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由于个人情感与价值标准的显著差异,一所大学可能拥有一个或多个有关“它是什么”或“它应当是什么”的形象,然而其整体自我形象的核心是对真理的兴趣,即大学的首要使命是传播和发现关于重大问题的真理。所有这些五光十色的形象本身就暗示了大学成员的学术自由、行为规范、承担的使命或所负的责任等。由于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善和完美的,同时也不意味着所有的理论都是同等合理的,于是“合理的分歧”就成为大学学者在理论争鸣中限于这样一种“范围”,即在其中,“学术自由”合理空间使得每个学者能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自由地探讨和阐释他们的研究结果。
自从中世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开始,作为商人行会或手工业行会性质的大学就拥有了独立法人的地位,并通过特许状从教会和封建领主那里分享了一部分自治权,大学及其师生获得了结社、罢课、罢教,自由安排课程、聘请教师或享有迁移权、行乞权、免除赋役和捐税、特别司法等特权,大学以学术共同体身份获得“自治”的同时,最初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亦肇始于此。毫不夸张地说,早期大学一度与教会、封建主构成了大学历史上具有独特风景的“三权鼎立”关系。如果说,教会统治的是人的信仰,封建主管辖的是人的世俗生活的话,那么大学划出的管理疆域毫无疑问是学术与知识。所以,自从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后,教会与社会分离、宗教与学问分离就成为大学学术自由的首要条件。因此,大学自治的传统与追求真理的传统就在这一时期开始真正建立起来。它们是现代大学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最重要遗产,也对大学学术自由做出了最大的贡献。随着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文思想和科学理性激起了大学变革,德国哈勒大学(1694)对大学学科与教学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原则”[1]。随着哥廷根大学(1737)的创立,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科学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的原则普遍受到承认,而且被政府承认为大学的基本法”[2]。最终,随着柏林大学(1810)的创建,学术自由通过洪堡的阐述正式确定为作为大学的基本制度,并成为构成现代大学的基石。在这里,学术自由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1)如洪堡所说,大学是“社会的道德灵魂”,这时候“自由的沉思”是大学的基本特征;(2)大学有探求最纯粹和最高形式的知识的自由,不受权力和利益的羁绊。
从大学制度意义上讲,“学术自由是学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3]。由于学术自由所追求的目标和大学的工作完全契合,因而学术自由一经提出,便成为几乎所有大学都奉行的理念,为所有学者所推崇;而且,“对学术界的人而言,这一传统维护了学术实验的宝贵空间,即为学术实验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4],但它也意味着松散的结构和最低程度的干涉:一方面,大学学者要求提供一种不受干扰的教学和研究自由,要求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不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这正是学术自由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术自由的历史传统根深蒂固,其内在机理要求学术工作更深切地关注自身的兴趣和需要,而不是去考虑社会的需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学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倾向。
然而,随着时代发展与大学日益中心化,“学术自由”又开始产生了泛化为大学对外交际中一句华而不实口号的危险,很多人只是随时用它来为自己的行为与活动寻求合理性的辩解。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学术自由首先是在思想不被其他意图所妨碍的前提下致力于严肃的学术问题的自由”;而且,只有“当学术自由有助于真理性知识体系的发展,有助于将这一知识体系传授给现在和未来一代的时代,它才是正当的”[5]。另外,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就是大学及其学者有义务为他们的研究成果与结论这一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以便由其他学者与同行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
早在1906年1月,自从德国学术界发生了社会学学者米歇尔斯被撵出德国学术界的事件时起,马克斯·韦伯就开始关注学术自由的问题,并强调了大学讲坛上的“价值中立原则”。他把学术自由理论预设为“把终极价值作为守护神的各种理论的争斗”,即必须建立斗争的舞台,但假如特定的终极价值被拒绝的话,那就违背了作为学者的“知性诚实”品质。[6]他认为,在今天已经被官僚化了的大学里,不能对学生进行世界观的教育;在大学讲坛上必须抑制价值判断,因为“大学并不是进行信仰教育的机构,而是分析事实及其存在的条件、法则、联系、分析概念、逻辑的前提、内涵的场所”[7]。1917年,韦伯担任社会科学期刊主编的同时,发表了《社会科学与经济科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论述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原则的重要性。到1919年,韦伯“以学术为志业”的演讲对德国青年学生及学者郑重谈起了“学术职责”问题。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三A原则”[8]首次在学术界被完整地提出来,在对待社会敏感问题上郑重强调了大学及其学者必须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要求大学必须重新划定学术活动的疆域与界限。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责任(accountability)一词日益和大学系统及其学术工作联系起来,这折射出了大学以及学术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的主题。正如布鲁贝克转引富奇斯、西尔勒、珀森斯的观点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尽管“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9],但学术自由所基于的道德方面的伦理责任却不可忽视。显然,在认识论方面,学术自由是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在政治论方面,则在于司法系统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与长期的政治斗争相联系的,言论自由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而学术自由只限于学者行会;而在道德论方面,基于学术自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因为大学既是社会获取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又是社会了解世界和利用其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简而言之,对大学及其学者必须给予自由、自治和安全方面的保障,因为对他们来说,完全献身于真理的探求不仅在于真理本身在认识和政治方面的价值,而且也是出于个人的责任伦理与道德感。如同约翰·加德纳(John Gardner)谈到个人自由与群体责任之间的对称与均衡关系时所表述的,“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交易的关系”[10]。这样,大学自治与大学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自治与自由,高等教育也不能完全由教授们自己来决定,其权力中心正逐渐从大学内部转移到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移到公共领域,“从大学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权地位转向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地位”。[11]
从“学术自由”到“学术责任”,体现了大学理性视野下的大学行动从信念伦理到责任伦理的变化过程,而这是大学学术工作变迁的缩影。尽管从表面上可以把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看成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但两者并不真正对等,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永恒话题,学术责任则鲜有涉及,原因就在于教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种非程式化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大学就是一个缺少规则的特殊团体”[12]。从一定意义上讲,学术自由允许学者在大学教学与研究中坚持真实想法的标准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合理性研究方法,赋予大学学者在学术问题上的自由权利,反过来使他们必须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尤其是当资本主义社会开始进入垄断阶段时,大学与民族国家、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此时大学成为社会的亚中心,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大学官僚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学及其学者的学术工作的特性开始发生变化,学术自由在维系学术传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难以避免成为保守与僵化的挡箭牌。从这个意义上说,倡导学术责任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要求现代大学承担属于自身必须承担的责任的诉求。同时,它表明,必须利用大学理性视野下的学术责任伦理,明确破除学术自由可能给大学行动搭建起来的容易自私的屏障,从外而内把现代大学变得更富有责任感、更有效率。从制度意义上说,学术责任首先是从事教学与研究,其中每个方面又派生出许多责任,包括用正确的方式对待学生、同事、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学术机构的同事。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也因此成为当代大学最重要也最具争议性的一对概念。
具体来说,从拥有“学术自由”到承担“学术责任”的变迁,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现代大学在学术研究目的与功能方面发生变化。20世纪中叶以前,大学及其学者从事学术工作更多是因为对学术本身探究的兴趣与自由,强烈要求排除外界的干扰与影响,因此倡导学术自由既是一种理念与制度保障,也反映了当时大学及其学术工作的纯粹。后来,这种学术自由制度进一步延伸为允许具有非同寻常的创造力的人享有非同寻常的创造**的机制。对社会来说,这种学术机制更多体现为对客观世界的探究,尽管其工作及其学术成果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大学及其学者对此并不关心。20世纪中叶以后,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社会服务职能强化以及大学拨款机制的变化,“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业”与“以科学为基础的社会”相互促进,使得大学的学术目的与功能开始更多关注自身与社会的现实目的。反过来,社会也对大学及其学术工作提出自己的要求,使得大学的学术活动不再完全是大学及其学者自身的事,而成为一种责任和使命。其次,学术研究的道德基础发生变化。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今天,学术研究的后果越来越难以预测,在坚持价值中立基础上的责任伦理问题正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同。它强调学者严格遵守基于“学问具有一种内在的正直”信念之上的学者职业实践准则,要求学者必须献身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尤其要把发展本学科视为自己的道德责任,而且若研究成果导致意外的不良社会后果,则其研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学术体制官僚化的进程,经济主义倾向亦深深地楔入了大学内部,学术已经成为大部分学者的一种职业甚至谋生的手段。同时,大学及其生产的学术知识改造世界的外在作用日益显现。从此,大学的学术研究活动在突显其工具价值的同时,开始被迫承担起属于自身的学术责任。
在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发生了一件对当今学术界影响较大的事件。作为血液遗传病方面的专家,南希·奥莉维瑞(Nancy Olivieri)和制药商Apotex公司签订合同,在依赖输血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身上测试去铁酮与铁离子的螯合作用。在该项目中,Apotex公司拥有去铁酮药物的专利,并资助奥莉维瑞的研究。然而,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奥莉维瑞发现去铁酮药物具有两方面的危险:一是该药物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会失去疗效;二是该药物将导致肝脏纤维化。于是奥莉维瑞不顾公司的反对与威胁,公布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于是,公众广泛注意了该项目并争论激烈。随后,公司撤销了对多伦多大学有关该药物实验的资助,并威胁要起诉奥莉维瑞,指控其作为研究人员违反了签定的保密协议。多伦多大学考虑到该公司的商业与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因而撤去了奥莉维瑞在多伦多大学不健康儿童医院血液研究项目中的职务。随后,两个不同部门出炉了两份有关该事件结论的几乎完全不同的报告。卫生与安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认为医院和多伦多大学并没有从事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指责了奥莉维瑞的行为。而由加拿大教师协会提交的报告则认为奥莉维瑞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后者还认为,Apotex公司以起诉威胁奥莉维瑞不能把研究的真实情况公布,侵犯了作为学者的奥莉维瑞所享有的学术自由;对奥莉维瑞来说,将自己发现的有关危险情况告知患者和其他科研人士,正是履行了一名学者的道德义务[13]。从表面上看,奥莉维瑞事件在宏观意义上突出体现了大学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学术自由(科研自由)之间存在的严重冲突,但实质上却是现代大学有关价值中立、学术自由与责任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大学学者所拥有的学术自由更多体现为学者维护公众利益的学术责任,奥莉维瑞及大学教师协会正是根据大学理性视野下的责任伦理来处理自身与大学外部世界的关系,体现了大学及其学者应当承担的学术责任。
简言之,现代大学从“学术自由”到“学术责任”的变迁,一方面是由大学外部环境变化引起大学机体内部结构的变迁,即资本主义专业化给大学带来的弊端与难题:学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为学术资本主义,大学成了资本主义经营的官僚性实体;另一方面,在大学这个知识分子小社会中,即使面临以官僚制为理念的现实,还是有一个与“国家官僚制度”表现出来的那种典型官僚制不一样的阶层——“大学人”,作为“第三种类型”,它们应该基于学问伦理原则做出属于自己的社会行动选择,这是社会基于人类进步对大学提出的必须要承担的“学术责任”,也是由大学理性决定的自觉行动。一方面正视大学自身官僚化与市场化的事实。另一方面,大学及其学者要自觉把自身的立场反映到维护大学“学术自由”与“价值中立”的具体行动上,扛起“责任伦理”的大旗来维护大学的稳定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英]博伊德,金,合著.西方教育史[M].任宝祥,吴元训主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208.
[2] 同上书,第281页.
[3] [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M].李家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79.
[4]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3.
[5] [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M].李家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04-305.
[6] [德]马克斯·韦伯.韦伯论大学[M].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42-143.
[7] [德]马克斯·韦伯.韦伯论大学[M].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44.
[8] 即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学术自治Academic Autonomy,学术中立Academic Neutrality。
[9] [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6.
[10]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4.
[11] Woodward,C.V.Erosion of Academ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Daedalus,1974.103,33-37.
[12]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前言(英文版)3.
[13] 金明浩.知识产权、科研自由与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J].大学,2010,(3).参见Richard C. Owens.寻找黄砖路:一个加拿大眼中的大学知识产权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