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引所谓“缵国朝政事”一语,已大致反映出了《会要》的内容,即它是关于唐代“政事”之书。而所谓“政事”,不是叙述“政事”的过程,而是记其起因或记其结果,同时侧重于制度方面。《新唐书·艺文志三》把《会要》和《通典》视为同一性质之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把这两种书连同与此相近的书著录于子部“类书类”,实为不妥。它们虽然都是分门别类记事,但毕竟都有十分确定的基本内容,即关于制度的历史。《通典》是通代的制度史,《会要》是专记一朝的制度史,与一般的类书有明显的区别。《宋史·艺文志六》把《通典》、《会要》著录于子部“类事类”,这虽与“类书类”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实质还是一样的。直到清修《四库全书总目》,才把《通典》、《唐会要》及与之相类之书,著录于史部“政书类”,从而明确了它们作为史书的性质。或许是因为它们所记都是以广义的政治制度为基本内容,故名“政书”。值得注意的是,苏冕曾经明确地指出:“《会要》亦国史之支也。”[50]这话讲得很确切:第一,《会要》是史书;第二,《会要》是“国史”的一个分支,意即侧重于“国朝政事”。
前面已经讲到,《会要》“行于时”后,后人曾有两次续修。这是认识《会要》面貌的重要环节。
第一次续修是在晚唐宣宗时。史载,大中七年(853年):
十月,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太清宫使、弘文馆大学士崔铉进《续会要》四十卷,修撰官杨绍复、崔瑑、薛逢、郑言等,赐物有差。[51]
崔铉等《续会要》撰成进上后,它与苏冕《会要》是什么关系呢?从《新唐书·艺文志三》类事类著录的情况来看,“苏冕《会要》四十卷”和“《续会要》四十卷……崔铉监修”都是各自行世的独立著作。《宋史·艺文志六》类事类著录:“苏冕《古今国典》一百卷,又《会要》四十卷”,“崔铉《弘文馆续会要》四十卷”,似亦可证二书的各自行世[53]。
关于后人对《会要》的第二次续修,宋人论著多有涉及,如王应麟《玉海》卷五十一、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十四“类书类”、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五“典故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郑樵《通志·艺文略·史类》等。其中,晁公武所记除上述失误外,比较明确地说到了各次编撰内容的断限,其文称:
《唐会要》一百卷……右皇朝王溥撰。初,唐苏冕叙高祖至德宗九朝沿革损益之制。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至宣宗大中七年(一作大中六年),以续冕书。溥又采宣宗以后事,共成百卷,建隆二年正月奏御,文简事备,太祖览而嘉之,诏藏于史阁,赐物有差。[54]
从这段文字来看,《会要》的两次续修,主要都是反映在年代的落差方面。上举各种宋人论著,所记亦大致相同。尽管如此,似亦不能断定《会要》体制的原来面貌就是现在《唐会要》体制的面貌,因为在第一次续修中,《续会要》是否尽遵《会要》体制,已不得而知;而在第二次续修的过程中,对于原书体制的局部变动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但是,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两度续修的重点都是续补前书所记下限以后之事,故《会要》在体制上不曾有较大的变动,亦当无疑。要之,则据《唐会要》的体制似可一窥《会要》的大致面貌。
清四库馆臣是这样概括《唐会要》的:
书凡分目五百十有四,于唐代沿革损益之制,极其详核。“官号”内有“识量”、“忠谏”、“举贤”、“委任”、“崇奖”诸条,亦颇载事迹。其细琐典故,不能概以定目者,则别为“杂录”,附于各条之后。又间载苏冕驳议。义例该备,有裨考证。[55]
这从整体上指出了《唐会要》的内容、结构。值得称道的是,四库馆臣统计出《唐会要》有五百一十四目。我们纵然不能断定所有的细目都是苏冕制订的,但其绝大部分出于苏冕之手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的细目所记内容,都包含了唐德宗以前历朝之事。由此可见,从《会要》四十卷到《续会要》四十卷,再到王溥合并二书并增补内容成《唐会要》一百卷,其卷帙的增多,主要是续补同类细目中的后来之事所致。
由于苏冕编撰《会要》之初,没有从宏观方面区分门类(如《通典》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等九门那样),故《唐会要》所列细目也都没有标明各从属于何种门类之下,这自然在内容上显得零碎、分散,也给阅读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不过,依据其开列的五百一十四目,还是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些门类的。如有的论者将其分为十三类:帝系,礼,宫殿,舆服,乐,学校,刑,历象,封建,佛道,官制,食货,四裔[56]。有的论者则认为可分为十五类:帝系,礼,乐,学校,宗教,选举,职官,民政,封建,历数,灾异,刑法,食货,舆服,四裔[57]。有的论者认为“原分十五门”[58],但未列出门类名称,亦不知所据何书。如果我们要概括得更明确一点,其各卷内容依次是:
卷一至卷六:帝系与皇室;
卷七至卷二十三:封禅与祭祀[59];
卷二十四至卷二十九:朝贺、行幸、祥瑞;
卷三十:大内与宫掖;
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二:舆服;
卷三十三至卷三十四:乐;
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学校、修撰、氏族;
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刑法;
卷四十二至卷四十四:历法、星变、灾害;
卷四十五至卷四十七:功臣、封建;
卷四十八至卷五十:释道;
卷五十一至卷七十三:官制;
卷七十四至卷七十七:选举;
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诸使;
卷八十至卷八十二:谥法、勋阶、考核;
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六:租税、户口、道路、关市、城郭;
卷八十七至卷八十九:漕运、盐铁、仓储、货泉;
卷九十至卷九十三:俸禄、料钱、职田;
卷九十四至卷一百:民族与外国。
以上这十九个方面,未必概括得很准确,或增或减,都是可以进一步考虑的。本文之所以要作这样的概括,主要是为了更明确地说明《会要》的内容。
清四库馆臣举“官号”一目,称赞《唐会要》的详核。这里,作者要特别提到《唐会要》卷六十三、六十四有关“史馆”的记载,其细目包含“史馆移置”、“诸司应送史馆史例”、“修前代史”、“修国史”、“在外修史”、“修史官”、“史馆杂录”(上、下)等。这些条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唐代的史馆、史官和修史制度,二是官修前朝史和本朝史的发展过程,二者结合,即是一部唐代官修史书之史的论纲。准此,这可以看作是继《隋书·经籍志》史部诸序、刘知幾《史通》之后,唐代史家又一具有明确的史学史意识的表现。进而言之,这些细目的最早制订者苏冕即是具有这种自觉意识的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