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200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5)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又分别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两次修订。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司法》分13章219条,对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1.调整范围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共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其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一百八十条)。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一百八十一条)。
6.操纵证券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一百八十二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二条,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制定《会计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会计法》的特点是:规范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增加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