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投资与筹资业务核算程序设计(1 / 1)

一、投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

投资业务核算包括短期投资的核算、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h6}(一)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短期投资核算时,应设置“短期投资”科目。

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借记“短期投资”;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

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按照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贷记“应收利息”,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任何一项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不再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h6}(二)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持有的债券投资。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来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时,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即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贷记“应收利息”,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h6}(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小企业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来核算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计量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照账面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倒挤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

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分负债性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和权益性筹资核算方法的设计。

(一)负债性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

}h6}1.短期借款的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应付利息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h6}2.长期借款核算

长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应付利息日,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二)权益性筹资核算方法的设计

权益性筹资业务就是企业吸收直接投资和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该业务的会计核算需要设置“实收资本”或“股本”,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①吸收直接投资。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具体核算为:按照收到的投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

②股票发行核算。股票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在“股本”账户核算,按照有关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时,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

当股本减少时,比如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股票回购)方式减资时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按法定程序以股票回购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借记“股本”“资本公积”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公司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按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三、投资与筹资业务制度示例

××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

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受人员签名。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管理部,全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审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签署意见后转呈公司总裁审批;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班子成员集体审批;超过2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长期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必须对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通过论证后,应及时报送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合理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则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5%但绝对金额达到50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有权批准投资项目的机构或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计划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2000万元以上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00万~2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总裁班子集体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总裁班子成员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

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录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录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须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二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给债权人和股东留下良好的信用形象。

第十七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筹资活动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九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