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于2000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实施。其基本内容包括: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1年,并出具承诺函。对辅导工作的要求遵照《股票发行辅导工作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须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还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具意见并函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充分讨论之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并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其主要内容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申请程序、报送文件、上市公告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收购;股票的保管、清算和过户;违反条例以及操纵、欺诈、不规范行为的处罚;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争议的仲裁等有关具体的规定等。
另外,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于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总结了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全稳定发展。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共分为7章63条,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制定原则是:(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3)细化、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