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夫多妻(1 / 1)

宋朝法律上规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妾是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的另一个角色,她是为男子提供“性”或生育服务的女人。一般地说,妻与妾一样有婚姻关系,需要订立相应的婚姻契约,是男子的准妻。它与媵和婢关系是不同的。媵是女主人的陪嫁女,婢是主人的仆人,都被人们视为主人的奴仆和社会的贱民。同样,宋朝社会又规定,前妻亡故,可以续娶;又规定成年男子工作在外,单独生活,也可以自己另行娶妻,不受父母和家族的制约。所以,一夫有多个妻子在当时是被允许的,而不只是一妻多妾。

从史氏家谱资料中不难发现,史氏家族中不少男子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夫人。比如,史浩先后有原配、继配和再配三位夫人,这些夫人都是史浩在不同情况下娶的妻,是法律允许的,都有妻的名分,而不是妾;史宜之先配厉氏、后与郑氏联姻;史岿之先配楼氏、后与王氏之女联姻;史弥厚先配余氏、后与赵氏联婚;史道之先配赵氏、后娶王氏;史弥忞先娶翁氏、继娶赵氏;史溶先后与申屠氏、张氏婚配;史弥年先配吴氏、后与赵氏联姻,之后又娶何氏之女;史弥炳原配丰氏、后娶赵氏;史宇之先娶洪氏,继娶赵氏;史周卿先配赵氏、后有范氏;史嵩之先娶陈氏,继娶赵氏;史茂卿先与孟氏相配,继娶杨氏为妻。此时人们不禁会问:一夫多妻、三妻四妾原本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为什么皇亲国戚中也会有人接受这种不平等待遇呢?不少赵姓女子、特别是宋宁宗慈献皇太后的侄孙女杨氏也竟然能接受如此安排?这与上述所说的宋朝婚姻体制有关,因为继娶者是妻不是妾。

允许男子有多妻可以免除男子去青楼寻找知音的麻烦,而且社会上对于男子上青楼,甚至在家养家妓都并未禁止,也不予以严厉谴责。中国古代妓女与青楼的出现同科举和文化发展有关。晚唐时就有权贵蓄养家妓或艺妓的习惯,白居易一生就有不少有关家妓的故事。宋朝名人中寇准、范仲淹、苏轼、辛弃疾、陆游和大将军张俊等都有过养家妓与上青楼的风流事,并赋予家妓以“侍妾”“姬侍”“小鬟”和“歌儿”等不同称呼。这是随着唐宋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有时成为文人们的一种时尚。这种“家妓时尚使得本已不稳定的良贱关系更趋混乱”。[1]

与此同时,宋朝法律也明文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2]规定妇女在其丈夫外出、长期不归且无音讯者,该女士也可向官府申请离婚、再婚。这同样体现了妇女在婚姻上的自主和自由。由此可见,上至皇室下至百姓,妇女离婚、再嫁不被认作是有辱门风之事。至少在当时还不存在“从一而终”的观念,南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中国古代非常强调等级关系,为官者如此,婚姻上也不例外。婚姻的等级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封号的不同。

为了奖励家族中的女性,南宋朝廷会采取封诰官员母亲或妻子的办法,来表彰她们相夫教子的功劳,鼓励他们为家族有更多的付出,这就是命妇制。这一制度规定将宫廷中的嫔妃称作内命妇,宫廷外的大臣们的妻、母称为外命妇。作为命妇可以享受各种礼节上的待遇。命妇封号的名称与官位相联系,如外命妇的封号可分为九等,有夫人、宜人、令人、恭人、硕人、安人、孺人等,等级分明。[3]对于婚前为一般家庭的女子,若夫君和儿子无功者就不受封,而有功者死后也可获得相应的封号。明州史氏家族中的不少女主人享受过各种不同的封号,不仅是一个正妻,一夫多妻下的众多妻子同样受封。比如:

(一)夫人

夫人是命妇中的最高荣誉。所谓夫人,即文武官员中的一品及国公母、妻均可称为国夫人,三品以上的母、妻为郡夫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此制,如称诸侯的妻子为夫人;唐朝也有命妇封号的规定;宋朝开始给执政以上的妻子封夫人;以后,明代则规定一品、二品官之妻皆封为夫人,清代并封宗室贝勒至辅国将军之妻为夫人。这就是传统的父母以子为贵、妻子以夫为荣的做法。

如明州史氏家族的始祖母叶氏出身为一般婚姻家庭,生前并无突出贡献,没有受封。后因其曾孙史浩入相,被封为冀国夫人。史浩之父史师仲生长在普通家庭,死时无封号,后因儿子成了宰相,又被封为太师越王,史师仲遂获赠太师越国公称号,其夫人洪氏死后获赠越国夫人称号。史浩的原配贝氏,死后获赠越国夫人;继配周氏,即是史弥远之母,因史弥远又任宰相,双重身份使她在死后获赠齐国夫人称号;又配陆氏,即史弥坚之母,史弥坚曾在尚书任上就职,由于父子双重关系,陆氏死后受封为安国夫人。

之后,史浩的长子史弥大,娶高氏,获赠魏国夫人,继娶丰氏赠越国夫人、继林氏封鲁国夫人。史浩的二子史弥正,配陈氏,获赠秦国夫人。

史弥远的原配潘氏,初未受封,后因史弥远被封为卫王,获赠齐鲁夫人。史弥远之次子史宅之,曾任吏部尚书,卒于任上,获赠太师齐国公,妻沈氏封为齐国夫人。

史木,累赠太师,封卫国公,其妻戴氏赠卫国夫人。史木的三子史渐,累赠太师齐国公,原配莫氏、继妻高氏并赠齐国夫人。史渐的长子史弥忠,配孙氏,封齐国夫人。史渐六子史弥应,为正五品,配石氏封资国夫人。

史弥巩,赠少师直华文阁开国公。娶臧氏,赠华国夫人。

史禾三子史浤,品位较低,其妻不宜称夫人。配杨氏,赠恭夫人,意即在恭人与夫人之间。

(二)宜人

所谓宜人,是封给文官朝奉大夫以上至朝议大夫的母亲或妻子的;武官官阶相同的对象也可获封。此称号始于宋朝政和年间。

如史师仲次子史渊,本人虽无太大成就,因是宰相史浩之弟,其妻姚氏、继李氏并封宜人;史弥恕,为从八品下阶文散官,其妻伍氏和余氏并封为宜人;史有之,正五品上阶文散官,妻宋氏,封为宜人;此外,史莘卿之妻孙氏封为宜人;史齐卿的两任妻室张氏与钱氏,并封为宜人;史文卿之妻方氏封为宜人。史守之,娶小溪朱氏,封为宜人;史安之,配刘氏,封为宜人;史实之,配李氏,赠宜人;史显卿,配惠氏,封为宜人;史抑之次子史颐卿,配刘氏封宜人。

(三)安人

安人是从宋徽宗时开始给命妇规定的封号,是封给自朝奉郎以上至朝散大夫之妻的,位在宜人之下。以后几经变化,至明清时,则成为六品官之妻的封号。如果是封给母亲或祖母的,就要在此前加一“太”字,称太安人。

如史浚五子史弥迈,正六品,妻楼氏封赠为安人;史本之,六品,配吴氏,封为安人;史弥巩次子史肖之,为六品,配臧氏与刘氏并赠为安人;史受之,配陈氏,封为安人;史仝之,配孙氏,封为安人;史宣之,配徐氏、张氏并封为安人;史吉卿,娶孙氏,封为安人;史瑚卿,虽然只是从八品上阶文散官,是御赐进士,妻冯氏亦封安人。

(四)硕人

所谓硕人是指有大德的人。《诗经》中有“硕人俣俣,公庭万舞”之名句。宋朝时作为命妇的称呼,位在令人之上,为外命妇的第四等。如史崇之妻石氏,封硕人;史源之妻贝氏,赠硕人。由于此封号等级较低,有时就会有特殊处理办法,比如史弥愈,进士,妻邹氏原封令人,加赠硕人。史定之妻钱氏原封为硕人,因其是忠定王之孙子,常侍侯忠定王史浩一起造朝,深得宋孝宗奇爱,后又加赠安康郡夫人。

(五)令人

令人是宋朝定制,其位居于外命妇的第五等,位于硕人之下,恭人之上。《续通典·职官十六》有详细记载。明州史氏家族中有记录可查的,有史尧之妻孙氏,封为令人。

(六)恭人

恭人的名称来自《诗·大雅·抑》的“温温恭人”,意即是个谦恭与宽容的人。北宋徽宗时开始给外命妇加此封号,封给中散大夫以上至中大夫之妻,位在令人之下,等级较低。到了元朝时改授给六品,明清时又改为给四品官之妻的封号,给母亲或祖母称为“太恭人”。清朝时还特给奉恩将军之妻此封号。

南宋明州史氏家族中获此封号的有:史光,先娶蒋氏,继又娶蒋氏,并赠恭人;史胄之,进士,正五品下阶文散官,配虞氏,赠恭人;史渊之子史弥高,配陈氏,赠恭人;史抑之,配何氏与陈氏,并赠恭人;史隽之,配魏氏,封恭人。

(七)孺人

孺人称呼来自《礼记·曲礼下》的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4]宋代开始成为专用词,用作于给通直郎以上之母或妻的封号。以后,明清时则成为七品官的母亲或妻子的封号。明州史氏家族中有史师仲三子史溥,为正六品,配洪氏、卢氏并封孺人;史师仲五子史涓,获赠中散大夫,为正五品,配卢氏、马氏并封孺人;史弥谨,进士,正六品上阶文散官,配姜氏,封孺人;史涓三子史弥林,正九品。配李氏,封孺人,赠安人;史若湛之妻、史弥文之妻均封为孺人。

虽然上述这些妇女在称谓上有高低之分,处于各自不同的等级,并不是平等的,但是,她们至少享受了特殊待遇。至于未获受封的妇女、普通家庭的妇女在婚姻上的不平等,表现在等级性上更是可见一斑。这种不平等在高官家庭关系中也有表现。以史光的生母为例。

史光是八行越国公史诏(升之)的第五个儿子。在家谱记载中有关他的生死年代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说法是他1093年(宋哲宗元祐八年)生,1158年(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卒;第二种说法是他生于1113年(宋徽宗政和三年),死于1178年(宋孝宗淳熙五年),两者享年同样都是66岁。究竟哪个说法正确?第一种说法与他的兄长们年龄相吻合,如大哥史师仲1082年(元丰五年)生,1124年(宣和六年)卒;二哥史师才生于1083年,三哥史师木生于1086年,四哥史禾生于1090年;四个兄弟生年相差一年到四年,史光与四哥史禾之间相差三年,这一说法比较符合生育规律,且与他们的母亲徐氏年龄相匹配。因为以普通常识而言,徐氏生于1058年(嘉祐三年),死于1123年(宣和五年),享年65岁。若以第一种说法史光1093年生为依据,徐夫人35岁生史光,年龄正合适。如果以第二种说法为依据,史光生于1113年,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与其四哥史禾出生年龄相差23年,不太符合生育规律。二是那时徐氏已过55岁,这个年龄生孩子可能性不大。由此可见,史光的生年以第一种说法较为正确。

但史氏家谱中明确记载着:“史光,字显道,第百六,生于政和三年癸巳三月八日,八行越公第五子也。”宋徽宗政和三年即1113年。卒于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戊戌三月六日”,享年66岁。是家谱有误,还是另有内情?查《徐太夫人墓志铭》:“夫人徐氏,明州鄞县人也。三代皆不仕”“年二十,归里士史升之”,在史家共生活“四十六年”,明确记载她“有子十三人,而夫人出者四男六女。师仲、才、木、禾,皆举贡进士,有美名”。[5]这就是说徐夫人只生了史光以上的四位兄长和六个女儿,另有包括史光在内的三人不是徐夫人所亲生。

这里,有三点必须明确,一是史光肯定是史诏的第五个亲生儿子,二是他肯定不是徐氏的亲生儿子,三是史光另有生母,究竟是谁是个谜。史籍与家谱中对此都未记载,家谱中记史诏只有一位夫人徐氏,其他材料中也未有记录。在史诏的资料中有个特别的提示:其“事详忠定王所撰墓记”中,可惜目前还未能见到史浩所写的墓志,内情不得其详。于是史光的生母竟成了神秘人物。进一步考察史光的介绍,最后提到一句:“后曾孙等俱能世其家业,惜赠典不与于公也”,这就是说,由于史光的身份特殊,连子孙后代获得殊荣后应有的赠予,他都不能享受。这是为什么?又是一个谜。

在没有见到史浩所写的墓志铭前,我们只能按照宋朝的法律和习惯做出解释。如前所述,宋朝法律规定一男只能有一女为合法妻子,长期在外可另娶。另有妾、媵和婢是供“性”或生育服务的女人,她们有的是有婚姻契约的准妻,有的则属贱民行列。史诏一辈子生活在明州,不可能有外出机会另娶。但是,家中会有“侍女”“婢妾”“小妾”等类人员,她们与主人所生的子女理应属主人所有,这些女子自身由于身份有“良”“贱”之分,只有生育权,而无冠名权。所以,史光可能是“侧室”“外室”“小妻”“婢妾”或现代意义上的“情妇”所生。由于她们的地位低下,与男主人也未形成夫妻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史诏还带有“八行”先生的道德光环,不能因此而毁誉。史光的母亲显然不是一夫多妻的“妻”或“妾”,她既无权继承,也无权立嗣,连亲生儿子亦不能依靠。官宦人家为了分清“良”“贱”,只能将其归属于生父和养母之下,这就必然出现徐氏只生四子、史诏只有一妻而有五子的矛盾,以此勉强解决儿子史光出身的窘境问题。这种生母身份上的差异与造成不平等待遇有着极大关系。

有人以为,一夫多妻或女子出嫁无名反映了女子在社会上无地位,但南宋社会上同样存在着男孩入赘于女家的情况,成为“倒插门女婿”的问题,男子从属于女子。赘婚在南宋社会虽不是主流,但也不被禁止,富人招婿入赘并没有受到岐视。所谓赘婚,即以女士为主体,未婚女子娶夫回家,男子到女家成婚。陈柏泉所编的《江西出土墓志选编》中就有一例:有个叫费淮俊的人,自幼无家无业,失去依靠,生活非常艰难,长大后就入赘赵宋宗室郡主赵若云家。她是魏王廷美的后人,生于1241年(淳祐元年),自幼生活在外祖母家,16岁时就招费淮俊入赘,嫁给了费淮俊。婚后双双感情很好,在由湖南转至岭南时,郡主不幸染上瘴疾,1269年(咸淳五年)郡主死于广西梧州。其夫在悲痛中为其撰写墓志,并将其安葬。明州史氏家族中也有赘婚的实例,发生在南宋著名史学家王应麟的后裔孙女与史氏家族后世孙子辈史必贽之间的故事。史氏家谱中详细记载了这一桩婚姻。详情可见最后的“尾声”文中。这些情况在族谱中都会有记述,这些举动表明南宋时期江南士人并不在乎“倒插门”现象,说明他们思想比较开明、务实。南宋时期风俗的开放性,甚至强于元明清三朝。史氏家族按世俗规定,未与同姓结为亲家。

明州史氏家族还非常重视嗣子继承问题。无子立嗣应该是个人或个别家庭的问题,但有时也会成为家族关心、甚至出面干预的问题。一是因为关系到以后怎样上族谱,关系到他在祠堂祭祀中的地位,也有结婚生子的继承问题。也许由于明州史氏家族过继人员较多,因此《古藤史氏宗谱》在凡例中,特设有专条来做说明,全文是:

凡继嗣。古人不幸无子,原有继续之礼,以承宗祧。然必须论昭穆之次,由亲而及疏。不得以贫富而有所争执。又或身处单寒,往往有负螟蛉以待老者。如概为删除,则若敖之鬼,抱痛实深。似宜礼顺人情,通融权宜。惟明注原属某姓之子,迹其来历以严非种之防。至宗族之中,以子为本宗嗣或出嗣他姓,亦于生父名下注明子某为某人嗣,为某姓嗣。既正本支,又使出嗣之人不时于所生之意。而族中有徙居异地者,于始迁之人名下,注明其地,以俟后日查考。

这里,既坚守了血统法则,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即既要明白“昭穆之次”,更要注意“由亲而及疏”;同时明确,继嗣是为了解决无子继承问题,不允许以贫富而有所争执,或有负于以养子善待老人的做法;为了明确继承关系,要求入嗣者注明生父姓名、本人原姓名,是本族人还是外姓人。若有迁移也要注明迁往何处,在谁的名下,只有实地、实名,才可便于查找,并入族谱。

明州史氏家族内部因无子而继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时它不属于宗族或族长之意,而是家庭内部调节所致,本家中最有权威的人士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如史氏家族四房史禾的三子史浤,自幼喜学文词明赡,深得越王史浩的喜爱,但因其早年英逝,无子。因而由史浩作主,让三房史木的三子史渐把他的儿子史弥巩作为史浤的嗣子。后来史弥巩登吴潜榜进士,他的子孙们也都很有出息。按照礼法规定,他们虽然都在一个家谱体系,但从图谱系列,他就得加入史浤的谱系,并注明嗣子史弥巩为史渐之子,同时在史渐的谱系中,也需注明史渐之子史弥巩嗣于其堂叔。

由此可见,姻族关系既有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是一种政治的需要。明州史家选择的媳妇不是富家之女,就是官家之后,甚至是皇家宗室千金下嫁。她们都受过较好的教育,知书达理,以她们精干的才能,除能撑起全家门户外,还能全心全意辅佐夫君,让夫婿、儿子一心一意专致学业、专心举业、专志学术或专心为官,它对振兴与维护门户之道具有实质性的贡献。从这一层面上说,史氏家族所选择的婚姻,其动因和效果都是为了家族整体利益,也是明州史氏家族成功的一个原因。

[1] [美]柏文莉:《宋代的家妓和妾》,见《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21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户婚门·离婚·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

[3] 《续通典》

[4] 《礼记·曲礼下》

[5] 《阙头史氏宗谱》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