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章(1 / 1)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托管、登记和结算、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定义、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机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具备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的具备条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和提交文件等。

【小贴士】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的条件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条件: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10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3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业务范围:(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2)外资股的经纪;(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

(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共7章48条,包括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