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莱里生平及著作简介
埃蒂安-加布里埃尔·摩莱里(étienne-Gabriel Morelly)是18世纪法国杰出思想家,著名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者。
有关摩莱里的生平事迹,人们至今所知有限,甚至连他的生卒年月及其真实姓名都一直受到质疑。根据流传下来的著作考查,摩莱里从事活动的主要年代大致在路易十五统治时期(1715—1774)的后半期,比梅叶晚约半个世纪。摩莱里究竟是真实姓名还是发表著作时使用的笔名,也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他出身于维特-勒-佛朗索瓦(Vitry-le-Fran?ois)的一个平民家庭,早年从事教育事业,做过小学教师或家庭教师,发表过有关教育的著作。不过,维特-勒-佛朗索瓦及其附近地区的档案里并没有发现摩莱里的任何材料,有研究者根据对其作品的考证,认为他在发表两部有关教育的著作之后便辞去教职,并得到一位保护学术的财主的支持。[59]
摩莱里的主要理论活动集中在18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据考证,他最早的一部著作发表于1743年,最后一部著作发表于1778年。在此期间,他出版过多部著作,如《人类理智论》《人心论》《美的物理学或美的自然力量》《君主论,内心的最高快乐或对一个贤明政府的伟大法律和制度的优点的研究。M……著》《浮岛的毁灭或著名的皮尔派的巴齐里阿达。M*先生译自印度人英雄史诗》《自然法典》《路易十四书信集》《伊曼复仇》。这些著作发表时,有的署名“摩莱里”,有的只署名M*,有的则完全匿名。其中前三部和最后两部都是用摩莱里的名字出版的,前两部著作还有一个共同的标题《教育的自然原理》。《君主论》和《巴齐里阿达》,均署名M*,但《君主论》第一卷的附注里提到作者已出版过两部论教育的著作《人类理智论》和《人心论》,说明M*就是摩莱里(Morelly)名字的略写。作为《巴齐里阿达》续篇的《自然法典》则是匿名出版的一部著作。1778年,在沉寂了二十多年之后,摩莱里出版了他的最后一部著作即长诗《伊曼复仇》,并把《巴齐里阿达》摘录数段附于其后。自此之后,摩莱里便销声匿迹了。有人断定他当年便去世了,也有人认为他于数年后去世。摩莱里的这些著作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哲学、教育、历史、政治、法律等许多方面,其中系统阐述其乌托邦共产主义思想的是《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
摩莱里从事著述活动的时期,法国已处于大革命前夜。这一时期,法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了长足发展。在工业中,工场手工业已占绝对优势。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已较广泛地采用简单的机器生产。农业中也出现了资本主义大农场。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日益壮大,逐渐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然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朝政更加腐败。统治者对内横征暴敛,对外发动战争,专制制度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这一时期,无产者的队伍也在壮大。广大工人群众遭受着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和残酷剥削,更是苦不堪言。他们迫切要求改变自身处境,摆脱一切压迫和剥削,获得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摩莱里的乌托邦共产主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反映了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城乡无产者的利益和诉求。
二、《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
《巴齐里阿达》全名《浮岛的毁灭或著名的皮尔派的巴齐里阿达》,是一部14章英雄史诗,共分三卷,于1753年在巴黎出版。“巴齐里阿达”(la Basiliade)在希腊文里是指一个真正有资格统治世界帝国的人的英雄行为。“浮岛”(iles flottantes),一译“漂流岛”“繁华岛”,“浮岛的毁灭”(Naufrage des iles flottantes),一译“浮岛/漂流岛/繁华岛之沉没”,隐喻消除了一切恶习和偏见。“皮尔派”(Pilpai)是摩莱里假想的一位古印度警世寓言集的作者。摩莱里把自己的长诗说成是古印度寓言作品,而自己不过是译者,这在当时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写作技巧。
《巴齐里阿达》用叙事诗的形式详细描绘了一个遥远的国家在“浮岛”毁灭之后实行共产主义的幸福图景:
在这片幸福的国土上住着一个民族,他们风尚高洁,使他们有资格占据这块富饶的土地。这个民族不知道万恶的私有制,私有制是世界的罪恶的渊薮。他们认为大地是所有人的乳母,她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视同仁,首先向她最饥饿的孩子张开胸脯。在这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责任使土地丰收,却没有一个人说:这是我的田地,这是我的黄牛,这是我的房屋。[60]
摩莱里后来论及撰写该著作的意图时写道,“理性的状况是如此可怜,这就应当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撕下蒙在它眼睛上的绷带,使它把视线转到人类的真正利益上去:《巴齐里阿达》的主旨就在于此”[61]。意指应当去除非理性的社会制度,代之以理性的社会制度。摩莱里在《巴齐里阿达》里尖锐地批判了个人主义社会的一切制度和内外政策,并猛烈地攻击了战争,向人们展示了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愿景。
《巴齐里阿达》出版后曾招致种种非议和误解。例如,一些批评家认为这部著作不过是一部纯朴的寓言故事,有的杂志则猛烈攻击摩莱里在著作中所阐述的哲学和社会观点,认为摩莱里的美丽构想只是一些空想和幻想,因为平等的感情并不是人所固有的;当这部著作被译成英文之后,英国的评论界不是把它看成描写理想社会的作品,而是把它当作颂扬完美君主制度的范例。
为了回应对《巴齐里阿达》的误读、歪曲和攻击,同时也为了进一步阐述和发挥《巴齐里阿达》中的思想,摩莱里出版了《自由法典》,以理论论证的形式比较全面地正面阐述了自己的哲学和社会思想。
《自然法典》一书全名《自然法典或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自然法律的真实精神》,175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该书一出版即遭到批评,如雷纳尔(Raynal)从内容、形式和体裁各方面全面攻击《自然法典》,认为这部新书只是在粗暴无礼方面显示出了出色的地方。格兰(Grimm)也提出了恶意的批评,并指它是拉包梅尔(La Beaumelle)的作品。但它也得到了以达让松(d' Argenson)侯爵为代表的积极支持者,不过他认为这部著作是出自图桑(Toussaint)的手笔。
《自然法典》随后又先后于1757年和1760年出了两版,但仍未署名。不过,当时大多数法国人都认为该书的作者是狄德罗。虽然这一说法受到了格林的批驳,但直到大革命前,很多人都持这种看法。1772—1773年间,该书被收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出版的狄德罗文集中。狄德罗本人事先没有参加这两个版本的编纂工作,文集出版后也没有出面澄清事实真相,这不免让很多人更相信他就是《自然法典》的作者。甚至在大革命以后,仍有人坚持这种看法。例如,1796年在审判“平等派密谋”的领导人时,巴贝夫曾在自己的辩护词中提到狄德罗是《自然法典》的作者,称他是共产主义的导师。狄德罗的辩护人为了替他洗脱宣传共产、鼓吹异教的罪名,搜集了大量材料,证明狄德罗并非《自然法典》的作者,并查明该书的真正作者实乃摩莱里。这既为狄德罗“恢复了名誉”,同时也终于揭开了《自然法典》作者头上神秘的面纱。1841年,法国政论家和出版家,最初是傅立叶主义者,后来成为共产主义者的弗朗索瓦·维尔加德(Francois Villegardelle)第一次以摩莱里的名义出版了《自然法典》,同时摘录了《巴齐里阿达》的片断。并对摩莱里的共产主义体系进行了分析。
《自然法典》是摩莱里《巴齐里阿达》一书思想的进一步展开和发展。如果说《巴齐里阿达》还是对“理想社会制度的乌托邦描写”的话,那么,《自然法典》已经属于“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了。全书除序言外共分四篇,前三篇是按照理性的要求集中阐述其哲学思想和社会历史观,抨击现实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缺陷,特别是私有制及其产生的一切社会祸害。第四篇制定了一个“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来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原则。
三、对私有制社会的批判
摩莱里从理性原则出发,对私有制进行了全面批判,不仅批判了法国当时的封建僧俗专制制度,而且还批判了一切私有制度,并提出了人类社会是一个从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到公有制的发展过程。
(一)私有制是历史发展偏离理性的结果
摩莱里深受英国培根、霍布斯、洛克及法国启蒙学者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的影响和启发,把理性论和自然法学说结合起来,用以解释人类社会发展史,把自然状态视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
摩莱里认为,人的理性和人的自然本性是一致的,它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在他看来,人在生命之初,处在完全没有观念的漠然状态。随后,他被自身的需求唤醒,才产生自爱,关心自我保全。在自然状态下,人的需求与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是相符合的,但就每个具体的人而言,其需求会稍微超过自身的能力。大自然作此安排,为的是让每个关心自我保全而个人能力又不足以满足需求的人能够联合起来,共同占有和使用自然界所赐予的土地,共同劳动,平等互助。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或自然法。“自然是一个整体,恒久不变;自然法也是不变的。”[62]凡是符合这条规律的要求,就是符合理性的要求,凡是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社会制度,就是理性的制度。
摩莱里认为,人类历史起点的自然状态就是理性制度,那时的人是高尚的、善良的,只根据自己的本性来指导生活。大家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人人都过着美满幸福的生活。他把世界比喻成一张大餐桌,配备了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饿了;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因此,“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主宰者,谁也没有权利要求这样做”[63]。摩莱里把这种自然状态称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在社会这部奇妙的自动机中,它的齿轮、平衡锤、发条、效力,一切都经过准确调节,经过衡量,一切都已预先规定”[64]。也就是说,一切都是理性的,都遵循自然法则在协调地运转。后来,由于理性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非理性制度,非理性制度是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现象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那么,人类社会是怎样从理性制度过渡到非理性制度的呢?摩莱里认为,任何民族都起源于家庭或家庭联合,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家长制政体。在这种体制下,一切财产都是整个家庭公有的。但是,随着户数的增加和人口的迁徙,人们之间的血缘和情感关系不断减弱,公有精神也逐渐弱化,在新住地建立新秩序的困难则进一步动摇并逐步取消了原来的管理制度。于是,人类的理性出现了迷误,人类社会日益背离自然状态,违反自然法则,产生了私有制。这便是“个人之间、家庭之间或民族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源,这也就是一切内讧、战争和掠夺的不幸根源”[65]。
在摩莱里看来,人类社会、王国都像人一样,有其童年、青年、壮年和暮年。人类最初的原始公有制虽是理性时代,但它不是人类自觉建立起来的,所以也不懂得珍惜。直到私有制确立,导致野蛮和掠夺行为,人类遭受长期的痛苦之后,人们才发现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任何社会状况都比不上原来的公有制。于是,人们开始完善法律,以求重新回归理性制度,再次步入新的黄金时代。
与理性——理性的迷失——理性的发现与回归相对应,人类社会的历史也经历了一个“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发展过程,这就是摩莱里对历史的解读。虽然这一解读在今天看来是典型的唯心史观,但在当时,能够认识到私有制的存在只是同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并试图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证,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二)私有制是万恶之源
摩莱里指出,“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的地方,就不会有任何因私产而引起的恶果”[66],“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专横权力和命运的续弦、可怜的贫困的后娘”[67]。
首先,私有制造成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摩莱里认为,人本来是自由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社会才形成游手好闲的剥削者和辛勤劳动的穷苦劳动者的对立,产生贫富的对立。在现存社会中,终日辛苦劳作的穷人好不容易挣得一点儿收入,又被种种苛捐杂税夺去了一大半,迫使他们在饥寒交迫中挣扎。少数游手好闲的人什么都不做,以千百种无聊的借口逃避义务,却要享受最高的特权。国家的一切财富都集中到了国王和特权阶层手里。
其次,私有制产生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摩莱里指出,凡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人们要寻找一种保证人类完全自由的政治形式是根本不可能的。正是由于国王和僧侣贵族占据了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才使他们拥有了任意支配人民的特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拥有无上的权力,把国家当作手里随意弹奏的乐器,把人民当成乐器上的弦,任其拨弄。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法律也是不公正的,立法者们常常惩罚不幸者,而放过罪人。法律只能掩盖罪恶,为了维护它那虚弱的权威,法律不得不经常对无辜者加以惩罚。
再次,私有制是滋生贪欲和利己主义的温床。摩莱里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就像儿童一样,虽然也时常争吵,却不会变成仇敌。但在私有制下,人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荣誉和地位,尔虞我诈,钩心斗角,个人利益压迫了公共利益,由此生出贪婪和野心,变得狡猾、伪善和傲慢。摩莱里把贪欲视为宇宙中唯一的恶习,所有其他恶习都不过是这种恶习的变种或表现。他还形象地把利己主义叫作“百头毒蛇”“普遍瘟疫”和“慢性寒热症”。
最后,如果不从根本上铲除私有制,单是政体的变革并不能根除社会祸患。摩莱里认为,不管是民主政体也好,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也好,都是以私有制和私利为基础的,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它的基础是不稳定的。针对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通过三权分立来保证自由和民主的主张,摩莱里认为同样是靠不住的。他指出,“这种分权,在私有制和利益所造成的惊人不平等的状况下,丝毫也没有改变这些国家的不幸居民所受到的最大痛苦,这不过是使人能够高声喊冤的可悲慰藉而已”[68]。在摩莱里看来,本来同公有制相适应的是共和国,但私有制会导致良好的政体发生变异。在私有制下,由于私有制所产生的贪婪和掠夺的倾向,必然导致公益受到破坏,少数人奴役多数人。这样,即便建立了共和国,也会变成君主国,再由君主国变成实行暴政的国家。
四、一个“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设计了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是继温斯坦莱之后又一部重要的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法典。同温斯坦莱的《自由法》相比,其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系统,形式更加条文化,规定更加明晰。《自然法典》包括作为总纲的基本法和各项具体法,共计110条。
基本法是“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共三条。第一条,“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但每个人因生活需要、因娱乐或因进行日常劳动而于当前使用的物品除外”。其核心是实行公有制。第二条,“每个公民都是依靠社会供养、维持生计和受到照料的公务人员”。其核心是每个公民都有劳动权、工作权和生活保障权。第三条,“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其核心是每个公民都有各尽所能的义务。这三条基本法向人们勾勒出了一个理想社会的基本轮廓,即一个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全体公民参加劳动,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根本上消除了恶习和不幸的社会。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如此集中概括地予以说明,这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尚属首次。
具体法包括分配法、土地法、市政法、治理法、取缔奢侈法、政府组织法、行政管理法、婚姻法、教育法、研究法和刑法等。这些法是基本法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化。它对未来理想社会的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城市规划和科学、教育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一)理想社会的经济制度
未来理想社会是一个完善的共和国,它在经济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整个经济都要实行严密的计划管理。
共和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土地、山林、房舍、产品等财富都属于全社会所有。因为,
宇宙的永恒法律就是:人除了自身的实际需要所要求的东西,即足以维持他每天的生计和娱乐的东西以外,其它任何东西都不属于他个人;田地不属于耕者,果树不属于采果人,甚至在自己的工艺产品中也只有他自己使用的那部分才属于个人,其余的部分,以及他本人,都属于全人类。[69]
同温斯坦莱一样,摩莱里对生产资料与日常消费资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把用来满足生活需要、享乐的物品排除在公有制之外。不过,在这里,用于日常劳动的生产工具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这同当时法国的总体生产水平有关。
共和国的生产主要分农业和手工业两大类。农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劳动任务繁重,实行义务劳动制。每个公民在20—25岁期间都要从事六年农业义务劳动。期满后自愿留下者从26岁起成为农业劳动的技师和领导者,其余的转入手工业部门。手工业分成若干行业,每一行业组成一个行会。每个城市根据社会生产需要确定每个行业工人的数目。手工业生产不是在家庭,而是在手工工场中进行的。
劳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劳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每个公民从10岁起就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在某个行业中学习一种他喜欢的或者与其天才相适合的手艺。从20岁起离开本行业去从事农业劳动,26岁起回原行业或另选其他工种进行劳动。从40岁起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也可以自愿休息。在手工业行业中,每10—20名工人为一个生产单位,设工长1人,负责指导并检查工人的工作,向上级报告工人的工作和操作。满26岁的人,即从事六年农业义务劳动期满的人,有资格担任工长,工长可以终身任职。有重大发明者担任工长可以不受年龄限制。每个行业设有行业首长,负责指导整个行业的生产,行业首长由各工长轮流担任。公民每五天有一个休息日。
摩莱里把劳动视为人的本性要求,认为在符合自然意图的社会里,劳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幸福事业。“任何人都不认为自己不应当劳动,同心协力使劳动变成了有趣和轻松的活动。”[70]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就会成为唯一的恶习、唯一的罪行和唯一的耻辱”[71]。他还把停止或剥夺公民的劳动和娱乐权利作为惩罚犯轻微过失的公民和罪犯的手段。
摩莱里还进一步阐发了劳动竞赛的思想。他指出,应当根据公民在工作热情、能力和服务功效等方面的表现来安排地位、尊严和荣誉。为了鼓励有利于公共福利的一切高尚的劳作,可以赋予这种劳作以光荣的标志而不冒任何风险。当人们的名望和值得尊敬的程度只与他们的善良相应的时候,他们之间就只会存在彼此为对方谋幸福的竞赛了。这时,人们所追求的就不再是想方设法奴役和压迫别人,而是要在技能、劳动和勤勉方面超过他人;尊敬、赞扬、荣誉、光荣就会成为感激或共同喜悦等情感的日常表现,而不是施予者的卑贱或可耻的贡品,也不是索取者或接受者的被称为发财、高升的那些东西的虚幻而自大的支柱。
共和国实行按需要平均分配。在这里,一切产品都要存入公共仓库,或送到公共市场,经过严格统计,然后平均分配,以满足公民的需要。分配法规定,坚固结实的产品存入仓库,由仓库分配给全体居民,或作生产之用,或作生活之用。草料、蔬菜和水果等容易损坏的产品则运到公共市场,需要的人可以到那里每次领取一天的食用量。需要面包、衣服的人则可直接到面包师傅和裁缝那里领取。领取物品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摩莱里设计的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平均分配。一切产品都要经过认真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果有剩余则先保管起来。如果普遍使用的或部分人使用的非生活必需品不能够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时,就先暂停发放或减量供应,直到数量充足时再进行平均分配。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应当杜绝发生这类情况。
共和国取消了货币和贸易。法律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公民创造的劳动成果交给社会,个人需要的从社会领取。谁也不会多吃多占,奢侈浪费。唯一允许以交换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是以本国产品援助邻近民族或者接受这些民族或外族的援助。此事通过公民进行,但他们必须公开报告全部经过。同时还要采取一切办法,以防止这种商业活动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
共和国实行严密的计划经济。根据《自然法典》,整个经济都要实行严密的计划管理,从组建城市、组织专业生产单位、安排生产数量和品种到分配产品,都有严格的计划指标,做到按社会需求统一安排生产、分配劳动和劳动产品。为了使一切事务能够有秩序地进行,不致发生混乱和干扰,全民族的人口要按家庭、部族和城市进行统计和划分,如果民族的人数很多的话,还要按省进行统计和划分。同时,还要按人口划分专业、行业,建立仓库、厂房和宿舍,确定分配方案。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每个城市或省份的剩余产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之需。计划经济是摩莱里理想社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理想社会的政治制度
在摩莱里看来,只要解决了私有制,政治制度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因而他对政治制度的设计也比较粗陋,其实质是父系家长民主制。
摩莱里的理想社会里,权力机构分全国、省、市、部族和家庭等几个等级组成。全国和各省、市各级都是三驾马车,即行政首长、参议会和政务会。省、市以下设族长、家长。
摩莱里把家庭视为未来理想社会的最基层组织。家庭实行家长制,只有一家之父才享有政治权利,才能担任各级领导人。一定数量的家庭组成一个部族,部族设族长,族长由各家家长轮流担任,终身任职。若干部族组成一个城市,城市设市长,市长由各族族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若干城市组成一省,省设省长,省长由各市市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已有族长出任市长或省长的部族应另选一名族长,出任一年市长或省长的族长期满离任后仍然复任族长职务,补任族长的人员在族长回来后仍为普通家长,等族长空缺后再行接替。全国设最高元首或称君主,元首由各省省长轮流担任,终身任职。
全国、省、市都设有参议会和政务会。城市参议会由年满40岁的家长组成。由每一城市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代表组成最高参议会,代表任期一年,由城市参议员轮流担任。如果国家只由一个城市组成,则该城市的参议会就是最高参议会,参议会则由50岁以上的家长组成。城市政务会由不能再任参议员的族长以及各行业没有达到参议员年龄的首长和工长组成。与最高参议会相类似,最高政务会也由各城市的政务会派出代表组成。参议会和政务会的领导人分别由参议员、政务员每五天轮流担任。
国家元首的一般职责是按照最高参议会的命令督促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管理全国农业及其他行业的工作,到各省巡视工作。省长在国家元首的指导下,市长在省长的指导下,各自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职权。族长的职责主要是检查各仓库经营管理和供应情况以及产品分配情况。各级政务会均隶属于同级参议会,一切政权和法律的管辖权均属于各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听取政务会的报告,并有权否决政务会的决议和报告。同时最高参议会还要审查各省、市参议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法令,看它们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和未来法律,对它们有批准和否决权。
摩莱里特别注重法制建设,主张实行法治,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理想社会里,大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小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都有法可循。如基本法规定了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框架,分配法、土地法等规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市政法、治理法、政府组织法、行政管理法等规范着人们的政治活动,婚姻法、教育法、研究法、取缔奢侈法等对家庭、婚姻、教育、科研制度和社会生活都做了统一和严格的规定。
为了方便人们了解相关法律的内容,所有法律都要分章雕刻在每个城市的公共广场的圆柱或方尖碑上。法律条文简单明了,力戒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更不允许作丝毫篡改或歪曲。理想社会人人平等,各级领导人没有等级和地位高低之分,即便是国家元首也同人民群众完全平等。他们只有在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拥护。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不分等级和地位,即便是全民的元首,如果犯了侵犯他人生命或使他人受到致命伤害的罪行,或者企图利用阴谋或其他方法废除神圣法律、引进可耻的私有制,一律被视为人类凶恶而疯狂的敌人予以审判,处以终身禁闭,永远开除出公民队伍。
《自然法典》特别强调要赏罚分明,有功则奖,有罪则罚。例如,研究法规定,各普通参议会应委托专人著书,以表彰首长和公民的功勋。又如,法律规定,假如元首玩忽职守,应立即撤职,降为一般公民。再如,对诬告将予以严惩:如因诬告而使被告受极刑之害,诬告者也将被处以极刑;如被告受极刑以下刑罚时,诬告者应受加倍处罚。法律规定,赏罚要与功过相当。例如,出书表彰公民的功勋时,不可以夸张奉承,更不允许虚构情节。再如,公民犯法,处罚不可以延及子女。任何人如果歧视罪犯的子女,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理想社会的教育、科学和文化
摩莱里也十分注意下一代的教育和培养问题,《自然法典》专门制定了“防止父亲溺爱子女的教育法”。教育法规定,母亲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哺乳期的妇女如果要离婚,必须在离婚后继续喂养婴儿一年。部族族长要经常检查父母是否关怀自己的孩子。
幼儿满五岁要进保育院过集体生活,全体儿童待遇一律平等。儿童在这里得到精心的培养和教育,不仅要使他们有健康的身体,还要对他们进行品德和科学知识教育。同时教他们某些适合其年龄的工作,做一些准备劳动的游戏。一些体格强健的儿童甚至可以到公共作坊去,学习一些适合其职业的初步知识。保育院由一定数额的家庭的父母在族长的监督下轮流负责照管,每期五天。
儿童年满十岁就要正式离开保育院,进作坊在各行业工长和行业首长的指导下,学习劳动技艺、哲学和自然科学。男女工长和行业首长还要负责儿童的道德教育,以保证学生德智体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如果教育和照顾儿童粗心大意,由于管教不严使儿童染上某种恶习或违反公益精神的不良习惯,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将会暂时或永远被剥夺从事教育这一荣誉工作的权利。法律规定,各级首长和参议员应注意检查各地是否切实一致地遵守有关儿童教育的法律和章程,特别要检查是否很好地纠正和预防儿童时期可能产生私有观念的缺点,还要防止儿童的心灵受到某种离奇古怪的寓言、童话和诺言的熏染。
摩莱里的理想社会很重视科学研究。《自然法典》专设一章“可以防止人们心智迷误和一切超验幻想的研究法”,目的是要防止迷信和偏见,支持和鼓励献身于科学和艺术的人,使研究自然界的秘密和有益于社会的艺术具有完全的自由。“研究法”规定,在未来的社会里,公民必须研究法律、道德哲学和自然科学。献身于科学和艺术的人的敏锐性、洞察力、灵巧、技艺和天才要高于体力,他们的人数在每种行业和每个城市都要做出规定。对于天资聪慧的公民,科学和艺术的教育应提前开始,但是,这种学习或训练不能免除参加某种农业劳动的义务。不过,法律又规定,除了一定数额的少数从事科学和艺术的教师和学生外,任何人都必须参加体力劳动,在三十岁以前不得从事科学和艺术工作;达到这个年龄以后,那些由于经验促进智力的完善而其才干已发展到胜任比原来职业更高职业的人,可以从事科学和艺术工作。摩莱里注意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但又看不到消灭这种差别的物质条件,结果只能用法律规定三十岁之前不得专门从事脑力劳动。
(四)理想社会的日常社会生活
理想社会的日常社会生活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摩莱里并没有专门的系统论述,我们只能通过对其相关著述的梳理,粗线条地勾勒出大致的轮廓。
在《巴齐里阿达》中,摩莱里描绘了一个“在风平浪静和没有潜伏着危险的暗礁的广阔大海里”的“富饶的国家”。在那里,
有宽广的良田沃地,不必特别用力耕种,就可以培育出所享用的一切食物。平原像一张五颜六色的美丽地毯,上面有连绵起伏的形状可爱的小山;山坡上遍布着四季常青的树木,枝条上挂满了累累的红色果实……在这些瑰丽的小山脚下,有盛满清水的池塘,无数小河淙淙奔流、河水澄清,一眼可以看到沙底,发出潺潺的声音,反射着河底的黄金和珍珠的光辉。清水里渗有芳香的汁液;无数条暗渠把河水送到植物的根部,滋养植物开花结果。植物的果实吸收了这种芬芳的汁液以后,向空气里散发出香甜的气味……在这个幸福的国度上住着一个民族,他们的风尚高洁,使他们有资格占据这块富饶的土地……[72]
从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出摩莱里心中理想国度的自然风貌。幸福的人们就在这里生息繁衍。他们共同劳动,共同享用自己的劳动果实,共同建设自己美丽的家园。他们通过修建道路把全国分成无数的广大街区。在道路两侧,每隔一段距离,就会有一片农家房屋和供行人使用的舒适旅舍,在田地里耕种和收获的人也可以到这种旅舍中休息或小吃。在这种美丽大道的每一段上,都有一个高出地面的大广场,四周栽着几排树木,上面建有许多格局一致、排列整齐、宽大清洁的简单房屋。这种房屋是供某些家庭过共同生活使用的。广场的中心设有亭子和游廊,还装饰有喷泉,这是供他们吃饭使用的。在某些平原周围,也修建了不少住宅,这是为了其中的住户便于耕种而不至于劳累。在每个地区的中心都建立有一座大房子,作为保管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公共仓库。
同《巴齐里阿达》的描述略有不同,《自然法典》的建筑规划是以城市为中心设计的环形结构:在每个城市里,在一个形状规则的宽大广场周围,建筑一些结构划一、形式优美的储存各种物品的公共仓库和公共会议厅。在这片房屋四周,有规则地布置大小相等、形状相同的城市街区并划分街道。每个部族占一个街区,每个家庭住在一所宽敞舒适的房屋,所有房屋形状也都整齐划一。离街区不远的四周,建有长廊式的各行业作坊。作坊的外围建筑的房屋是供从事农业的人员或从事与此相关的职业的人员居住,同时作为农业方面的作坊、仓库、储藏室、畜舍和农具库使用。再向外伸展,离所有这些房屋不太远的外围四周,有收容和医治各种病人的医院和收容有残疾和年老公民的养老院,医院和养老院都处在较好的地段上,房间也都宽敞、舒适。在另一块最没有景观和最荒无人烟的地段,是一座围有高墙的大楼,里面隔成若干带有铁栅栏的小单间,需要暂时与社会隔离的人拘禁于此。在这一地段附近是围有高墙的墓地。
虽然《自然法典》没有提到居民日常劳动和活动的情景,但《巴齐里阿达》却有一些生动的描述,从中不难发现摩莱里理想社会里居民日常生活的片断。例如,每当大地回春的时候,人们便高高兴兴地忙着去耕种田地。成群结队的人在田野上劳动。大家彼此鼓励,互相帮助,秩序井然,有条不紊,工作分配得十分合理。他们工作起来好像游戏,使艰巨的工作能以惊人的速度完成。那些被高尚的竞赛精神所鼓舞的人,即种地最多的人,觉得自己是幸福的。做完一切工作之后,他们便开始娱乐:跳舞和野外聚餐;用各式各样的果实做出美味佳肴,人人都可以大吃特吃,尽情享用。一句话,庆祝这些工作的日子,同时也是充满欢乐气氛的节日。度过这种节日后,便是享受甜蜜的休息。
各种娱乐节日安排在春耕和秋收开始之前,或在各种产品收完之后或在每年年初进行。结婚典礼、新市长和行业首长的任职礼,也都在欢度新年期间举行。这里每五天有一个公休日。闰年多出来的一天也作为公休日。公共的娱乐节日总是由公休日开始,连这一天在内可以延续六天。在节日期间,大家都穿上节日服装,尽享欢娱。
在摩莱里的理想社会里,人们的日常消费方式,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根据《自然法典》,保育院的儿童、作坊中学艺的少年、农业中从事义务劳动的青年、养老院里生活的年老体弱的公民,等等,一般都采取集体消费的方式,其他公民一般以家庭为消费单位。总体来看,摩莱里倡导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不仅城市的街道和住房设施都相同,形式和风格都一样,公共仓库和公共会议厅的结构都一样,而且所有10岁至30岁的人都要穿质地相同的服装,服装的颜色也要按行业统一,病人也要统一着装。每个公民都有一套工作制服和一套节日服装。法律甚至规定,凡被革出社会和受到终身或有期拘禁处分的人,也要吃同样的饮食,穿相同的衣服。
在摩莱里的理想社会里,家庭不再被视为生产单位,而是一个政治单位和消费单位。作为消费单位,家长以家庭为单位向仓库或公共市场领取全家消费品。为了巩固家庭这个社会细胞,《自然法典》专门设有“婚姻法”一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本人素质或健康状态不宜者外,适龄公民都必须结婚,只有四十岁以后才允许过独身生活。任何公民都可以从任何部族、城市或省份选择自己的对象,但女方的子女必须加入男方的部族。每年年初举行集体婚礼。男女青年聚集一起,在市参议会的主持下,每个青年选择自己心仪的人,经姑娘同意后即可结婚。法律规定,结婚后十年之内不得离婚,十年之后根据双方同意或单方请求才准予离婚。离婚者一年后才得与他人结婚,但离婚的人不得与比自己、或比自己离异的人更年轻的人再婚,丧偶者除外。
每个城市每年在举行集体婚礼时,都要进行一次公民人口普查。参议会要精确登记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人数,全部按部族和家庭的名字入册。每个部族家庭户数要尽量相等,户数增多时可组成新部族,新的部族达到一定数量可以形成新的城市,或者给那些由于某种灾难减少了户数的部族和城市补充新户。
理想社会还比较重视人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教化。法律规定,要用演说、诗篇和绘画来歌颂自然的形体美和精神美、社会的舒适和愉快情景,以及为完善上述各方面而做出卓越贡献的公民。各普通参议会应委托专人著书,以表彰首长和公民的功勋,编纂全民族的通史。反奢侈法规定公民的穿着打扮要朴素得体,不得过于奢华,既要同本人相称,又要同国家财力相适应。这个幸福社会的基本生活规则是:任何人都不认为自己不应当劳动,大家同心协力把劳动变成了有趣和轻松的活动。
(五)理想社会的对外关系
与莫尔、康帕内拉等人明确而具体地阐述理想社会对外关系的原则不同,摩莱里对这一问题基本没有专门涉及。他只是原则性地谈到,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私有制必然带来争斗和战争,它对内实行暴政,对外实施掠夺。而一个民族一旦建立起公有制,就会消除私有制社会的一切弊端和恶习,成为最人道、最温和、最没有私心和最能够向善的民族。
至于理想共和国同相邻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摩莱里主张同相邻民族或外族进行经济交往,互相支援。在摩莱里看来,人民可以不受阻碍地与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外国进行贸易。国家把一切对外贸易企业交给某些公民经营,而经营者则把所得的商品交给国家,以免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同时他们还要就其贸易活动向共和国提交详细报告。这些为共和国全体国民服务的商人,在全国的帮助下,受到愿意把工作搞好的希望的鼓舞,可以完成最有利的交易。因为共和国拥有良好的政治制度,根本不存在引起邪恶的原因,所以,他们有充分的制度自信,从不担心同外界的交往可以把共和国改变。
五、摩莱里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摩莱里是标志着新的发展阶段的代表人物,带有鲜明的承先启后色彩,他系统阐述其乌托邦共产主义思想的两部代表性《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就是这一色彩的完整展现。《巴齐里阿达》在文体形式上依然采用了典型的莫尔式乌托邦文学的表现手法,《自然法典》在用简明的法律条文展现未来社会方面比温斯坦莱的《自由法》在技巧上更为娴熟,内容上也更加完善和具体。《自然法典》和《巴齐里阿达》在文体和表现形式上的差异本身就反映了社会主义思想从乌托邦描写到直接共产主义理论的转变,表明摩莱里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思想家。
摩莱里对后来的社会主义者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大革命时期的巴贝夫公开承认自己曾受到《自然法典》思想的影响。欧文的主要著作《人类思想和实践中的革命》也拟定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未来社会的合理组织法,而德萨米则更接近于摩莱里的做法,制定了一部《公有法典》。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把摩莱里的思想称为乌托邦共产主义,把它作为18世纪乌托邦社会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恩格斯还曾把摩莱里的著作列为社会主义思想文献资料的开篇。他在1845年编辑《社会主义者丛书》草案时曾致信马克思说:“将那些能给德国人提供最多的材料和最接近我们原则的著作排在前面;就是说,将傅立叶、欧文、圣西门主义者等人的最优秀著作排在前面。摩莱里的著作也可以往前放。”[73]
摩莱里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也有自己的独特贡献,他的一些思想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先驱者的观点,也有一些思想具有开创性的意义。首先,摩莱里从理论上系统论证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必然性,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公有制、劳动权、生存权、按需要分配等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莫尔等人的早期乌托邦思想。其次,摩莱里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彻底的乌托邦共产主义纲领。《自然法典》关于公有制、劳动权以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三条基本法,系统、简明、深刻地阐述了理想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属于首次。再次,摩莱里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首次明确阐述了计划经济思想。他提出全国经济一盘棋,要实行严密统计,计划管理。他把人口普查作为计划统计的基础,据此确定部族、城市、省的划分,行业的组建,产品的生产与分配的标准,以及住房、仓库、医院、保育院、养老院、会议厅等的建筑。这些思想虽然还比较粗陋,但对后世的社会主义者影响深远。最后,摩莱里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劳动权的思想。《自然法典》在基本法和具体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摩莱里把劳动视为权利,把剥夺劳动权利视为对罪或错的一种惩罚,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的概念。不是把劳动作为惩罚手段,而是把剥夺劳动权利作为惩罚手段,这是对康帕内拉劳动光荣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摩莱里的思想中也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他对未来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方案实质上不过是原始父系家长制、部族原始民主制及封建君主制杂糅在一起的产物,不仅带有严重的封建宗法制度的烙印,而且也反映了小生产者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影响。这方面唯一的合理因素是他能从本质上看待国家的性质,而不为形式所迷惑。但是,完全抹杀政权形式的意义,甚至认为公有制下可以实行家长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则是荒谬的。其次,他主张在理想社会里每个行业公民的服装数量、质量和颜色都要相同,住房的形式和大小要划一,日用品也要每人一份、人人相同,这些都带有明显的绝对平均主义色彩。最后,摩莱里把私有制的出现看成是人类陷入理性迷误的结果。因此,要消灭私有制,实现理想社会,就必须首先从理性的迷误中走出来。这就要靠英明的立法者根据自然权利和理性原则,制定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完善的法律,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服从这个完善的法律,这样就可以铲除私有制,建立起一个美好的、幸福的社会。对此,甚至连他自己也没有信心,他坦然承认,“遗憾得很,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