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投资与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1 / 1)

任务一 投资与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一、投资与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投资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筹资业务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2.保证投资业务合规合法;保证筹集到的资金能够完整地取得,并进行充分恰当的摊销处理。

3.保证投资业务记录准确;保证债务折价、溢价的合理记录并进行恰当的摊销处理。

4.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恰当支付。

二、投资与筹资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投资业务内部控制措施

}h6}1.职务分离制度

(1)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职务的分离。

(2)对外投资计划编制与审批职务的分离。

(3)投资业务的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分离。

(4)证券保管人员必须同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会计人员分离。

(5)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有价证券的盘点人员分离。

(6)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分离。

}h6}2.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对实际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h6}3.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制度

首先,企业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投资条件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等。

其次,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结果,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最后,企业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企业分拆投资项目等行为的发生。

}h6}4.投资的执行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主要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编制。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2)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此外,还必须按照股票或债券正确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股票或债券名称、面值、取得日期、收入成本、收取的股利或利息等,从而有效地对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取得股票和债券进行控制。同时,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3)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4)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由专门人员去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正确核算对外投资减值准备。

}h6}5.投资处置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二)筹资业务内部控制措施

}h6}1.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1)筹资预算的编制与预算的审批职务的分离;

(2)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分职务的分离;

(3)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职务的分离;

(4)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职务的分离;

(5)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职务的分离。

}h6}2.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录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宗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h6}3.筹资决策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定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2)企业拟定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实际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企业拟定筹资方案,应具备多过一个方案作为比较分析,需要综合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选定。

(3)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h6}4.筹资执行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就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2)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3)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4)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须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h6}5.筹资偿付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2)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股利,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股利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4)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5)企业对外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