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及取士制度之改革(1 / 1)

唐代的制度,最有关系的,是赋税和取士之制。古代农民,有两种负担:一种是税,是田上所出的农作品。一种是赋,是马、牛、车、辇(niǎn)等军用品。汉世税称田租,有田的人才出。赋则变为口钱,是全国的人一律要出的。汉魏之际,户赋渐兴。晋武帝平吴,定户调之式。[7]全国人民,因年龄、属性之别,而授田有多少之差。年龄、属性相同的,授田都是一样。所收的赋税,自然也是一样。此制定后,天下旋乱,实行至何程度,很是疑问。北魏孝文帝时,又有均田之令。其用意,也和晋朝的户调式一样。但有桑田、露田之别。露田是要还官的,桑田则作为私有。平均地权,两汉以来,久经有此议论。激烈的要把土地都收归国有,[8]缓和的则主张限民名田。[9]总因土地多在私人之手,不易实行。当时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宜于大乱之后,土田无主之时行之。户调式和均田令,就是实行此等学说的。露田、桑田之制,大约是所以调和私有财产的。[10]唐朝的制度,也还是如此。私有的田,称为世业;由官给,将来要还官的,则称为口分。唐制更精详的,是乡有宽、狭之别。田多,足以分给居民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要减宽乡之半。庶人徙乡和贫无以葬的,得卖世业田。如能从狭乡徙宽乡,得并卖口分田,这是奖励他移徙的意思。[11]世业田虽得买卖,但最小最大,仍有一个制限。而乡有余田,也是要分给昆连的乡的,县州也都是如此,不能据以自私。其赋税,则凡受田的人,都要交纳田上所出的谷物,谓之“租”。成丁的人,为公家服役,谓之“庸”。[12]随乡所产,出丝麻和其织品,谓之“调”。所以此制称为租庸调法。租庸调的制度,是很精详的,然此制不易实行。[13]后来无田的人,官不能授;土田依旧自由买卖;有钱的人,还是恣意兼并;而赋税却是按人丁征收的,就有有田无税、无田有税、田多税少、田少税多的弊窦。人民无法,乃诈称读书、做官的,或者实系在家,而诈称出家,否则诈称客户。社会的经济,既不平均,国家的收入,又因之减少。其弊可谓很深了。此等积弊,如欲彻底清厘,非将户口和土地一并查明,把非法兼并的土地勒令退出,再行分给无田的人不可。然其事更不易实行。到公元七八○年时,杨炎做宰相,乃勒令诈称客户的人,各就其居住之地,造成簿籍,而按其财产的多少以纳税。分夏秋两季输纳,谓之两税。国家的收入因而增加,人民的负担亦得均平。但平均地权之意,就丝毫没有了。[14]

取士之制,在古代,大夫以上都是世官,士以下,则行乡举里选之制,已见《上古史》第八章。据说,古代还有一种诸侯贡士于天子之制,[15]西汉时,董仲舒根据此义,劝汉武帝立郡国选举之法。郡国各按人口为比例,岁举孝廉若干人。州刺史所举的,则谓之秀才。[16]初时政府是完全信任举主的,举到的人,即便任用。后来徇私冒犯的多了,东汉以来,乃渐渐加以考试。但非常行之制。魏晋以后,品评人物之权,操于中正之手,考试制度自更无从说起了。唐时,才确立一种科举制度。官颁考试章程。士子自揣合格的,可到州县里去报名。州县依法加以考试。合格的送到尚书省里,再由礼部加以考试。由州送省的,称为举人。中央政府所设科目很多。其常行的,为明经、进士两科。明经所考的,是帖经、墨义,进士所考的是诗赋,[17]都是无用的东西,所以颇为时人所诟病。但是所考的东西,有用无用是一个问题,考试制度本身的好坏,又是一个问题。帖经、墨义和诗赋虽然无用,论考试制度的本身,确实是公平的。因有科举制度,所以能够逐渐将等级铲平;因有科举制度,所以人民向学的,不待劝勉而增多。这都是科举制度给予我们的好处。

唐朝还有一种有名的制度,便是府兵。府兵之制,起于北周,隋唐袭之,而唐制尤为详备。其制:于地方设折冲府。每府都设折冲都尉和左、右果毅校尉。人民有兵籍的,则蠲(juān)其租调,于农隙加以训练。府兵在平时,依旧种田。有事时,发令调集,命将统率出征。还师之日,将官便将差事缴销,兵亦各回老家。此制的优点,在于国家无养兵之费,而得多兵之用;兵又都是有身家的人,无“无家可归”之弊,亦无屯聚一处,受野心家利用之患。到府兵之制坏,而藩镇之兵起,唐朝的纲纪,就要大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