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两税法相关的几个问题(1 / 1)

关于两税法,在中国经济史上还有两个比较令人关注的问题:一是两税法的“两”究竟是什么意思;二是由两税法的实行导致的“钱重物轻”,即通货紧缩的问题。

(一)两税法的“两”究竟所指为何

“两税”一词的含义,研究者争论颇多,这一问题与两税的内容及两税法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现在得到认同的是,“两税”具有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的含义,而不是指地税与户税;更多的争论则是在“两税”的由来及其征收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两税”指户税和地税。这一说法在学界最为得到认可,是与夏秋两次征收观点最相对立的看法。近代以来,中日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了很久,如鞠清远即称,两税法本身,没有什么独特的创革,它的内容、税制、税法,都在天宝到建中年间奠定下基础,到这时候方水到渠成,使天宝前与租庸调对立而不占重要地位的户税与地税,反而代替了以人丁为课税客体的主要赋税。

第二,认为“两税”仍指租庸调,或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前者主要是岑仲勉等提出的看法,认为“两税”只是一种通名,是租庸调的变种,起源于战乱、兵役等造成的税籍紊乱;后者主要是部分中日学者的看法,认为两税法在唐初即有,杨炎改定两税法时只是做了部分修正,而旧的两税指户税,所以新的“两税”只是户税的扩大。

第三,认为“两税”是多个税种合并重组而成,但具体内容仍然说法不一,但总体上都认为不能将两税简单看作户税、地税的继承,或租庸调的转化。这些看法无疑是将唐朝各类纷繁的赋税、徭役、加征等,变得更加难以理解。

这些争论虽然仍然存在,但也由此使得对两税法的理解更加清楚,至于“两税”含义的确指,似乎要等到更有说服力的史料出现之后,才能平息以上各种争论。

(二)关于“钱重物轻”的问题

唐朝两税法规定只收钱、粮,与租庸调制征收绢布的传统有所不同,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受商品货币经济水平的制约,以及军事方面等大量需要绢布等实物的考虑,又规定临时折征实物。由此便产生了钱与物之间的相互折算,在市场比较平稳,币值稳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但如果这一条件不能保证,纳税人的负担便会因此而加重。《新唐书·食货志》载:“自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绢匹为钱三千二百,其后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盖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至是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三倍。”

其实,在两税法刚刚推行10余年之后的贞元十年(794),陆贽即称:“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32]如此,则纳税人负担加倍增重。因为两税税额的确定是“计缗钱”,即把实物折成缗钱,确定应征税额,若原应纳绢一匹,便折成3200文,成为应纳税额;随着“钱重物轻”导致的物价下跌而钱价上升,1匹绢折合1600文,则百姓必须要纳2匹绢才能完成税额。于是,表面上税额没有增加,但缴纳的实物却上升了1倍,正如上文所称,两税法实行40年后,税额负担已经增加到3倍之多了。

钱重物轻现象的产生,在经济学上来看并不是正常的现象。因为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市场供给量的增加,会使物价有下降的趋势,社会经济发展规模的扩大,也会导致小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增长,使货币的需要量增加,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物价会恢复到正常状态。但在两税法实行之后的唐朝,有其他一些人为因素,导致了钱、物比价的畸形变化:一是政府货币供给量的总体不足,如唐宪宗元和年间以后,中央政府每年铸钱量大幅下降,不能满足市场流通需要;二是权贵和富商对银价的囤积,以求投机得利,使得市面流通的货币量大大减少;三是熔钱铸器风气的存在,银、钱本身也是一种商品,一旦银钱作为商品的价格大于其作为货币的价格,熔铸银钱的现象也就不可遏止了。总体来看,钱重物轻的现象对国家财政能力是有削弱的,但受其打击最大的则是纳税的广大民众。

元和七年(812),韩愈曾撰《钱重物轻状》,就当时“物愈贱而钱愈重”的局面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主张随各地所产征收实物税,并禁止熔毁银钱,并增铸新币,达到“用钱必轻,谷米布帛必重”的效果。唐朝政府也相应地做了一些改革,但往往是人亡政息,并不能形成持续性的制度改进。因此,唐朝政府在制定两税时,没有规定钱物比价,实际征收时难免会增加民众负担,后来唐王朝虽提出衡量钱物比重的“省估”等制度,但一直到唐朝末年,钱重物轻现象带来的民众负担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1] (唐)房玄龄:《晋书》卷26《食货志》。

[2] (唐)魏徵:《隋书》卷24《食货志》。

[3] 见本书第一章。

[4] (北齐)魏收:《魏书》卷53《李冲传》。

[5] (北齐)魏收:《魏书》卷110《食货志》。

[6] (唐)李林甫:《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7] (唐)李林甫:《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8] (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

[9] (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

[10] (唐)陆贽:《陆贽集》卷22《中书奏议》。

[11]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笺校》卷63。

[12] (北宋)王溥:《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3]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87《唐纪三》。

[14] (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

[15] (清)董诰:《全唐文》卷430《苏则嘉兴屯田纪绩颂(并序)》。

[16] (唐)杜佑:《通典》卷7《食货七》。

[17] (唐)杜佑:《通典》卷12《食货十二》。

[18] (唐)杜佑:《通典》卷12《食货十二》。

[19] (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

[20] (唐)杜佑:《通典》卷12《食货十二》。

[21] (唐)李林甫:《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22]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23] (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

[24]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25] (唐)杜佑:《通典》卷7。

[26]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

[27]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28]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29] (北宋)王溥:《唐会要》卷83《租税上》。

[30] (北宋)王溥:《唐会要》卷84《租税下》载武宗会昌元年(841)正月制令:“租敛有常,王制斯具,征率无艺,齐民何依?内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率税斛斗,素有定额,如闻近年长吏不守法制,分外征求。……自今以后,州县每县所征科斛斗,一切依额为定。”

[31] (北宋)王溥:《唐会要》卷83《租税上》。

[32] (唐)陆贽:《陆贽集》卷22《中书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