是由地方发运中央。

唐朝政府调集地税收入,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很显然是将其作为重要的财政后备,以便随机支用,天宝年间之后的表现尤为明显。安史之乱以后,户籍制度和均田制被严重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再继续实行下去,因此在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安史之乱战事初定后,唐朝随即下令:“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22]于是,起源于义仓的地税,正式纳入国税行列,不再有义仓的名义了。

(二)户税

顾名思义,户税为计户征税,属财产税性质。唐前期户税按户等高低征收,从唐高宗至唐肃宗,历时80余年。

杜佑曾描述了天宝年间的唐朝,如何根据户等征收户税,“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户以下户计,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23]。户税名义上是王公以下都课税,但实际被征税的主要对象是下等户中的八、九等户。

唐代宗大历年间,曾对户税制度进行一次较大的改革,据《旧唐书·食货志》载: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民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24]

大历改革使户税增加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新制规定户税的法定纳税者范围很广泛,自王公以下各类人等,一律需要纳户税,这是前所未有的——从普遍纳税的意义上来说,这是很值得关注的。

第二,新的税制大幅度提高了税率。例如,天宝年间,八等、九等户的税钱分别为452文、222文,大历之后则分别增加到700文、500文,大约翻了一番,虽然名为“一例加税”,但具体到不同阶层而言,还是底层民众受的压迫最大。

第三,工商业者,即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等人户也需要缴纳户税,这类人群在唐朝前期缺乏记载,但随着唐中期以来的工商业进步,必然使得对工商业者的税收随之增加。

户税在唐朝前中期的财政收入比例很小,杜佑称其比例“其税户虽兼出王公已下,比之(租庸调)二三十分唯一耳”[25]。而户税的用途,一般用于官僚的俸禄支出,《旧唐书·职官志》称:“凡税天下户钱,以充州县官月料,皆分公本钱之利”[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