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学术自由面临挑战(1 / 1)

学术自由是一种积极价值,它对学者的研究工作、教育工作、知识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非常重要。保护学术自由已经成为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共识。但是,对学术自由的挑战依然无时不在,而且,这些挑战经常有相当充分的理据,甚至是以维护与学术自由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积极价值为名。学术自由似乎并不具有绝对价值。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学术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即使是第一修正案本身,也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宪法原则,它也受到其他宪法原则的竞争。研究美欧宪政体系的张千帆教授说:

我们可把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障想象为公民的“盾”,而把宪法允许的必要限制权力设想为政府的“矛”。因此,法院需要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公民的第一修正案之“盾”究竟包含多大范围的言论自由、且这块盾牌究竟多么坚固,来抵御政府出于实际需要而控制或惩罚言论的“矛”。显然,世上既没有“物无不陷”的矛,也不存在“物莫能陷”的盾。言论自由及其限制权力亦是如此。“矛”“盾”交锋,何者取胜,必然取决于社会的法治传统以及实际需要。[1]

在德国,尽管基本法明确了对科学、研究自由的保护,且无法律保留之规定,但是,人们通常还是认为,研究的自由仍适用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grundrechtsimmanente Schranken),即受到来自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宪法价值(如国家生存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宪法体系上的限制”(verfassungssyetematische Schranken)。当保证学术自由与保护他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依据基本法的价值秩序标准,且保证宪法价值一致性,经由宪法的解释来解决。在此紧张关系中,学术自由对于与其相冲突的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不能永远居于优先地位。[2]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言论和行动的界限。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围相当的广泛,而行为自由的范围要狭窄得多。

芭芭拉·弗利(Barbara Foley)是美国西北大学的英语助理教授,是尼加拉瓜桑地诺政权的热情支持者。尼加拉瓜反对派领导人阿道佛·卡莱罗(Adolpho Calero)要到西北大学演讲,弗利认为,这无异于一场纳粹的集会,而且,卡莱罗在这所大学发表言论的权利,并不比她自己阻止他发表言论的权利,更为优先。在卡莱罗到达之前,弗利站在讲台上,声称要阻止这个集会。卡莱罗到来时,她与其他人一起叫喊,使演讲无法进行。另外一些人向卡莱罗洒红色**,集会被迫取消。

弗利的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委员会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惩罚是,对她给予正式的谴责,并将材料永久放入她的档案。在她申请晋升和终身职位时,也遭到学校高层的拒绝,他们认为,不应将她作为公民的责任与她作为学者的能力区分开来,她采取行动阻止其他人自由地发表言论,是非常错误的。[3]

弗利的错误并不在于她的政治观点,而在于她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方式。表达政治观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向公众演讲(只要有人愿意听),但不可以以采取行动阻止其他人自由发表言论的形式。弗利的行为是在以自己表达的自由,阻止别人表达的自由。一个人可以公开抨击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原则,却不可以以行动破坏学术和言论自由;同样,一个人可以宣称盗窃者应被砍去双手,但如果他(她)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此做了,他(她)会被逮捕;一个人可以公开批评本国政府,但如果他(她)采取颠覆政府的实际行动,也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受法律保护,而行动自由受法律制约。

甚至那些可能立即、直接导致严重非法行为的言论,也可能被禁止。一群人围着一个被捉的小偷,一个人大喊“打死他”,结果众人一哄齐上,打死了小偷,追究起来,那个只喊叫而未动手的人,也难辞其咎。同样,鼓动民众用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或对待某个特定群体(比如异教徒)的煽动性言论,通常也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英国的种族关系法(The British Race Relation Act)禁止挑起种族仇恨的言论,在美国的麦卡锡时代,左派学者经常被以有煽动行为的理由解职。尽管“麦卡锡时代”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代名词而被人们憎恨,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样认定,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Chaplinshy Vs. New Hampshire”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争斗之辞”,因为这种言论引发直接的暴力。[4]

当然,“煽动性言论”的界定并不容易。有人认为,任何提倡不合法行动的言论,都应该被禁止。在界定“煽动性言论”的时候,应该采取更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只有那些提倡采用非法的暴力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有实际证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才应被看成是煽动性的。在美国,人们普遍认同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所谓“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标准”:政府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5]

研究的结论可能使一些人受到伤害。比如,公开否定日本人在南京的大屠杀或希特勒对犹太人的屠杀,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侮辱;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Hernstein)和查尔斯·穆雷(Charles Murray)在《贝尔曲线》一书中提出,种族之间在智力方面的差异是由先天遗传造成的,会对黑人造成伤害;色情文学把女性描写成性客体、性对象,在行动中处于屈从、奴性地位,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污辱了女性的尊严;达尔文的进化论说,人是由猴子进化而来的,也使相信神造说的基督徒认为受到了羞辱。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研究者不应无故伤害其他人的感情。但是,由于承担特殊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发现真理并公布他们的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对一些人的伤害。事实上,伤害事件时时都在发生,赞扬一个人也可能使另一个人不舒服,更不要说商场、情场上的竞争。因研究结论造成对别人的伤害,并不独特,关键是区分刻意伤害,还是无意伤害,“虽然学术自由不包含故意伤害,但它一定包含有疏忽性的伤害”[6]。美国西北大学的阿瑟·巴兹(Arthur Butz)教授出版著作,极力否认大屠杀事件。学校认为,只要他不强迫学生接受这种离经叛道的观点,学校就可能会与他的观点保持距离。[7]

然而,在实践中分辨刻意的伤害和无意的伤害,并不比界定“煽动性言论”容易。这涉及人的行为的动机,动机是内在的,且有时是复杂的。比如,一个人宣称,他的研究发现,某种宗教的教义有暴力倾向,他的结论可能建立在某些事实之上,同时他也想激怒和污辱这种宗教的信徒。为此,美国宪法学家德沃金提出一种反证法,检验一个人是有意还是无意污辱另一个(群)人:“如果立言者不相信其言论会招致灾难的话,他还会说这些话吗?”[8]焚烧十字架的人,如果认为基督徒对他们的行为无动于衷,就不会这样做了。德沃金据此提出一个新的短语“非敏感性行为”,“即一种当事人未能对其言辞可能招致的伤害结果做出正当考虑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保护。[9]

在美国的一些大学,有限制师生言论的所谓“言论守则”(speech codes)。密歇根大学的言论守则,禁止“任何基于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性定向、宗教信条、原国籍、血统、年龄、婚姻状况、残障、越战老兵身份以及其他对个人所进行的侮辱或迫害行径(包括通过言论或具体行为),同时禁止制造一种恐怖的、敌意的或有辱人格的教育环境”。斯坦福大学采用了不同的言论守则,禁止下列言论:“(1)基于人们的性别、种族、肤色、残障、宗教信仰、性定向或原国籍及原居民的渊源的不同而故意侮辱或责难某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个体的言论;(2)直接对个人或一小部分个体发布侮辱或责难言论;以及(3)利用侮辱性或争斗性言辞或非语言的象征。”[10]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密歇根大学的言论守则没有区分故意与有意,而斯坦福大学的言论守则做出了适当的区分,结果,前者已被法院认定为违宪,而后者没有被看作对学术自由原则的违反。

当学术自由与国家和民族当前利益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它遇到了真正的挑战。黑格尔曾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11],国家“是地上的绝对权力”[12],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13]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学术自由显然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即不能以学术自由为由,发表批评国家和民族、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言论,国家则可以对此类言论进行限制。美国的20世纪50年代麦卡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这种思想,而且事实上,也有不少知识分子愿意为了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弃理性原则。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坚持知识分子在面对国家和民族利益时,依然坚持了理性原则,他们所在的社会也维持了他们的自由。

1959年古巴革命胜利后,美国官方和民间惴惴嫌恨、如临大敌,而美国媒体对古巴革命的报道中,革命者的观点与声音从来都是“荒谬的阙如”。为了打破遮蔽、趋近真相,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Wright Mills)投入对古巴革命政府的研究,1960年8月,他在古巴两个星期,访问了几乎所有古巴革命的政府领导人,包括菲德尔·卡斯特罗和切·格瓦拉,写成《听哪,扬基!》一书,1960年11月出版,半年内单在美国就卖掉50万册。对于这本书,联邦调查局的资料中写道:“这么一份匠心独运的倾共、倾卡斯特罗的宣传品,论证凿然,易读易懂,很有可能达到松懈国人心防和混淆视听的效果。”在美国官民一起惧恨古巴的时候,米尔斯俨然一个攥着石头面对自己祖国的大卫。[14]

奈保尔(V.S. Naipaul),英国作家,2001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1932年生于特立尼达岛的一个印度人家庭,对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底层的人们给予极度关注。他说:“我总是能够理解他们,那些农民、无土地者,那些下层的人们几个世纪以来,甚至一千年或更久以来,第一次由自己来一次爆发。”奈保尔在数年内,几乎走遍了特立尼达、母国印度、非洲、南北美洲、亚洲的伊斯兰国家。他详细地考察了被征服者的历史,记录了后殖民时代的文化遽变的创伤,尤其是构成为民族的个体的命运,以道德家的勇气和讽刺家的锋利,说出了这里所有**的和掩蔽的一切。他几次返回故国,写出《幽黯国度》《印度:受伤的文明》《印度:百万反叛的今天》等纪实三部曲,描述了其间的贫困、愚昧、落后、欺骗、混乱、杀戮、等级隔离、宗教冲突等现象;不是从逻辑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批判了作为印度种姓制度意识残余的排外观念,“自我中心感”,狭隘民族主义,他称之为“印度特色”的东西。印度知识界群起而攻之,奈保尔不为所动。在描述第三世界的困境时,他认为,虽然西方的殖民统治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文化震**,但是,这绝对不能成为今天第三世界国家野蛮落后的理由。在这些后殖民国家里,其实情形更为黑暗。他进而认为,这种黑暗的形成,完全源于这些国家内部:政府的极权统治,缺乏教育的大众,扼杀人性的传统文化以及众多屈从或支持极权政府的文化人。[15]

2001年美国“9·11”事件被认为对学术自由的挑战可以与麦卡锡时代人们对共产主义的恐惧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尽管在某些方面情况变得更为糟糕,人们对麦卡锡主义卷土重来的担心并未完全成为事实,一些教授在最群情激昂的时刻发表非常不合主流甚至令人愤怒的言论,也未受到惩罚。9月底,纽约城市学院的一些教授指出,美国的对外政策是遭受恐怖袭击的原因,要求美国政府检讨对外政策,并强烈批评美国政府在“9·11”事件之后所实行的“美国殖民主义”(American colonialism)政策。大学内外高度紧张,学校行政部门认为可能遭到各种制裁,但哥伦比亚大学董事会副主席本诺·斯米德(Benno Schmidt,耶鲁大学前校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终身学者)向董事会成员阐明了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使有关上述事件的议程从董事会会议中被删除。一年半之后,在伊拉克战争的关键时刻,哥伦比亚大学人类学家尼古拉斯·迪·吉诺瓦(Nicholas De Genova)在一次演讲中说他渴望一百万个摩加迪沙(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兵索马里,在摩加迪沙付出沉重代价),令校友和纽约市民愤怒不已,他们纷纷要求解聘他,一百多名国会议员签名情愿,要求他辞职。但新任校长李·伯林格(一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专家)对吉诺瓦的言论表示震惊,认为他的言论已经逾越雷池,但伯林格坚持不对他进行惩罚,这种态度受到哥伦比亚师生的认同。[16]

毫无疑问,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都是极为重要的东西。但学术自由却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当国民抱定同一个信念的时候,尤其是当国民群情激奋的时候,需要的不是大学教师呐喊助威和煽风点火,而是他们冷静的思考和不同的意见,才不致使国家和民族走上极端道路,而付出沉重代价。一些意见可能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眼前的具体利益,但学术自由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学术自由得以维持,表明一个民族有思考能力,正在思考。当一个民族丧失思考能力,不能思考的时候,这个民族的前途就真正堪忧了。

[1]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3-344.

[2]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48.

[3] P.G. Altbach (et al) (Ed.).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llenges. Bost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85-86.

[4]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80.

[5]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80.

[6] 同上,第362页.

[7] 罗伯特·M.奥尼尔.学术自由:过去、现在与9·11之后[A]. [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82.

[8]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63.

[9] 同上.第364页.

[10] 同上,第349页.

[1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序言”).

[12] 同上,第346页.

[13] 同上,第285页.

[14] 赵刚.知识分子米尔斯先生[J].读书,2003,(11).

[15] 林贤治.午夜的幽光:关于知识分子的札记[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8-112.

[16] 罗伯特·M.奥尼尔.学术自由:过去、现在与9·11之后[A]. [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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