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代的京城,商品交易的空间表现形式为庙会、定期集市以及商铺摊贩。北京内城形成了最为兴盛的四大庙会:“京师之市肆有常集者,东大市、西小市是也。逢三之土地庙,四、五之白塔寺,七、八之护国寺,九、十之隆福寺,谓之四大庙市,皆以期集。”[49]各种专门性的集市散布于内外城,品种多样,应有尽有:“京师市各时日,在正阳门外者,曰银市,曰珠宝市,曰玉器市;在正阳门东者,曰估衣市,曰肉市,曰果子市;在南小市者,曰皮衣市;在金鱼池西者,曰鱼市;在东四牌楼南者,曰米市;在东四牌楼西者,曰猪市,曰羊市,曰马市;在宣武门外大街南者,曰菜市;在虎坊桥西者,曰骡马市;在西珠市南者,曰拆补市;在东直门外者,曰棉花线市;在隆福寺西者,曰雀儿市;在德胜门内者,曰耍货市;在花儿市西者,曰油壶卢市。”[50]
由于受制于清朝“满汉分治”的空间要求,北京的商业集市多散布于外城或内城四周。这一商业布局延续至近代,各个庙会和集市依然兴盛。但随着卫生知识的普及,选择合适的地点创设新型商业空间,以便于监督和管理的要求逐渐强烈。近代北京的市政机构成立后,很快就着手推动具体空间的兴建。
(一)东安市场
传统的集市分散于街边,依据人们购买便利而设,但普遍存在影响交通和卫生的问题。据清末日本人的观察,北京“城内各处有贩卖鸟兽鱼肉蔬菜水果类的市场,只以大街路旁充当市场,无特设房屋,市场肮脏之极,臭气熏鼻,苍蝇成群,猬集于食物,不卫生的危害不少”[51]。这类的市场数量很多,有的还游移不定,管理较为困难,以卫生知识为指导创设一个新型的空间将其集中起来,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这种方法就是建设近代意义的市场。
近代中国的市场伴随上海开埠而来。[52]1865年,在法租界宁兴街,地皮商拉波尔德和汉璧礼征得公董局的支持,搭起几个大棚,命名为“中央菜场”,将法租界所有菜贩集中到此营业。但由于当时的人们更习惯送货上门的流动小贩,因此菜场营业不到一年就被迫关门。[53]在公共租界,1892年建成了虹口菜场,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公立菜场。[54]近代北京的第一个市场是1906年创设的东安市场。当时工巡总局对东安门外大街进行整修,为不致影响沿街铺户的生计,于是选中位于王府井大街北端的原八旗神机营操场,开辟了一个新的商业场所,将铺户迁至该地让其继续营业,因近于东安门大街,得名东安市场。东安市场内包容了多种类型的商铺,是北京新型市场的肇始,也是近代北京最大最繁荣的市场。正如“公园”之称专指中央公园,当时的北京人说起“市场”,即为东安市场。[55]
东安市场的建设在北京具有开创意义。其为了“开通风气”,采用官立民营的办法,由商人任庆泰承租市场。市场的样式“与其说是一座建筑,不如说是一条条大型的有屋顶覆盖着的街道”[56]。但在这个区域内,商铺不能像街道上一样随意,必须服从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市场中划出特定的区域,“仿照津沪小菜场”[57],专设为鱼肉菜场,菜场的设计采纳了西方的科学模式,鲜明地体现了卫生的要求。
东安市场的开办力求改变传统菜场分散的状况,菜场由外城卫生局和内城巡警总厅会同办理,吸收外国的菜场为注重卫生而不与居民铺户相连的理念,拟定了菜场的立地和建设办法:“今姑从市场内之东北方划出区域一大段,拟用高墙将划出界限围筑,俾免与各铺户相连,以为鱼肉菜市之用。其上盖用人字式木架蔽以洋铁,四围离墙纳取空气,檐口须较墙略低,藉蔽风雪,地上用唐山洋灰以备用水冲洗,并应照章筑造阴沟通泄秽水。”办法要求将菜场建设成与周围区域隔离的空间,同时注意通气和清洁。菜场并附订有规则四条,其中不准有人在内住宿,以及常雇夫役二名在散市后用水冲洗地面,均出于卫生的考虑。[58]
图4.1 1906年东安市场配置图
资料来源:于小川:《近代北京公立市场的形成与变容过程的研究——以东安市场为例》,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东安市场的管理重视环境卫生,在其创建之初所订的管理规则,就对此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市场内理宜清洁,每日辰初午后责成各铺户棚摊,自行洒扫二次。其灰土岌垃等须倾积于公设之土筐内,由土车拉运出城,秽水须倾入沟内。如有任意倾泼秽水及糟踏作践损害公益者,一经查出,照章罚办。”[59]市场要求定时定点清除垃圾,以现代卫生的要求约束商铺,限制其损害卫生和公益的自主行为。
进入民国以后,东安市场屡遭大火,但也通过几次重建,规模逐渐扩大,内容更为丰富,在内城东北部围绕东安市场形成了一个商业中心地带,卫生工作一直是市场管理的重点内容。1928年,新成立的北平特别市政府认为,“该市场为商肆林立游人群集之地,值兹刷新市政,亟应分别整理,以免有碍卫生”,拟定办法四条,针对厕所不洁问题,要求改建新式的自来水厕所,并扩大厕所的规模;针对食品不洁问题要求对饮食摊贩均须添加纱罩。[60]1934年,《东安市场管理规则》中规定,场商不得于规定地点外任意倾倒秽水土,包括游人在内均应注意保持清洁。[61]东安市场在北京第一卫生区事务所的界内,事务所在卫生事项上对其也多有指导。1931年,事务所就因市场内建筑采光不佳,易致疾病,设立临时治疗处,办理检查体格工作,兼及种痘等事。[62]
东安市场创设后,在民国时期北京城市中相继出现了许多市场,有广安市场、西安市场、西单市场、朝阳市场等。各市场的管理规则基本仿自东安市场,但也有一定改进。如广安市场的管理规则中明确了不得买卖的物品,其中第一项即为“于卫生有害之物”[63]。北京近代市场的出现,以及其前所未有的建筑形式和管理模式,凸显了市政机构在城市中划定范围创设新型空间,以加强对商业活动和城市空间控制的企图。建立在清朝军事空间基础上的东安市场,成功地置换了传统的空间,使这一企图得以落实。
(二)屠宰场
在人们日常的食物中,肉类若有不洁最易传播疾病,因此肉类的卫生关系民众健康至巨。肉类买卖涉及多个环节,自牲畜的买卖、屠宰,到生肉的售卖和熟肉的制作,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卫生要求。市政机构对此十分重视,民初京师警察厅就制定了一系列保证肉类食品安全的规则。如在《京师警察厅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中要求禁售“牛羊猪鸡鸭及其他禽兽等之病死或朽坏者”[64];还有专门针对肉类卫生的具体规则,主要有《取缔肉行规则》[65]、《京师警察厅拟订取缔羊肚作坊规则》[66]、《取缔剔肉骨作坊规则》[67]等。这些规则取缔不洁肉类,禁止与屠宰相关的商铺设于人烟稠密之处,并要求存放肉类须采用卫生的设施,各种废物须进行适当的处置等。
但这些规则都是治标之策,而且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相关的检查措施往往集中于时疫流行的时期,而缺乏长期持续的管理,[68]以致反应肉类不洁的舆论屡见报端[69]。
因此,若要从根本上改善肉类卫生,还应设立屠宰场,对牲畜的屠宰进行定点的集中管理。对此,上海租界的市政机构早有认识,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于1894年就设立了市立屠宰场,专门供给外侨所食之肉类所设,该屠宰场设备先进,设有自动水箱,地面都用不透水材料铺成,可定时进行冲洗。[70]1929年开设了坐落于东区的市立宰猪场,1928年起私立屠宰场得以领照经营,专门供给华人所食之肉类。租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屠宰场的规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部局于1931年动工建造新的屠宰场,1934年投入使用,是“远东规模最大的屠宰场”[71]。相比上海租界较为完备的屠宰场建设,偌大一个北京城竟没有屠兽场,被舆论认为是怪事一桩[72]。实际上,近代北京的屠宰场建设经历一波三折,虽早有意向,但几经倡议,又几经搁置。
早在清末民间就有建设屠宰场的声音。1906年,有闪某为避免各羊肉铺临街倾泼污秽,拟在广安门内设立牛羊屠场,获外城巡警总厅批准。[73]不到一个月之后,外城卫生局就在牛街建造好了屠宰场,宰杀猪羊按头缴纳铜元二枚。[74]但之后随着外城卫生局的撤销屠宰场也被取消。1907年内城巡警左厅也拟定办法招商承办屠宰场,但招标的要求非常严苛,以致最终无果。[75]民初,京都市政公所重视屠宰场的设立,鉴于“京都首都民居日增,此项屠兽场设立,盖不容缓”,借鉴德国以市营为主较有成效的经验,开展了一些实质性的措施,派员到天津和奉天调查,并参考各国成例,详细拟订规则,与京师警察厅就择地建设问题进行会商,“冀于民国八年得观厥成,藉惠市民也”[76],但这一计划终未能实现。
京师警察厅在屠宰场的设立问题上起初亦持官办态度,如1921年汤锅执业者孙致灏呈报欲设京师内外城卫生屠宰场,就被明令禁止。[77]但到1924年警察厅就改变了想法,计划设立检验屠宰所,“拟由商人承办,归官厅监督,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期望通过检验达到管理肉类卫生的目的;当时有意承办者很多,但“或以章程未尽妥善,或以保证金不确实”,警厅都未予批准。[78]1926年警察厅决意设立屠宰检验所,发布了简章及布告,但仅为暂时性质,“于必要时得设立大规模之屠宰检验场所,有检验事宜附设于场内,行之此项检验所即行取消”。[79]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成立后发布了《屠宰场规则》,要求“本规则施行后,各特别市、普通市须筹设公立屠宰场,其成立期至迟不得逾二年”,并同时公布《屠宰场规则施行细则》,对屠宰场的位置、构造、设备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80]在中央的号令下,1928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卫生两局共同拟订了招商承办屠宰场办法。[81]具体工作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市政府特饬由卫生局会同商人合办,筹款四十万元,由比国购买屠宰机数架,在东西南北城,设立大规模之屠宰场四处,现在屠宰机,业于前日运到北平,现正选择适宜地点,以便从事建设,俾便屠户,而求清洁。”[82]当时的市长何其巩对此颇多关注,要求将原定计划尽快付诸实行。[83]但直至1934年,“迄今五载,先后呈请承办商人,均与规定不合,核其用意多觊觎包办,关于屠宰之各项捐税,迭经批驳”,为此市政机构不得不采取官办的方式筹设屠宰场。[84]当年四月,卫生处处长方擎前往南京卫生行政技术大会,其后又赴上海,于四月七日参观了公共租界的屠宰场,并与其主任贝德森晤谈,次日参观了吴淞卫生区熬油厂及市属的宰牲厂,“以未来本市筹设屠宰场之借镜”。[85]但由于经费落实困难,屠宰场最终未能建成。
近代北京几次兴办屠宰场的计划,均采取了官督商办的方式,而均告于破产。官方的文件将失败归因于商人不合规定,但实际上存在着更深层的原因。在市政机构一方,虽然有意官办,但因为财政的投入无法保证而不得已采用招商的办法,但商办并不利于市政机构对肉品卫生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导致创办屠宰场以保证肉类卫生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
从肉业一方来看则更为复杂。近代北京的肉业只是笼统上的说法,根本上并无统一的肉业及肉业的公会。牛羊肉无论生熟买卖,基本为回民垄断,猪肉则单独成行。且就猪业而言,“有猪店,汤锅,肉市及猪肉铺之别,其团体组织有猪业公会,猪类汤锅业公会及猪市贩卖公会等”;猪店只管生猪买卖,以在东四牌楼为最多;屠宰归汤锅,散居东西市,以大豆巷尾最多;汤锅屠宰活猪后,发卖给肉市出售,东西两大肉市分别位于东西四牌楼,并有零肉贩肉者,分猪肉铺和肉摊,街头巷尾皆可见到,其团体组织为猪售猪卖业公会,当时还因手续不合尚未立案。[86]各肉业之间互不统属,利益纷杂,涉及从业人员众多,地域分布也较广,难以形成统一的利益诉求,与政府的要求差距很大,难以协调。
面对政府不断施加的压力,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肉业内部也曾主动倡建屠宰场。1927年牛羊猪三行同业公会为“免得他界出面包办这件事,使同业受种种不好的影响”,拟定了组织肉类检验所简章,呈请警察厅批准,但未予通过。[87]1933年曾有猪肉食品公会呈请包办屠宰并获得批准,但市商会立即表示了异议,猪肉同业公会也向政府呈请收回成命。[88]
由于肉业的公会繁杂,大小商贩众多,有舆论就指出在屠宰场建造过程中势力大者必为自己牟利,选择地点与其相近处,从而损害小商贩的利益,因此建议屠宰场应按照内外城二十区分别设立,并且“令各商合力建筑,并由各商推选负责任,不支薪金,所有官家对于屠兽场之设施,仍归本区办理,如检查病牛羊,及稽查私宰等事,如此一办,既与卫生有益,而商家又免往返之劳,且由各商自动,而反动力既不能生,即便令各商每只牛羊出些须小费,亦足以涓滴归公,是一举而三者皆备也。”[89]但此种做法耗费巨大,政府无力推动,商贩亦响应寥寥。
1934年,北平市卫生局终于放弃招商办法,决定将屠宰场事业收归官办,制定了《官办屠宰场五项原则》,这是一项对于屠宰场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照顾了近代北京肉业的商情习惯,将猪与牛羊分场屠宰,并力求不使屠宰执业人员失去生计。[90]官办的做法也为一部分肉业商人所赞成,因为“查各埠设立屠宰场,均系官办,无论任何人皆可入场宰杀,方免一方专办,有操纵居奇之弊况”[91],肉业内部各方利益无法协调,只有由政府主办的屠宰场才能得到较多的支持。但政府仍因财政困乏而无力全权承办,亦不愿再行招商,因此抗战爆发以前北京都没有建成屠宰场。
以市场和屠宰场为代表的新型商业空间,是近代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有助于保证城市环境和食品的卫生。在近代北京创建新型商业空间的过程中,东安市场得以顺利诞生,而屠宰场几次筹建均胎死腹中。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市政机构有无强力介入的决心和实力。创建东安市场的工巡总局,是在清政府施行“新政”期间于皇朝中心设立的市政机构,其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管理者,还代表了清政府学习西方的决心,因此在执行能力和财政支持上,都得到了保证。屠宰场的专门性更强,并且须配套专业的检验设施,起始于民间的提倡,市政机构顺应民意采取了招商办法,这使屠宰场的发展方向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限定,而市政机构在商办过程中意图掌握主导权,更使其陷入了尴尬两难的境地。当政府决意官办后,北京已非一国之都,地位已非昔比,财政支绌的状况更形严重,导致屠宰场之议最终未获落实。由此可见,近代新型商业空间的产生最终取决于行政权力的介入深度,但无论这些努力成功与否,行政权力都表现出逐步增强其城市空间支配能力的强烈企图,并通过成功兴建市场实现了借卫生的要求达到“圈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