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采纳了魏徵的意见,施行仁义王道,摒弃前代“任法御人”之道。他不主张用严刑峻法治理百姓。比如曾有人请求用重法来禁盗。唐太宗不屑一顾地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所以他应该做的是“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让百姓丰衣足食,他们自然不会沦为盗寇,哪里用得着什么严刑峻法!为此,贞观年间,唐太宗对唐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在唐太宗眼中,人的生命最为宝贵,人死不可复生,所以用法须务存宽简。他对法律制度的调整处处体现出这一原则。贞观初年,唐太宗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新厘定高祖时制定的法律条文,并在戴胄、魏徵的建议之下,将犯大辟之罪理应处死者,改为断其右趾。即便如此,唐太宗还是觉得太过残忍,不忍为之。后来,又改断趾之法为加役流3000里,不仅活其命,而且全其身。后来经过房玄龄等人的再次整理,与之前相比,唐朝的死刑条目减少了一半,可见唐太宗的矜人之心贯彻在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之中。
唐朝的法律格式包括律、令、格、式,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18],种类既多,条目亦繁,不仅对断罪官员的记忆能力是一种挑战,而且难免会有思虑不周、轻重紊乱之处,从而为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提供了机会。为了避免这种弊端,唐太宗要求制定国家法令,唯须俭约,务必仔细审查,不可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同一罪名,以免给断罪者带来困惑。经过房玄龄等人的编检后,定律500条,令1590条,后又删除武德以来敕格3000余件,定留700条,“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不仅如此,唐太宗要求国家法令必须保持稳定,不可轻改,就好比人的汗水,一旦出于人体,便不可回收。所以他认为帝王不可轻出诏令,必须慎之又慎,一旦发出,当永为常式,如若朝令夕改,容易导致人心困惑、奸诈丛生。
经过唐朝初年厘定之后,唐朝将罪刑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杖之刑最初责打在犯人的后背与大腿之上,是所谓“髀、背分受”。有一次唐太宗看到了一本名为《明堂图》的医书,见其中所画人之五脏六腑均附于后背之上,于是下令从今以后,笞、杖之刑,不可施之于背,只能杖打大腿。唐太宗还规定了刑罚所用之笞、杖的规格,不可使用超过规制的刑具责打犯人,所有的笞、杖,必须将木材本身的节目去掉,以减少犯人受笞、杖时的痛苦。除了法律条文、刑具规制之外,唐太宗还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凡遇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均不得奏决死刑,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死刑执行的频率。以上现象都体现出唐太宗对生命的重视以及贞观时期慎刑慎罚的法治观念。
谨慎对待刑罚,尤其是死刑,是唐太宗的惯有理念,但他身为帝王,又性格刚烈,难免会有雷霆震怒、丧失理智之时。贞观五年(631),患有心疾的河内人李好德,妄为谣言以惑众,被朝廷缉拿问罪。负责审理其罪的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属于心病突发,丧失意志,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唐太宗被张蕴古说服,打算释放李好德。张蕴古兴奋过头,竟然偷偷将唐太宗的旨意告诉了李好德。事情被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并上报唐太宗。唐太宗大怒,认为张蕴古泄露禁中之语,命人斩之于东市。事后,唐太宗非常后悔,因为张蕴古虽然行为不妥,但罪不至死。为了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唐太宗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有关部门在处决死刑犯之前,需要前后三次上奏,没有异议之后,方可执行。后来由于三覆奏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负责部门图一己之便,竟然在一天之内就能走完三覆奏的流程。针对这种情况,唐太宗再次下诏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需要五覆奏;地方州县则实行三覆奏。所谓五覆奏,就是在死刑执行前两天,每天都要上奏,执行当日,再上奏三次。三覆奏与五覆奏制度确保了死刑执行的谨慎,在最大限度上确保了死刑执行的公正与准确。史称“全活者甚众”。在贞观君臣的共同努力之下,贞观四年(630),岁断死刑仅29人,几致刑措,史称“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
唐太宗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慎刑慎罚,并不意味着朝臣以及百姓可以恣意枉法。依法治理、秉公处理是唐太宗维护法律尊严时恪守的准则。即使犯罪之人是自己的亲旧故实、心腹大臣,也绝不姑息。贞观三年(629),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罪被革职,自言曾在秦王幕府供职,为太宗故旧。唐太宗念旧情,欲原谅他。魏徵以为不可,上前谏道:“秦王左右,中外甚多,恐人人皆恃私恩,足使为善者惧。”唐太宗听后,便对庞相寿说:“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于是“赐帛遣之”,与之挥泪而别。唐太宗赐庞相寿以绢帛,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但他终不以私害法,公正地处理了这个贪污案件。治理国家,必须遵守法度,一视同仁,绝不能因为是亲旧之人便法外开恩。贞观九年(635),岷州都督高甑生因罪减死徙边,或言甑生乃秦府功臣,请求宽宥。唐太宗说:
国家自起晋阳,功臣多矣,若甑生获免,则人人犯法,安可复禁乎!我于勋旧,未尝忘也,为此不敢赦耳。[19]
除去秉公执法、绝不因公徇私之外,唐太宗对朝廷大赦的利用也非常谨慎。中国古代诸朝,在经历重大事件,诸如新君登基、改元、外战大胜等事件之后,往往颁布大赦之令,赦免罪犯囚徒,以示天下共庆,彰显君主之德。唐太宗即位之时,也曾下诏大赦,宣布赦令发布之前所犯之罪,罪无重轻,已发觉未发觉,系囚见徒,悉从原免。武德元年(618)以来流配者亦并放还。由于朝廷大赦绕过了正常法令程序,且赦免范围较广,所以唐太宗对这种能够体现君主恩德的方式,始终持保留态度。在他看来,赦宥之举实际是“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因为赦免之徒均为枉法侥幸之辈,如果屡下赦令,他们便会寄希望于朝廷的非常之恩,而不是诚心改过,所以他不太赞同这种谋小仁而毁大仁的方式。唐太宗对朝廷大赦的态度,也影响到了周边之人。贞观八年(634),长孙皇后病重,时为太子的李承乾忧母心切,希望母后能够劝说父皇赦免囚徒,以祈安福。长孙皇后断然拒绝了李承乾的建议,因为在她看来大赦是国家大事,绝不可以因为一个妇人而紊乱天下之法。长孙氏素以唐太宗的贤内助闻名于世,听闻此事的唐太宗感动得唏嘘不已。
正是因为贞观君臣治法平恕,所以他们往往能够做出令犯人心服口服的判决。贞观元年(627),青州有人谋反,牵连者甚众,收系满狱。唐太宗非常重视此事,便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前往按覆。崔仁师到达青州后,让全部罪犯脱去杻械,并给予饮食、汤沐,最后只将为首作乱者10余人治罪,其余人全部释放。上报朝廷之后,唐太宗命敕使前往决之。敕使到青州,再次讯问囚徒,所有人都说崔公平恕,事无枉滥,请速就死。无一人有异议。贞观六年(632),唐太宗亲临大理寺监狱录囚,对死刑犯逐一询问,皆言自己死有余辜,没受冤枉。唐太宗心生怜悯,“纵使归家”,并约定“期以来秋就死”。当年共有390名死刑犯被放回家。到了第二年,全部如期而归,无一人逃逸。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死囚四百来归狱”的故事。这个故事说明贞观时期法治环境的清明,是贞观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