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史论的特点之一,是重视事实,反对臆说。从认识历史来看,这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杜佑的这一思想,在《职官典十三·王侯总叙》中阐述主封国者与主郡县者的争论时,反映得最为鲜明和最具有理论价值。杜佑认为:“夫君尊则理安,臣强则乱危。是故李斯相秦,坚执罢侯置守。其后立议者,以秦祚促,遂尔归非。向使胡亥不嗣,赵高不用,闾左不发,酷法不施,百姓未至离心,陈、项何由兴乱?自昔建侯,多旧国也。周立藩屏,唯数十焉,余皆先封,不废其爵,谅无择其利遂建诸国,惧其害不立郡县。”这段话的意思是: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是从“君尊”、“臣强”这两种不同的政治结局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而抉择的;秦的“祚促”,有许多其他具体原因,并非立郡县所致。至于古代的建侯,都以“旧国”为基础,周朝为“藩屏”而建侯,只有几十个。这些都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并不是当时的人已经看到了“建诸国”就有利,“立郡县”就有害。在看待分封与郡县的问题上,这是从历史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分析方法。
更发人深思的是,杜佑在上引这段话的下面,有一段自注,注文说:
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当时未先知封建则理,郡县则乱。而后又睹秦汉一家天下,分置列郡,有溃叛陵篡之祸,便以为先王建万国之时,本防其萌,务固其业,冀其分乐同忧,飨利共害之虑。乃将后事以酌前旨,岂非强为之说乎?
这段注文同上引正文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只是在措辞上有些不同。除文中所说“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的说法,不适当地把封国的历史提前了之外,这段注文主要阐述了认识历史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不可“将后事以酌前旨”。一般地说,理论是从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中抽象出来的。杜佑分析那些主封国说者的论点和根据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是看到了秦、汉两朝都出现了“溃叛陵篡之祸”,便断言“先王”已经看到了分封可以治,郡县必致乱。杜佑的意思是:当秦、汉两朝还没有在历史上出现的时候,当郡县制还没有被人提出来并加以施行的时候,“先王”又怎能知道有郡县制的提出及其实施所带来的“溃叛陵篡之祸”呢?杜佑对于这种看法的结论是:“乃将后事以酌前旨,岂非强为之说乎?”用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以后来历史发展事态去推测前人的思想、主张,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杜佑这一认识的理论价值在于:在分析、判断、评价历史事件的时候,必须从这一事件所处的历史环境出发,而不应以这一事件之后的历史环境去妄测与这一事件有关的人的思想和主张。从今天的认识来看,杜佑的这一思想成果,包含着历史主义方法的成分。
《通典》成书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而稍晚于《通典》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柳宗元反复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在具体的论证上,柳宗元发挥了杜佑“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的看法,他的新贡献是指出了这种“相习建国之制”并不是圣人的意旨所能决定的,而是当时的历史形势所决定的,从而丰富了杜佑的认识。《封建论》的价值还在于,作者以历史事实证明:在汉代,“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在唐代,“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柳宗元的这些结论,可以看作是朴素的历史主义方法的具体运用而得到的。柳宗元没有说明他的《封建论》是否得益于杜佑《通典》的启示,但他们的思想无疑是相通的。
在中国古代史学上,历史主义方法论的成分不仅在历史理论中有所反映,同时在史学理论中也有反映。在这个问题上,章学诚提出的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对此,本书第十一章中将有详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