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02(1 / 1)

四、实现“平等共和国”的道路

根据亲身的经历,结合自己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观察与分析,巴贝夫清醒地认识到,真正的平等共和国,只有通过一场新的革命才能实现。

(一)“人民革命”是“为人民谋福利的革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革命”

巴贝夫根据自己对大革命前后阶级关系的观察,认为人类历史就是一部贵族和平民、富人和穷人之间的阶级斗争史。他以此分析法国大革命前后阶级关系的变化,明确提出了两个不同范畴的革命即“富人的革命”和“人民的革命”的思想。

巴贝夫指出,大革命使得法国在贵族、僧侣和第三等级这三个旧等级的残余基础上又出现了一生丁占有者、十生丁占有者、五十生丁占有者和一法郎占有者四个等级,出现了贫富对立的两大集团。他认为,1789年的革命不过是一次“富人的革命”。所谓富人的革命,就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革命,是一批新的剥削者代替一批旧的剥削者的革命。对于所有居于高位的新贵人来说,不论是督政府中的大员或是立法议会的新旧议员,革命已经完成。

但是,对于人民来说,革命并没有完成。人民虽然参加了革命,但这场革命没有做过一件事情使人民的福利获得保证,相反地,一切措施都是为了达到榨取人民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民流血流汗而生产出来的成果流入一小撮可恨的钱袋的库房里。所以,1789年的这次“富人的革命”绝不意味着革命的结束,它“只不过是另一次更为伟大、更为庄严的革命的先声,而那将是最后一次革命”。这“最后一次革命”便是“人民革命”。所谓人民革命,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的革命,就是为群众谋利益的革命,其目的就是要摧毁那个使少数人享乐和饱食、而让多数人呻吟和饿死的社会制度,并促使一个完全不同的、保证满足群众福利的制度的实现。

巴贝夫指出,革命就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目标没有达到,如果人民没有得到他们所寻求的最好的地位,那么,革命就没有完成。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人民之所以需要革命,是因为社会最优秀的和最有用的人被错误的制度弄到痛苦绝望的境地,其中大部分人在这种境地里已经不能继续生存下去。同时,广大群众也不能继续生存下去了,因为一切物资都掌握在另一些人手里;群众看到自己和另一些人处于对立的地位。穷人奋起革命反对富人乃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的必然。所以,“什么是政治革命?”“政治革命就是贵族和平民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公开的战争。”[120]他警告说,“谁要是抱怨‘我们想不断闹革命’,他在将来必然要被看作人民的敌人”[121]。

(二)在用一切武器装备起来的富人面前,穷人也必须掌握武器,同富人展开决战

由于巴贝夫亲身参与了法国大革命,亲眼目睹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他由此坚信任何一桩伟大的无愧于人民的事情,只有通过人民才能办到,如果不是通过人民那是永远不能实现的。革命者只有相信人民群众,深入到群众中去进行宣传鼓动,把他们动员起来,向他们指明前进的目标,才能赢得不可估量的伟大力量。巴贝夫指出,要让群众跟着自己走,革命者就要把一切都告诉人民,必须把真相毫不掩饰地、明白地公开出来,把与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事情告诉全体人民。革命者要相信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他们团结起来的力量。

那么,用什么方法完成“人民革命”呢?巴贝夫通过对法国革命的观察认识到,肃清暴政最好的方法,就是铲除暴政的根源。他呼吁人民群众不要对那些改良主义的半解决方案,那些只是减轻一点人民负担的措施,那些所谓为人民颁布的枝枝节节的法令抱任何幻想。在用一切武器装备起来的富人面前,穷人也必须掌握武器,才能同所有那些侵犯他们生存条件的人们一决雌雄。

巴贝夫明确向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呼吁:只有把教堂、皇宫、堡垒、兵营、监狱、断头台等对人民碍手碍脚的一切都击成灰烬,消灭得一干二净,彻底摧毁一切陈旧的野蛮的制度,才能建立一个人人享受平等权利的新社会。

(三)人民革命胜利后建立的革命政权,必须保证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并把敌人置于铁腕镇压之下,保证真正平等共和国的顺利实现

巴贝夫认为,雅各宾党人的专政制度是极好的,可惜还很不彻底。巴贝夫和他的战友们继承了雅各宾专政的思想传统,吸取他们的教训,把革命专政的思想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在革命专政之下有步骤地向真正平等共和国过渡的思想。

革命胜利后,必须建立人民的革命政权。在革命胜利的初期,由于政权尚不稳定,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斗争还很尖锐,所以,还不适合立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新的革命政权,而是应该把政权暂时交给英明的、坚强的革命家,如可以暂时交给新建立的国民会议。国民会议的议员名单由革命委员会提出,经人民讨论后组成。国民会议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为人民谋利益的宪法,作为国家建筑的基础。《管理法令》规定:革命胜利后,只有从事有益劳动,为祖国服务和做出贡献的人,才能享有政治权利,而对祖国毫无贡献、不从事有益劳动的人,即贵族、僧侣和资产阶级等,将被剥夺政治权利。

革命胜利后,为了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被颠覆,对于一切反抗革命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武力镇压。为了满足劳动人民的最迫切需要,《起义法令》规定,人民要立即掌握国库、邮局、政府大厦、所有国家和私人的食品商店;各种食品全部搬到广场上分给人民;全共和国的贫民迁入叛乱者的住宅并配给家具;凡属人民典押在当铺里的一切财产均无偿退还原主;一切亡命者、叛乱者和其他人民公敌的全部财产全部分配给卫国战士和穷人。法令规定,两院和督政府都是人民权力的篡夺者,应予以解散,所有的议员和官员均应立即交付人民审判。一切反抗行为均将就地予以武力镇压,一切反抗者均将予以歼灭。

总之,一定“要一劳永逸地把确保人民世世代代幸福和真正人民统治的革命进行到底”[122]。只有通过人民的革命专政,新的社会秩序才会得到巩固,旧的国家机器给人民造成的痛苦才会被彻底解除。

(四)平等共和国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有一个对旧社会的革命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改造私有者,建立公有制,应当有步骤地进行

巴贝夫为代表的平等派从实际出发,也不主张立即全面地、不加区别地剥夺财产私有者,而是主张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制将通过立法,通过建立国民公社的形式来实现。

首先,《经济法令》规定,新政权依次把热月政变以前没有卖掉的国有财产、革命敌人的财产、根据法庭判决转归共和国的财产、旧村社的土地、原主放弃未开垦的土地等一律交归国民公社所有。

其次,新政权号召善良的公民自愿把财产献给公社,以促进社会改造的成功。参加国民公社以自愿为原则,凡是愿意按照共产主义原则共同劳动和共同享受劳动成果的人都可以参加。

再次,富有者开始不一定乐意参加公社。但是,只要共和国制定一些有利于公社的政治、经济措施,同时实行加重非社员经济负担的政策,国民公社依靠自己的优越性和共和国有利于公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迫使私有者放弃私有财产而加入公社。

最后,公社依靠自己在经济上强大的物质力量和政治上的优势,一步一步地排挤掉私人企业,经过一定时期,国民公社便会掌握国家的全部经济。这样,随着国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过渡到真正平等共和国自然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

五、巴贝夫乌托邦共产主义的特色及其历史地位

与之前的许多乌托邦主义者不同,巴贝夫亲身参加了法国大革命,革命之后又亲自组织和领导了“平等派密谋”活动,他的共产主义思想既不是纯粹的有关理想社会制度的乌托邦描写,也不是呈献给执政者或英明立法者的改革方案,而是作为现代无产阶级先驱的群众运动的直接产物,带有鲜活的实践气息。他很少把工作重点放在阐述共产主义体系上,而是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探索实现理想社会的途径和策略上,并提出了许多非常有创见的思想,丰富了社会主义的思想武库。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曾称赞巴贝夫提出了“超出整个旧世界秩序的思想范围的思想”[123]。

在社会主义思想史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巴贝夫是一位承前启后的人物。他上承摩莱里和马布里,是摩莱里和马布利思想的直接继承者,并曾自认是摩莱里和马布利的学生,也是19世纪以前法国乌托邦社会主义学说发展史上最后一位标志性的人物。同时,他观察法国大革命所得出的一系列独到见解,有关未来理想社会尤其是对如何实现理想社会的独创性思想,对19世纪法国和欧洲的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邦纳罗蒂为代表的巴贝夫主义者还成了19世纪早期法国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派别。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巴贝夫是把16—18世纪的乌托邦思想与19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沟通联结起来的重要一环。

巴贝夫在社会主义思想史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主要贡献是,第一,尝试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人类社会,不仅认识到历史就是贵族与平民、富人和穷人之间不断斗争的历史,而且认识到“平民和贵族、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这场战争不是在公开定点的时候才开始的。它是一直在进行着的,它随着那种力求把全部财富交给一些人,再把另一些人剥夺得一无所有的制度的出现便开始了”[124]。法国革命只不过是这一长期斗争的继续而已。第二,不再像以前的大多数乌托邦思想家那样,仅仅把人民群众当成怜悯和同情的对象,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并提出依靠人民群众,带领人民群众前进的观点,把改造旧制度,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在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上。第三,围绕平等共和国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可贵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认识到人民革命和富人革命在性质、目的和内容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革命,提出了举行武装起义的暴力革命思想以及革命胜利后建立人民的革命专政的思想,而且已经具有了革命阶段论和不断革命论的思想萌芽。第四,就建立革命领导组织问题进行了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巴贝夫及其战友们建立的“平等派密谋”团体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组织网络,具有严格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有明确的斗争目的和武装起义计划,还制定了施政计划大纲、经济计划大纲等,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革命措施,并且同群众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此之前的乌托邦主义者中,只有闵采尔触及到了这一关键问题,而且是打着宗教旗帜进行活动的。巴贝夫则是明确以革命的名义建立起了秘密的政治团体。对巴贝夫的平等派密谋组织,马克思曾称其为“真正能动的共产主义政党”[125]。第五,提出了人民革命胜利后需要经历一个政治和经济上的过渡时期逐步完成对旧制度的革命改造,有步骤地向理想社会过渡的思想,并提出了改造私有制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原则和示范原则的可贵思想。第六,在初步意识到使用机器对社会生产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认识到机器与使用机器的制度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机器的使用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巴贝夫的共产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无产阶级本身还很不发展,还处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自发斗争阶段。巴贝夫的共产主义便是这一自发斗争的理论表现,反映的是早期无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私有制和一切压迫和剥削的愿望,总体上看,“当时的共产主义自身还是非常幼稚非常肤浅的”[126]。首先,巴贝夫的共产主义是消费品分配的共产主义,不是以生产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在他有关平等共和国的蓝图中,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产品的分配上,而对如何组织生产却鲜有论及。其次,巴贝夫主张的“均等分配”实际上是绝对平均主义。在他的一些战友和追随者那里,这种绝对平均主义不仅表现在消费品分配上,而且在智力、职业分工、艺术和科学等各个方面都要实行绝对的平等。例如,《平等派宣言》就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的话,就让一切艺术都毁尽灭绝吧,只要能把真正的平等留给我们。对此,恩格斯曾称他们“是一批相当‘粗暴的人’。他们想把世界变成工人的公社,把文明中一切精致的东西,即科学、美术等,都当作无益的、危险的东西,当作贵族式的奢侈品加以消灭;这是由于他们完全不懂历史和政治经济学而必然产生的一种偏见”[127]。最后,巴贝夫主张取消大城市,让全体居民都生活在农村公社里。这种主张没能从积极方面继承先辈们关于消灭城乡差别的思想,仅仅把城市看成罪恶的渊薮,没能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客观看待城市化现象。显然,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带有浓厚的农业社会主义性质。总之,一种理论,倘若“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那么,“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128]。

[1] James Alsop,Gerrard Winstanley's Later Life,Past and Present No.82 (1979) pp.73-81;J.D.Alsop,Gerrard Winstanley:Religion and Respectability,Historical Journal Vol.28,No.3(September 1985)pp.705-709.

[2]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第一次内战期间主要发生在西南部各郡的农民运动。参加者手执棍棒,所以被称为“棒民”。“棒民”为保卫自己的“自由与财产”实行联防互保,宣称既不支持国王也不支持议会。“棒民”运动客观上打击并遏制了该地区王党的气焰,迫使议会采取有利于农民的措施以争取支持。

[3]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4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5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7]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8]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9]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83页。

[10]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73页。

[11]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2]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3]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56页。

[14]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6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5]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93页。

[16]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7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7]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84页。

[18]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06、125页。

[19]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20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0]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99页。

[21]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0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2]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32、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3]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4]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5]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6]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0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7]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1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8]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47~48页。

[29]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33页。

[30] 《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88页。

[31] [苏]波尔什涅夫:《梅叶传》,汪守本、李来译,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2]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3]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4]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5]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6]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4页。

[37]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页。

[38]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9]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16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0]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1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1]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6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2]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9页。

[43]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4] [法]让·梅叶:《遗书》,第1卷,陈太先、眭茂译,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5]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8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6]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7]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11~2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8]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1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9]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109页。

[50]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82页。

[51]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1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52]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新译,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53]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107页。

[54]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5]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08页。

[56]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陈太先、眭茂译,2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7] [法]让·梅叶:《遗书》,第3卷附录,陈太先、眭茂译,247~2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8] [德]麦克司·比尔:《社会主义通史》,嘉桃、启芳译,35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

[59] 参见[苏]舒瓦耶娃:《摩莱里作品的出版和翻译》,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附注,刘元慎、何清新译,16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0] 参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刘元慎、何清新译,1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1]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62]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3]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22页。

[64]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23页。

[65]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6]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67]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22页。

[68]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9]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22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70]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4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71]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3页。

[72]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142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7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3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4]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8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75]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76] 福基翁(Phocion,约公元前402~前317),古雅典政治家、将军。

[77]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78]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6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79]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95页。

[80]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81]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25、27页。

[82]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26、27页。

[83]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84]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85]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0页。

[86]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9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87]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67~16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88]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67页。

[89]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5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0]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1]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2]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30页。

[93]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4]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1页。

[95]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62~63页。

[96]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7]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2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8]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99]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147页。

[10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0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5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19页注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3] 《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0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5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5]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5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7] [法]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下卷,陈叔平、端木美译,2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08]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09]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0]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1] 参见《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95~9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法]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下卷,陈叔平、端木美译,208~2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3]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8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4]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5]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54~55页。

[1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7]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8]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9] [法]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上卷,陈叔平译,18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20]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21]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35页。

[122] 《巴贝夫文选》,[法]G.韦耶德、C.韦耶德编,梅溪译,6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4] 转引自[俄]普列汉诺夫等:《论空想社会主义》,上卷,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等译,3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5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4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第,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