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研究与教育工作一样,属于大学学术自由范畴,教授们总是谨慎地维护他们对这个领域的控制权,任何外界干涉都会遇到激烈抵制。然而,像其他工作一样,研究工作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道德。
一、研究规范
研究规范是另一个学术领域的问题,这个领域在高等教育学之外,在此处讨论这个问题本不恰当。然而,近年来,我国大学研究工作中浮躁、剽窃、腐败和研究不规范等经常受到公众和业内人士的批评。毫无疑问,批评并非全然没有事实根据,主要原因是研究道德问题,也有研究工作本身失范问题,两者又不是互不相干。
什么是“研究”?由于研究领域不同,面对的问题千差万别,为所有类型研究下一个一般定义确非易事,然而,既然同为“研究”,当有某种共同范式。研究不是街谈巷议,不是同事朋友之间谈天说地,也不是一个人在日记和笔记中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这些情况中,人们可以自由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奇思妙想和情感态度,不一定要证明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研究要提供真实可信的知识。研究是“在与现实相关的各类实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推理”[1],这个判断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研究工作,研究事业在现代社会的繁荣和得到公众认可与尊重,应是基于上述原则。
严格说来,仅有证据或者仅有结论都不是完整的研究,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是完整的研究。弗莱克斯纳(Abraham Flexner)说:“收集信息——即使是精确的信息——不是研究。……未经分析的和无法分析的资料,不管收集得多么巧妙,都不构成研究。”[2]不过,作为研究的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非常重要。当年华东师范大学瞿葆奎教授积10年之功,编制一套26卷30册计1800万字的《教育学文集》,是新中国教育学研究史上的重要事件,不仅为我国教育研究提供了资料,而且扩展了研究视野。相比这些工作,那些只有意见和感叹、没有证据和论证的所谓“研究”,其价值要小得多。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论文没有对问题进行深入、科学的研究,却在文章的末尾提出了一大堆所谓“建议”和解决问题的“策略”。这些“建议”“策略”由于未建立在可靠的知识基础上,其价值令人怀疑。
在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领域,研究规范得到比较好的贯彻,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但实际研究工作不是都能自始至终地贯彻这些规范),而人文学科研究者经常以研究领域和面对问题的特殊性,有意识抵制甚至否定这个规范,他们习惯于以“宏大叙事”和“诗化叙事”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3]不幸的是,人文学科(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相比自然科学得到较少尊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此。
据称,到2009年年底,中国研发人员和期刊论文发表数量都已达到世界第一,而这些论文平均引用率却排在世界的100位之后,形成所谓“论文泡沫”,国家研究和创新能力没有与论文数量同步增长。[4]“论文泡沫”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但直接原因是研究规范缺失。在我国,一些学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不重视研究方法,致使不少研究人员缺乏基本的学术训练,不知何谓研究,如何开展研究,仿照不规范的期刊论文写一些不痛不痒的所谓“学术论文”;还有一些研究人员为了快出文章、多出文章,将研究规范抛在一边,不愿认真做实验、做调查,更等不及费时费力的实践,就迫不及待地撰写所谓“学术论文”;一些学术期刊编辑同样缺乏基本学术训练,对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严,或基于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编发很多质量很低的论文,这些论文又成为后来的研究者模仿的对象。
在我国,研究规范的建立还是一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多方面努力。首先是大学教育要对未来研究人员提供充分的学术训练,特别是研究方法训练。大学是工作母机,这是基础。学术期刊应对学术论文提出严格的研究规范要求,不发表那些不符合研究规范的论文。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恰当的学术评价机制和良好的学术风气。
二、研究道德
教育机构失德,社会将无药可救。失德对于大学教育来说,是一件极其严重的事情,它不仅辱没大学名声,辜负对学生教育的责任,而且会败坏社会风气。研究工作是大学工作的一部分,研究道德是大学道德的一部分,在研究中失德,同样会辱没大学名声、辜负教育责任和败坏社会风气,不仅如此,还会失去公众对研究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由此给研究工作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研究道德是大学和所有教师必须万分小心的事情。
大学研究活动需要遵守一般社会道德,同时要遵守研究工作的职业道德。
不偷窃、不抢占别人的东西,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在研究工作中,不能剽窃和抢占别人的研究成果。但是,这种情况在学术界屡有发生,特别是我国当前出现的一些学术剽窃事件,令人触目惊心。一些人公然大篇幅抄袭别人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甚至将在国外出版和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编译后在国内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发表,曝出的每个事件都令人震惊;更多的人窃取别人的学术观点,不作任何的注释,当作自己的观点,一些所谓“研究成果”不过是拿别人的成果东拼西凑来的;也有一些被称为“学术掠夺者”的人,不认真做研究,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别人的学术成果上挂名,甚至强行署名,窃得学衔。
在研究项目竞标、研究成果发表和评奖等方面,我国当前研究领域也存在严重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现象。2010年9月,清华大学施一公和北京大学饶毅两位教授在美国著名的《科学》杂志撰文,文章说,“在中国,为了获得重大项目,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做好的研究不如与官员以及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 “相当比例的研究人员花费了过多精力去拉关系,却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参加学术会议、讨论学术、做研究或培养学生的问题。”“有些研究人员本身已成为这个问题的一部分:他们更多的是基于关系,而非学术质量优劣来评审经费申请者。”[5]两位教授揭示的情况,应该说是多数业内人士的共识(有人说是“皇帝的新装”[6])。这些情况已经不简单地是研究者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影响了国家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影响了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已经是一个政策甚至政治问题了。
作为一般社会道德规范,也要求研究者在评论别人的学术成果时,应严格限制在学术判断之内,仅对别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做出评论,不能涉及道德判断。学术争论中,要依靠证据和逻辑说服人,要尊重对方,不能对对方进行人格攻击。
在研究中,研究者除了需要遵守一般社会道德之外,还需要承担一些特殊的道德责任。作为研究者,最重要的道德责任是要忠诚于自己的学科,要有献身科学的精神。这要求研究者坚持科学的客观性和精确性,忠于事实,在研究中尽量避免个人偏见,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和职业前途利益的考虑,影响研究结果的陈述和发表,也不能利用职位上的方便,为自己获取金钱、荣誉方面的利益,或者宣传自己的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7]学术界有时会出现相互吹捧的现象,一些人为了讨好某个能影响自己学术前途的势力,而不惜发表不符合客观性,也有违自己理智的所谓“研究成果”,甚至为了金钱而按照某些个人或组织的授意撰写所谓“研究报告”,也有一些人为了宗教、政治信仰、民族利益等“非利己”的目标,在研究的结论中隐瞒或夸大某些方面,或恣意修改研究报告,这些都有违学者操守。今天,由于研究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多来自校外,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研究者带来道德挑战:他们能不能抵御外界**和压力,选择有价值的项目,遵守学术规范,忠于真理?社会公众对此颇有担忧,研究者应该表现出自己的职业操守,打消公众的担忧。而学校和研究者都有道德义务拒绝任何可能破坏学术研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资助和捐赠。[8]
然而,在坚持研究的客观性时,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对人文学科中的一些课题,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是难以避免的。当研究受教育机会平等问题时,每个研究者对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理解可能都不相同,而这正反映了研究者不同的政治价值观。在这种情景中,学者就不应掩饰自己的价值观,同时,向读者指出其他价值选择的可能性,不把自己的价值选择说成是客观的,唯一的,否则,此项研究就可能被看作不过是仅仅表达自己的价值观,而不被当作学术研究。
在个人价值观难以避免的研究中,研究者是否可以选择任意的价值观呢?从学术自由的原则来说,确是如此。但是,学者必须慎重考虑他的言论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一位研究者可以在他的研究中宣称,专制制度更符合人的本性,民主制度是一种错误;或者宣称,如果希特勒统治世界,会给人类带来和平、富裕和幸福;或者宣称,女人是缺乏理性的,她们最适合的工作是在家里做家务,他(她)可能并不会因此招致司法干涉,甚至如果是在他(她)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内,也不会被学校解聘。但是,出版社可能拒绝出版他(她)的研究成果,社会可能因此而降低对他(她)的道德评价,如果他(她)还没有被学校聘任,学校可能会拒绝聘任一位持这种观点的教师,如果他(她)已经与学校签订了聘任合同,到合同期满的时候,学校可能不再与他(她)续约。学者有学术自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有对学者的言论和人格做出自己评价的自由。
在涉及价值观问题时,研究者需要对现代社会主流价值和民族传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恰当的尊重。比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和平、和解等,都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而民族传统在各民族之间并不相同。按照理性原则,研究工作不应受这些价值观的限制。但是,如果研究者在研究中所持的价值观强烈地违背这些主流价值观,又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就可能使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当然,研究者应该坚持自己的信念,同时,其职业责任也要求,他(她)需要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尤其当教师面对学生的时候,更是如此。
如果研究对象是人或动物,需要考虑他们的利益。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研究都不能是破坏性的。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医学家以活人进行破坏性的试验,他们的行为无异于杀人,并不能因为他们的研究工作非常有价值而减轻其罪行。[9]试验对象要是自愿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向试验对象讲清楚研究的目的,特别是要向他们讲清楚试验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后果。医学试验以不损害试验对象的身体健康为前提,教学实验以不阻碍学生的身心发展为前提,在研究中也需要尊重研究对象的人格,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当然,在试验中,为了获得可靠的资料,可以使用善意的欺骗,但是,要保证不能实质地损害试验对象的利益。以动物为研究对象时,也需要善待它们。
早先,研究者们坚持,他们只对研究的客观性和精确性承担专业责任和道德责任,对因使用他们研究成果而带来的社会后果,他们不承担道德责任。发明和发现是学术问题,而发明和发现的使用,是社会政治问题,社会政治问题应由社会公众和政治家负责。要研究者承担运用他们研究成果的责任,就好像因攻城加农炮指责伽利略,为印刷品中的谎言指责古登堡,为广岛被炸毁而指责爱因斯坦一样。[10]后来,人们改变了看法,更多的人认为,学者不应该推卸对研究所产生的可预见的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任,他们至少应向同事和世人警告这项研究可以预见的危险后果。人们进而提出,学术研究不应扩大到不该研究的范围。“害怕意料之外的后果发生与在伊甸园中偷吃知识树之果的故事一样古老”。[11]一个研究的结论,如果非常明显地有损于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权益和声誉,比如,一项结论为黑人的智力显著低于白人的研究,研究者在决定将其发表之前,除了再仔细检查研究的每个环节和每个证据之外,还必须认真考虑所承担的道德风险;如果一项研究会带来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肯定会带来社会无法控制的严重的消极后果,比如,今天的克隆人技术,那么,研究者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停止这项研究。
[1] G. King,R. O. Keohane,S. Verba. Designing Social Inquiry[A]. [美]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政治科学手册[M].钟开斌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69.
[2] [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M].徐辉,陈晓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7.
[3] 在当前的教育学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达方式:“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教育力量的神奇和伟大超乎你的想象,它是任何自然力所不能相比的,它能够把一个灵魂塑造得无比刚强,坚守某种信念,矢志不移……如果没有深入灵魂深处的教育培养和对学习者所施加的全面影响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教育的这个特性决定了教育学术研究要有远大的追求与人文关怀,只有这样,它的力量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这种“宏大叙事”和“诗化叙事”的表达方式很有感染力,但遗憾的是,其中只有意见,没有研究。研究不是表达个人意见,仅是“我认为……”,没有可靠的证据,不能算作研究。
[4] 钱夙伟.让人汗颜的“世界第一”[N].北京晨报,2011-03-08(A16).
[5] Yigong Shi,Yi Rao. China??s Research Culture[J]. Science. 3rd September 2010: 1128.尽管后来科技部对此公开回应,称他们的批评与事实不符,但更多人赞同两位教授的说法。
[6] 田磊. 施一公和饶毅:科学家的批评与责任[J].南国风,2010,(26):30.
[7] 1919年,马克斯·韦伯对慕尼黑的青年学生发表题为“以学术为业”的演讲,提出知识的主要功用是使人保持“头脑的清明”,它不涉及终极关怀,知识与价值应当分离,基本的政治目标也不能在知识中找到依据。[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7-53.
[8] [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辉,陈晓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4-27.斯宾诺莎为了使自己的研究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终生以磨镜片为生,甚至他的英年早逝被认为与这项工作有关。他认为,学者不能靠自己的研究谋生,这样的研究是没有价值的。
[9] 为检验刚问世不久的青霉素治疗早期梅毒的效果,1946年至1948年间,美国当时的公共卫生署在危地马拉曾进行人体试验。他们让监狱的囚犯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后染上淋病或梅毒,当患者不够多时,他们给试验对象接种性病病毒,共有696名男性和女性接触了病毒,随后试验对象接受青霉素治疗。此事在2010年被美国医学史学家苏珊·里维尔比揭露,震惊世界。美国总统、国务卿、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长就此事向危地马拉公开道歉。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0/03/c_12627745.htm.
[10] S. Hook. Academic Freedom and Academic Anarchy[A],[美]约翰·S.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徐辉,张民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23-124.
[11] [美]约翰·S.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徐辉,张民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