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父母应是儿童的监护人,但是由于父母长期远离家乡,这些孩子即留守儿童只能和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等生活在一起。尽管老人们年岁较高、精力有限,但是他们还是非常疼爱隔辈人的。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要考虑到他们的文化程度有限,有的身体也不好,因此有时会力不从心。为此,学校要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起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教师要向学生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策略,让留守儿童尽快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自我保护。
一、向留守儿童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为此,学校首先要组织老师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借助学校的各项宣传平台向学生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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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摘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的宣传平台包括:学校、班级的宣传栏,学校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班队会等。利用这些平台,采用学生喜闻乐见、图文并茂的形式,如宣传板报、故事、表演、讨论等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让留守学生对自己的权利熟记在心。
二、留守儿童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害案例分析
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能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由于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学校更要承担留守儿童的自护意识的教育职责,做好留守儿童自护能力教育,延伸教育触角,充实自护项目,增强教育实效。逐步形成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互动机制,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成长环境。
通过文字版、语音版、漫画版、动画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有效渗透、传递给青少年。
类型一:体罚案例
案例1
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击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
案例2
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师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是学校教师体罚对学生造成的身体侵害案例。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不良教师“以强凌弱”的心理。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我们应告诉学生这样的体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生应及时告诉自己的监护人,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自己。其中案例1中刘某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案例2中张某家长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
类型二:性侵害案例
案例1
2003年12月1日下午,某地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小的年龄9岁,最大的年龄11岁。日前,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该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
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间,某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某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10名小学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方式胁迫她们卖**。
案例3
在某起案例中,犯罪人洪某多次守在学校门口,以抓小鸟游戏为由将一女学生多次骗奸。
在某省某小学门口的个体商贩,以3名小学生赊账购买零食为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仅自己实施强奸行为,还多次介绍其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例分析
凡是任何涉及与性有关的行为均可以视为性侵害行为,包括展示色情图片、有意触摸身体的敏感部位、性接触等。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分为校内性侵害案件和校外性侵害案件。
据相关研究表明,农村是学生性侵害高发地区,有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
这样的性侵害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知晓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同时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
在校园性侵害案件中,还有一类是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据相关研究表明,校外人员进行的性侵害高达16%。
校外性侵害案件多发生在校园周边,犯罪人常常利用校园周边治安不好,在学校门口等待学生,通过哄骗、胁迫、拦截等方式将其带走实施强奸或者迫使受害人提供色情服务。
无论校外还是校内性侵害,教师都要让学生明白这样的侵害是违反社会法律的,是绝不能容忍的,一旦自己遭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大胆告诉自己的最亲近亲人求得帮助。
为此,这些案件提醒学校,特别是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一定要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落实各项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的管理制度应是多方面的,其中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案例制度的主要环节,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其中不仅涉及对教师的相关教育,也要包括对学校勤杂人员的管理和对所有校内人员包括在校老师亲属的管理与教育。另外,学校还要注意学校周边环境中的不利因素的调查,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提醒、告知学生,并经常介绍防范策略。
三、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护意识,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护能力的策略
(一)关于法律学习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2)积极参加青少年自护教育,掌握自我保护的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不给坏人可乘之机。
(二)关于交友
(1)交友要谨慎,学会采取正确而健康的方式交朋友。(2)交朋友要交志同、德高、学问之友。(3)遇到交友难题可以主动和老师沟通。(4)不和品行不良的学生交往。
(5)多和积极、乐观向上的同学交往。
(6)少和消极、悲观的同学交往。
(7)和同学在一起不要攀比吃穿。
(8)不和朋友聊不健康的话题,不传播不健康的内容。
(9)不要和异性朋友单独在一起。
(三)关于陌生人
(1)不受坏人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2)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礼物、玩具、食品。
(3)与陌生人交谈要提高警惕。
(4)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
(5)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
(四)关于网络
(1)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室、录像厅和网吧。
(2)不沉迷网络游戏。
(3)不游览内容不健康的网页。
(4)不要轻信网上朋友的信息资料,因为一些别有用心者上网前往往用假信息资料巧妙地把自己伪装起来。
(5)慎重会见网友。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你无法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因此受骗的机会很大,除非有监护人陪同,否则不要去赴约。
(6)不与网友讨论不健康的话题。
(五)关于阅读
(1)不看血腥、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健康的出版物。
(2)不看少儿不宜的电影与电视剧。
(六)关于求助
(1)若生活中遇到性侵害,不要紧张、害怕、回避,立刻与最亲近的亲人沟通、说明情况。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拨打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电话,并保护好现场和物证。报警时要讲清楚案发具体地点或明显建筑物等。
(3)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
(七)关于外出与留宿
(1)外出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自己的行程和大致返回的时间明确告诉家长。
(2)外出游玩、购物等结伴而行,不独来独往,单独行动。
(3)不在外边留宿。
(4)与家人闹矛盾,不要离家出走,避免给坏人可乘之机。
(5)不独自往返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
(6)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
(7)外出时不要挑逗、取笑、戏弄精神病患者。
(八)关于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
(1)晚上入睡前要关好门窗,并检查插销是否牢固。
(2)夜晚有人来访,不轻易开门接待;陌生人来访,一定不要开门,坚决拒之门外。
(3)夜晚到室外上厕所,要穿好衣服,结伴同行,携带电筒以及防卫用具等。
(4)假期不回家的学生,应集中就寝,避免独居一室。
(5)宿舍中可以准备一些木棍等防卫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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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歌谣
一
小熊小熊好宝宝,
裤衩背心都穿好,
里面不许别人摸,
男孩女孩都知道。
二
小山羊,敢顶角,
坏蛋问我不知道,
敢骗坏人赶快跑。
三
小小秘密藏心里,
谁也不会告诉你,
坏蛋要是欺负你,
告诉妈妈要牢记。
四
自行车,新书包,
漂漂亮亮刚买到。
坏蛋抢去不硬拼,
生命第一要记牢。
(摘自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先生的“平安童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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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儿童十大宣言》
一、安全的权利
教育儿童,人人有神圣的权利,如呼吸权等。这权利任何人不剥夺。告诉儿童,任何人也无权剥夺儿童的安全权。安全重于一切。
二、保护自己身体的权利
儿童应当知道身体属于自己,身体的某些部分应被衣服所覆盖,不许别人看,不许触摸。儿童有拒绝亲吻、触摸的权利。
三、生命第一的权利
告诉儿童在遇到暴徒时,有权获得朋友的帮助或坚决拒绝暴徒的要求。许多暴徒表面凶狠,内心却很胆怯。所以许多儿童齐心协力,一齐高喊:“滚蛋!”这通常能把坏人吓跑。万一遇到真正的身体威胁,儿童身小力薄,一般只能向坏人屈服。有时,孩子们会担心被坏人抢去财产回家挨打骂。例如有的小孩会想:如果坏人抢了我的自行车,父母准会打死我。应告诉孩子,他们的身体安全比自行车更重要。
四、向父母讲真话的权利
向孩子保证,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孩子向父母讲明真相,父母都不会怪罪的,而且会尽力帮助孩子。当儿童向大人说实话时,他们应被充分信任。大人应当信任儿童,并及时帮助他们。例如,在性骚扰事件中,如果儿童向大人诉说而未得到信任,这种骚扰会经年累月持续下去。
五、拒绝毒品与危险品的权利
孩子有权不听陌生人的话,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有权对毒品、烟酒坚决说不。
六、与陌生人不打交道的权利
孩子有权不和陌生人说话,当陌生人与孩子说话时,孩子可以假装没听见,马上跑开。陌生人敲门可以不回答,不开门。告诉孩子,对陌生人不理睬是对的,小孩没有能力帮助陌生人,大人绝对不会认为这是不礼貌的。
七、紧急避险的权利
为了保护自己,儿童有权打破所有规章与禁令。告诉孩子,在紧急之中,他们有权大叫、大闹、踢人、咬人,甚至打破玻璃、破坏家具。司马光砸缸就是典型事例。
八、果断逃生的权利
遇到坏人、地震、大火,孩子应当果断逃生,拔腿就跑,自警、自救、自助。可以不要等大人的指挥。
九、面对侵害不遵守诺言的权利
告诉儿童,即使他曾发誓不告诉别人,但遇到坏人欺负一定要告诉家长,这些秘密千万不要埋藏在心里。
十、对坏人可以不讲真话的权利
遇到坏人,可以不讲真话。机智应对,才是好孩子。
关于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教师给家长哪些建议?
经常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交友、情感等情况。
教育子女不要与陌生人接触和交谈,不接受陌生人送的礼物。
要让孩子知道遇到坏人时,不要盲目反抗,也不要盲目呼救,保护生命不受伤害是第一位的。如果坏人入室,只是为了钱财,孩子不适当的反抗只会带来危害。要告诉孩子,被抢走的财物和金钱不管多贵重是可以补偿的,而生命只有一次,爸爸妈妈不会责怪你的。
要教给孩子如何报警:报警的电话是“110”;要详细、清楚地说明白家庭的位置;若见到了坏人,要讲清楚坏人的特征,比如性别、个子、胖瘦、脸型、发型、身上明显的标记等。
要教育孩子平时一定要记住父母的电话、老师的电话或最主要的亲人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