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奈之举(1 / 1)

有人认为史弥远把韩侂胄的头献给金人,是实足的投降派,是“奸臣”。这样的评价是不妥当的,也是一种误解。

关于金朝统治者要南宋向金奉献韩的首级问题,当时就有人表示反对。有人提出不同主张,认为此举有伤“国体”,以为“韩首固不可惜,而国体可惜”,[1]有人则以为“和议重事,待此而决,奸凶之首,又何足惜?”[2]也有人认为“今日敌要韩首,固不足惜,明日敌要吾辈首,亦不足惜耶?”[3]但也有一些大臣认为奸凶之首不足恤,表示同意。最后,由宋宁宗领导大臣们经过讨论,思想基本得到统一,认为“与其亡国,宁若辱国”,决定接受金朝的全部苛刻要求:开棺、割首、装盒,送往金朝,达成和议。所以,献头一事不是史弥远的个人行为,是朝廷的决定。

这里,围绕所谓“有伤国体”,必须搞清两个问题:

(一)谁代表了当时国家的正统?

长期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不少人总是以汉民族为其出发点,来看待其间的斗争,较少考虑其他民族的感受。如在谈及宋与金的斗争时,只顾及宋的利益,不考虑金的优势。我们能否就这个问题来个换位思考,能否在研究宋朝的历史问题上放宽一下眼界。因为这“不仅是一个王朝,而且是一个历史阶段。当时,相对于宋朝来说,辽夏金并存不再是周边附属性的民族政权,而已经成长为在政治、军事、经济诸方面都能够与宋朝长期抗衡的少数民族王朝;赵宋作为中原王朝,在当时历史大势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头作用,不是体现在统一大业的领导权上,而是表现在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上”。[4]

关于谁是当时中国历史上正统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辽、金、宋各朝都有人发表过各自不同的看法,它在中国社会史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有人认为,宋朝代表正统,因为,从宋太祖到宋太宗用了十几年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南北统一,因此犹如“宋之承唐,唐之承隋、承晋、承汉”一样,[5]宋朝是中国历史的“正统”,元朝就是承继宋朝的。而辽朝和金朝都是窃国者、是僭越者。这种说法习以为常,没有人去深究。但是,在评定南宋与金关系时,它却至关重要。

也有人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宋朝并没有最后完成统一大业,反而被元朝所灭,而与其分庭抗礼的辽朝与金朝却不断地取胜于宋朝,所以,辽朝与金朝有可能成为正统。契丹人也自以为是炎帝之后,而且辽朝建国在宋之前,理所当然地是正统。极力标榜辽朝的正统地位,且从当时外人的称呼中也可知道,在俄语或斯拉夫语系中人们习惯称中国为“契丹”,契丹就代表了中国。

金朝统治者更以为自已就是正统的代表。因为,他们认为中原即代表中国,金朝占有了北宋的中原地区,是胜利者,就是正统。金人把自己称为北朝,而把宋朝看作是已亡之国。南宋是南朝,他们把南侵称为“举兵伐宋”,是理直气壮的讨伐。他们提出自己是“合天下于一”,是有权实现统一的统治者。金世宗更以自己是“据天下之正”,认为自己处在正统地位。他们在中原实行尊孔崇儒,以为只要按原有的中原方式建立官制和礼制,就是正统。简而言之,站在汉人的立场上说南宋代表了当时的正统,而在金人看来,金人占据了宋朝的国都,抓走了北宋的君主,他们所面对的南宋只是一个流亡政府。他们南下追杀赵构,就是不承认这一政权,不允许南宋政府存在。而且金朝选择五行中的“土”德为自己的标帜,这“意味着金朝从此以后就作为合法的继承者,在汉人正统的王朝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他们“认为自己对天下的所有一切,也就是说对全部文明世界的统治都已合法化。宋朝因而再不能宣称自己是中国土地上进行合法统治的惟一国家”。[6]所以,南宋与金的关系已不是南宋为主,金朝为次,而是相反,金朝理所当然地代表着正统。

正统观念在修史中也得以体现。《宋史》是元朝末年由元朝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在编修体例上也有过不同的主张,双方“持论不决”。

蒙古族也以正统自居,因此在正统承继问题上必须有个明确说法。脱脱丞相最后决定以“合三国正统说”来修《宋》《辽》《金》三史。即他们认为宋、辽、金三朝都不属正统,元朝是合三国而成正统的。换言之,他们认为当时的历史状况与魏蜀吴三国时期非常相似,属于“是非难明”时期。因此“金虽据有中原,不可谓天下之正;宋既南渡,不可谓合天下于一”,元朝只是在金灭辽、元灭金、最后灭宋后实现统一的,是在此基础上“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而后正其统”的。[7]所以,把元朝称为合三国而为正统较为适宜。

《宋史》作者不偏不倚的定位,有利于指导处理宋与金的是非。既然南宋并不代表正统,因此在杀韩侂胄、在向金奉献头颅上只是表明人们常说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并没有触犯正统地位,也无所谓“有伤国体”。南宋朝廷被迫同意向金人献头颅一事是经过朝廷讨论、皇帝认可的,实是南宋的无奈之举,怎么能归罪于史弥远一人,且非在他的头上戴上一顶“投降派”“奸臣”的帽子,并非得将其归入奸臣系列不可呢!

(二)谁应对此负责?

史弥远遭人非议最多的是他参与制订《嘉定和议》的条款。因为,从传统观念出发,汉人是不能向其他民族称臣、包括向女真人低头的。相反,如果其他民族包括女真人向汉人低头,以至于割了他们首领的头颅,他就会成为民族英雄。

其实,史弥远对于《嘉定和议》条款从制订到执行都不负有责任的。我们不妨将《绍兴和议》、《隆兴和约》和《嘉定和议》三个条约的条款做一比较。

1.从条约签订的时间看:

(1)《绍兴和议》先后两次,第一次在1138年(宋高宗绍兴八年,金天眷元年)八月,宋朝金朝双方签订了正式和约。第二次在1141年十一月,与第一次相距三年。

(2)《隆兴和约》在1164年(宋孝宗隆兴二年,金世宗大定四年)十一月,订立,与《绍兴和议》相距二十三年。

(3)《嘉定和议》在1208年(宋宁宗嘉定元年,金泰和八年)三月签订。与第二次《绍兴和议》相距67年,与《隆兴和约》相距44年。

2.从内容看:

(1)第一次《绍兴和议》规定:两国以黄河为界,将原刘豫管辖的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宋朝;南宋向金称臣;南宋每年需向金朝交纳“岁贡银绢各五十万匹两”,即将原来交给辽朝的岁币转交给金;金人允许归还宋徽宗、宁德皇后梓宫,以及宋高宗之母韦氏。

第二次《绍兴和议》主要内容有:

第一,南宋向金称臣、奉表于金,由金朝册封宋主为皇帝,“世世子孙,谨守臣节”。

第二,南宋每年春季向金交纳岁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

第三,每年金主宋帝生辰及正旦,双方都需遣使致贺。

第四,宋金东以淮水中流、西以大散关为界。

第五,割唐(今河南唐河)邓(今河南邓县)二州,及商秦之半以畁金。

第六,燕京(今北京)以南、淮水以北流亡南方的人,若愿北归,南宋不得阻拦;而燕京以北逃匿于南方的人,则必须遣送归还。

第七,以口头表述为准,金朝同意将宋徽宗、郑后的梓宫,以及宋高宗之母韦氏等归还宋朝。

(2)《隆兴和约》内容较前有一定变化,如:皇帝称号由原来的君臣之国改为叔侄之国;改原来的诏表为国书,宋、金皇帝一律称为皇帝,文书都称国书;改称岁贡为岁币,银、绢也各减五万两;疆界以《绍兴和议》为基础,双方再割、再让一些州地;在遣返俘虏问题上也有变化。由此可见,宋朝地位较前有所提高,金世宗在保证所得前提下确实作了一些让步。

(3)《嘉定和议》的具体条款,有的依旧,如两国境界如前;双方遣返俘虏如前;有的稍有变化,如:称呼照前,只是由叔父改为称伯父;变化最大的有三点:一是宋每年交纳岁币银、绢较前增加十万两、匹,二是宋需交纳犒军银三百万两与金,三是惩办战争首谋之人,宋将韩侂胄与苏师旦的首级函送金人。

3.从影响看:

史弥远受遣责最多、最激烈的也在于此。其实,了解宋、金对正统的理解就能找到正确的定位。了解南宋皇帝的表现就能确定是谁的责任。

就在《绍兴和议》签订之后,宋高宗上表说:

臣构言,今来画疆,以淮水中流为界,西有唐邓州,割属上国。自邓州西四十里,并南四十里为界属邓。四十里外并西南,尽属光化军,为敞邑沿边州城。既蒙恩造,许备藩方,世世子孙,谨守臣节。每年皇帝生辰并正旦,遣使称贺不绝。岁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自壬戌年为首,每春季搬送至泗州交纳。有渝此盟,明神是殛,隧命亡氏,踣其国家。今臣既进誓表,伏望上国早降誓诏,庶使敞邑永为凭焉。[8]

1142年(宋绍兴十二年,金皇统二年)三月,金遣使册宋康王(高宗)为帝。[9]

这就是说,宋高宗是以臣子、藩方的名义向上国(金朝)承诺的,他感谢金主的恩典,表示今后世世子孙都能谨守臣节,认为所割疆域属上国所有,决不反悔。今日,以臣的名份进奉誓表,希望上国能早日下降誓诏,以保永久平安。

有人以为是史弥远让南宋遭受屈辱,事实上是早在宋高宗时就愿自受其辱:金国是上国,南宋是藩方;金朝是君主,南宋是臣下。谁是正统,谁是附属,定位一目了然。

有人对于金朝要求增加岁币银绢、交纳犒军银,以及惩办战争首谋之人并将他们的首级函送金人不理解。这正是西方史学家与中国传统史学观念的不同视点。《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说:在1207年下半年到1208年的和谈期间,金朝坚持要将韩侂胄作为主要的“战犯”,一再要求将他引渡。得知韩已被诛之后,他们又要求将韩的首级献给金作为赔罪的证物。换言之,金朝在《嘉定和议》中是以惩治“战犯”和战争赔偿的名义来处理宋金关系的。所谓“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他们认为韩侂胄破坏了原有的几十年和平局面;所谓“战争赔偿”是指战败国由于战争的原因,必须付给战胜国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按理说只有被侵略国家才有此权利。因为金朝认为“开禧北伐”是由韩侂胄挑起的,就把自己当成被侵略国家。

综上所述,宋金的这场战争以南宋答允金朝之请,函送韩侂胄首级换取所侵之地而结束。从此,南宋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对于南宋来说,《嘉定和议》比《隆兴和议》更为屈辱。宋宁宗在总结开禧用兵时说:“恢复岂非美事,但不量力尔。”[10]但是南宋受辱,责任不在史弥远,他只是皇帝指令的一个执行者。应该对此负责的是宋高宗与韩侂胄。由此也可说明,宋金关系中定调与第一责任人应是宋高宗,此后很多问题来源于此。所以,史弥远临危受命时所遇到的问题,既不能归咎于当时的宋朝最高统治者宋宁宗的无能,也不能怪罪于史弥远本人玩忽职守,而是由于他们遇到了可怕的对手金军,以及南宋开国皇帝高宗种下的祸根。同样,南宋的灭亡,也不在于宋朝的软弱,而在于他们遇到了更为可怕的对手蒙古军队的攻击。同时还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不要折腾。这里,我们应该明确,不是所有主战者都是正确的。

假若对于双方来说都有好处的话,就是“这个和议又为宋金两国提供了20余年的和平相处的环境”。

4.从结果看:

宋朝向金屈从由来已久。尤其是不少人不能原谅史弥远向金献上韩侂胄头颅这一事实。这是由于他们并不了解历史的全过程,若从整体看,从长远看,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看,掌握了全部材料,就会了解史弥远主守的观点是正确的,他的做法也是整个过程的延伸,是无可奈何的。

(1)从1123年宋与金签署第一个和约开始,就出现了这种不平等的苗头。这是宋金两国最早的和约。那时,刚刚建国才十年的金朝就要求与宋朝并称为平等国家,阿骨打被称作“大金大圣皇帝”,宋朝要把原给辽的岁币交纳给金。所以,这一和约的签订标志着金宋一个漫长的的不平等时期的开始。

(2)时隔两年,1125年秋天,金朝就因“张觉事件”而大举伐宋。所谓张觉事件,实际只是金朝发动战争的借口。张觉原是辽驻平州(今北京东部永平)的节度副使,后反金降宋,仍任原职,金朝就以他是叛徒为由,要求宋朝引渡,下令将其处死并把他的首级送至金朝。宋朝被逼只得同意照办,这一行动说明,当时宋朝政府已不具备庇护自己官吏的实力。

(3)1127年初,金将宋徽宗和宋钦宗一律降为庶人,后分别被封为天水郡王和天水郡公;1128年又强迫他们为阿骨打穿孝行礼,表示赎罪。这些侮辱性活动说明金朝非常重视辈份,北宋也已无可奈何,只得照办。

(4)从称呼上看,从宋高宗开始,就称金为“上国”,自称为“鄙邑”,为“臣构”,将岁币称之为“贡”。而金则把宋看作是“侍从”,而不是一个有主权的政府。南宋的自我否定已达到了极点:俯首称臣。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按当时双方地位看,“金欲和则与之和,金欲地则与之地”。[11]这就是说,只要金人不答应,宋人怎样要求都是没有用的,只有金人满意了才能达成协议。

(5)1161年夏,金的最高统帅海陵王为了表明他将以正统的统治者来统治整个中国,便下令将辽朝的耶律氏和宋朝的赵氏家族中所有男子(当时约有130多人)全部杀死。更为可恶的是,他还以继母谏止他伐宋为名,杀害了他的继母、皇太后徒单氏和她的侍婢们。[12]

以上材料都可说明,宋朝自身地位决定它只能屈从于金的**威,南宋的宰相必须继承“老祖宗”遗留下的恶果,任何人都没有办法改变。在自己力量不及对方的前提下,不接受议和条件就等于自取灭亡。南宋政府只要不答应金朝这一条件,金人就会继续战斗下去,而南宋在战争中没有战胜的可能,结果会更惨。南宋当时的这一局面如同中国近代一样,弱国无外交、“胜者王侯,败者寇”、落后就会挨打,不平等条约不得不签,任何人参与都会是一个结果,形势逼迫史弥远只能满足金人的需要,别无他路。所以,这里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不能因此把签约者或同意签约者都称作是投降派和奸臣。

在“战”与“和”、忠”与“奸”的相关议题上,除有“诛杀”、“献头颅”等问题外,还有“独相”和“擅权”两件事。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两件事?怎样由此来评定史弥远呢?

史弥远曾多年独相,独揽大权于一身,任相后步步高升,以致他的头衔越来越多,就此,有人更把史弥远与秦桧、韩诧胄、贾似道做了比较,认为南宋从1127年建立,至1279年灭亡,历时一百五十二年,期间宰相中任职时间较长的有:秦桧19年、贾似道16年。任职最长的是史弥远共计26年,其中独相为24年。由此认定史弥远与秦桧等三人在任职时间上有共同之处,而且较他们更长,因此认定他就是奸相。我们认为,不能以任职时间的长短或为相的方式同奸臣划等号。同样,也不能以是否是独相作为评判宰相的标准。

我们认为,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央集权体制下存在的主要矛盾。两千多年以来,社会总的趋势是皇权越来越膨胀,相权越来越缩小。所以,人们已经习惯于国家一切权力均由君主一人裁决,宰相只能是“助理万机”中一员。在这一思维方式下,皇权必须绝对管控宰相。皇帝必须位居权力的顶峰,总揽一切大权。皇帝之下设中央决策机构,即宰相与枢密院、六部九卿具体行政,构成以皇帝为中心的严密统治。这就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都得听命于皇帝。为了加强皇权,历史上也曾有过削弱宰相权力的行动,但之后却出现了军阀割据的局面,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社会实践证明,皇权与相权是相互制约、相互消长,并不断调节的,强调任何一方,削弱另一方都会发生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南宋时期的独相制是在宋朝与金朝的并立战争中,由执掌权柄的宰相逐渐形成的。原来,宋朝的统治者吸取前朝的经验教训,除收夺兵权外,还加强了对于相权的控制,甚至以缩短宰相的任期来管控,造成主强臣弱的态势。宰相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谏议大夫有弹劾大臣的权力,以此来削弱宰相的权力。强化皇权、分割相权、削减兵权是有宋一代的基本策略。但是,这一格局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尤其在宋金对立时期,军政之间矛盾很多,经常闹得不可开交,不利于将、相团结一致抵御外来的侵扰。因此,从宋真宗开始,在不动摇皇权作为最终的决策者地位的前提下,相权逐步开始加强。

到了宋宁宗时期,皇帝个人的状况决定他会采取一个更适合于自己的统治方法。宋宁宗是一个肌体不健全的人,是一个没有担任皇帝能力的皇帝。周密在《癸辛杂识》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宁宗不慧而讷于言,每北使入见,或阴以宦者代答。”[13]所谓宋宁宗“不慧”,就是他不聪明、愚蠢;所谓“讷于言”,就是说他“呆”、有话说不清、道不明,有时会见使者还需宦官为他代答。宋宁宗时期造成三十年独相的根本原因在此。韩侂胄能独相十四年,史弥远能独相十六年,权倾朝野,归根到底是由于皇帝的无能。宋宁宗的形象是由他的家族遗传因素决定的。他能接替皇位就是因为他的父亲宋光宗有精神疾病,无法打理政事。宋宁宗从小体弱多病,根据史料记载,宋宁宗外出,走到哪里,就有两块牌子作为先导,一块上书:“少饮酒,怕吐”;另一块写着:“少食生冷,怕肚痛”。皇帝仪仗队中出现如此“壮观”的情景也是历代少有。宁宗在位时由于庸碌无能,对于政事一问三不知。有人对此作过分析,认为:“宁宗在位三十年,未尝自处分一事,恭俭有余,明察不足。凡侂胄造御批、逐正人、禁伪学、开边隙,宁宗不察也。弥远与杨后、景献诛侂胄,函首送北,宁宗亦不知也。独有立济邸为皇子,出自宁宗独断。”[14]这就是说,他大事不会管,小事不想管,只是在立皇子问题上要“自己独断”。

由于皇帝贪图享受、怠于政事,使皇权不能有效地行使。那时,总得有人出来主政,这就是宰相,它为宰相大权独揽创造了条件。换言之,针对当时皇权状况,需要一个强硬的宰相来行使相权。无能、“不慧”造成了宋宁宗的悲哀,皇权难以实现,为史弥远成为南宋一朝的实际主宰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当皇帝无能、政局不稳时,相权就会上升,权相就有可能大权独揽。采取独相的办法,让宰相仍在皇帝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来行使权力,致使相权得以伸展。史弥远以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拜右丞相当政,之后开始独相,集政权与军权于一身,同时把宰相兼枢密使的做法固定下来,从此成为定制,这就避免了将、相之间矛盾,减少了中央决策中的不必要争吵。所以,由宰相收夺将领的兵权,实际上是加强了皇帝的全权。人们明白“兵权所在,则随之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之以亡”的道理。由宰相具体掌控军、政、财三大权力,理顺了新的关系,也是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办法。关键是宰相要忠于皇帝、忠于朝廷,让当朝皇帝在不退位的前提下自已当太上皇。史弥远能够长期独相,是与宋朝宁宗皇帝的本意相一致的,皇权并没有因为独相而遭到削弱。从根本上说,中央集权制度依然存在,大权仍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没有被宰相所取代,中央集权由此得到了加强,皇帝何乐而不为呢!有人以为加强相权是史弥远的罪过,长期独相是他无所顾忌的表现,是史弥远作为奸臣的罪状。笔者却以为,这是适合南宋时期宋宁宗与宰相之间君臣关系的最好形式、是正确处理朝廷内部矛盾的最好方法。难怪到了宋理宗前期,依然采取相同的办法——皇帝不闻政事,再次让史弥远独相多年,成为赵宋宗族的一个大管家。从历史资料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史弥远有“六辞不拜”、“八辞不拜”、“不许”的记录,说明史弥远并不准备长期处在相位,这也是史弥远的独相与秦桧有着本质的不同。

对此,王夫之看得很清楚,他只把史弥远定位在正直与贪婪、君子与小人、利私与利国之间,认为史弥远有正与反的两面性,并不像王莽那样取汉政权而代之,他既没有这种的想法,更没有这种做法,他仍忠于赵宋王朝,并不存在夺权的可能。在忠与奸问题上,王夫之认为“秦桧擅,而赵鼎、张浚不能遏;侂胄专,而赵汝愚、留正不能胜;似道横,而通国弗能诘”;史弥远与这些“君子之穷”不同,[15]他与秦桧等确实是有区别的。

有人认为史弥远“擅权用事”,使皇帝不能亲政,又“操弄威福,有废立之渐”,废除赵竑,拥立理宗,说明他有“罪”、是奸臣。这样的判断也有待商榷。

史弥远为什么要废除赵竑,拥立理宗?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对此,《宋史·后妃列传》中有两段很有意思记载:

后既诛侂胄,弥远日益贵用事。嘉定十四年,帝以国嗣未定,养宗室子贵和,立为皇子,赐名竑。弥远为宰相,既信任于后,遂专国政,竑渐不能平。初,竑好琴,弥远买美人善琴者纳之,而私厚美人家,令伺皇子动静。竑嬖之,一日,竑指舆地图示美人曰:此琼崖州也,他日必置史弥远于此也。美人以告弥远。竑又书字于几曰:弥远当决配八千里。竑左右皆弥远心腹,走白弥远。弥远大惧,阴蓄异志,欲立他宗室子昀为皇子,遂阴与昀通。

又说:

十七年闰八月丁酉,帝大渐,弥远夜召昀入宫,后尚未知也。弥远遣后兄子谷及石发废立事白后,后不可,曰:皇子先帝所立,岂敢擅变?是夜,凡七往返,后终不听。谷等乃拜泣曰:内外军民皆已归心,苟不立之,祸变必生,则杨氏无噍类矣。后默然良久,曰:其人安在?弥远等召昀入,后拊其背曰:汝今为吾子矣!遂矫诏废竑为济王,立昀为皇子,即帝位,尊皇后为皇太后,同听政。

从上述两段资料可以得知,史弥远参与废、立是被逼的,是在宰相面临被废除、被流放甚至有生命危险时,被迫采取的紧急措施。历史上当皇权、相权失衡,相权威胁皇权时,为削弱相权、贬低相位,分割相权,皇帝会采取一套促成皇帝决策的调节机制,让“人主莅权、大臣审权、争臣议权”,实现国家重心由朝廷转向宫廷,来确保皇权。同样,当相权不保,宰相不可能坐以待毙,有时会采取抛弃原有皇子,甚至于国君,另立君位,建立新的朝廷,为自己在权力斗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这些做法均属正常。

联系中国传统社会,子孙为争夺皇位,宰相“挟天子而令诸侯”,以及皇族以太上皇或太后以垂帘听政者的方式夺取权力,也是屡见不鲜,不足为怪的。皇亲国戚之间为抢班夺权而相互残杀,历代有之。曹操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只是因为他任宰相期间采取了“挟天子令诸侯”的手段,为建立魏国奠定了基础,中国古代史学界长期把他作为奸臣对待,至今戏剧舞台上仍让他以白脸奸臣面貌出现。但是,如今人们知道曹操是以“挟天子令诸侯”而闻名的功臣,而不是奸臣。唐太宗李世民在光天化日之下杀兄、杀弟,通过喋血禁门的“玄武门之变”而夺得皇位,在家族斗争中获胜,成为永享英明的天可汗,因此而光彩夺目,名留千古于世;宋朝的老祖宗赵匡胤从七岁的小皇帝柴宗训的手上夺走了皇权,通过“陈桥兵变”皇袍加身,成为政权的开拓者;赵光义采取兄终弟及的办法,改变原有父子相承的继承法,接替了赵匡胤的皇位。难道这些都是合理的?他们都是奸人?谁都清楚,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只要成功的就是正确的。历史上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在南宋当时的条件下,史弥远作为宰相不可能也不想夺取皇位。但为了自卫,为了保护自己不被处死或“决配八千里”,采取废旧立新的办法,重新选择一个更为合适的人当君主是有可能的。而且,宋朝在立新君之前,为考验皇子,在两个皇子中进行考查与选择,也是常有的事。两宋时期发生过多次接班传位的问题,皇帝目测中的皇子有时不一定就是继大位的新君主。宋徽宗传钦宗是如此,宋徽宗退位时就发生过由其长子定王赵桓还是三子赵楷继位的问题,最后决定由赵桓继承,是为钦宗;宋高宗传位宋孝宗也如此,宋高宗退位时,也出现了是由恩平郡王赵璩还是普安郡王赵玮继位的问题,最后赵玮脱颖而出,由其继承皇位,是为孝宗;宋光宗也是通过吴后作主而确立传位于宁宗的。宋光宗退位时,也发生过由嘉王赵扩还是立吴兴郡王赵抦的问题,最后赵扩继承,是为宁宗。最后一次是宁宗传理宗,这时也发生了由其养子济国公赵竑或是成国公赵昀继承的问题,最后由宰相史弥远决定,经杨皇后同意才立理宗的。赵昀本是正宗的宗室子孙,本该有权继承皇位。他不可能是史弥远“阴谋”的产物。1220年时史弥远已56岁,如果为了寻找他自己的心仪之人,史弥远满可以从自己家的姻亲中去找,何必玩弄此种“花样”呢!如果为了控制皇帝,他更没有必要请人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来保证皇帝的基本素质。值得重视的是,史弥远最后还是通过杨皇后的认可,使赵昀“汝今为吾子矣”,遂立为皇子,而即帝位的。既然有杨皇后出面,就应算是符合规矩、也算有正式手续的。从最后的效果看,宋理宗的即位较未登基就想整人、害人、杀人的王子、野心家要好多了。还是王夫之有高见,他认为史弥远虽有变易之心,“然且密属余天锡、郑清之以徐变”赵昀其德性。这较王莽与梁冀贪立童昏,目的是为了窃国,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理宗之静,固贤于竑之躁也”。[16]史弥远的这些做法为加强君主专制政体提供了服务,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制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事实恰恰表明,史弥远是忠于赵姓一家的,是忠于赵宋王朝的大臣,而不是奸臣。

所以,《宋史》的态度很明朗。它分别将秦桧、韩侂胄与贾似道明确地列为“奸臣”一族,而将史弥远与其他几位宰相则放在列传之中。《宋史》并未以独相或诛杀韩侂胄作为标志,也不以主战、主和或主守来划分忠与奸,这种处理历史问题的态度是正确的。

为了更客观地反映与评价历史,特将各类文献资料和通史著作中有关史弥远的评述,作为附录放在本章最后,供读者参照。

[1] 《四朝闻见录》戊集,《臣除雷孝友上言》。

[2] 《四朝闻见录》乙集,《函韩首》。

[3] 《四朝闻见录》戊集,《满朝都是贼》。

[4] 虞云国:《试论十至十三世纪中国境内诸政权的互动》,见《中国文化史论丛》,总第87辑。

[5] 《南村辍耕录》卷3,《正统辩》。

[6] 陈学霖《中华帝国的正统观:女真-金朝(1115-1234年)的讨论》一书,转引自《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28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王祎:《正义忠公集》卷1《正统论》,清康熙间刻本

[8] 陈邦瞻:《宋史记事本末》卷72。

[9]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907-1368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 《宋史·韩侂胄传》

[11]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00,“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己巳”条。

[12]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265~279页。

[13]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宁宗不慧》条。

[14] 方回:《桐江集》卷7《郑清之所进圣语考三》,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

[15] 王夫之:《宋论》卷13《宁宗》。

[16] 王夫之:《宋论》卷1《宁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