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兼并空前
明朝后期,土地兼并更加猛烈,宗室勋戚庄田的规模更大。如万历时,潞王(朱翊镠)有庄田4万顷,神宗也诏赐福王(朱常洵)庄田4万顷,后经群臣力争,始减为2万顷。天启时,桂王(朱常瀛)、惠王(朱常润)、瑞王(朱常浩)及遂平、宁国二公主的庄田皆以万顷计算。山西全省上好的田地,几乎全为宗室所占。河南有72家王子,土地“半入藩府”。宗室勋戚庄田占有土地的总面积,据不完全的估计,天启年间为50万顷。
一般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也异常激烈。如万历年间,南直隶(安徽、江苏)有的大地主占田7万顷。浙江奉化全县的钱粮是2万两银子,而乡官载澳一家就占去一半。崇祯时,河南缙绅之家田多者千余顷,少者也不下六七百顷。
豪强地主不仅在本乡占田,而且跨越省县设立寄庄田。许多地方寄庄田占地比例极大,如福建南靖县的土地,属于他县豪强者十之七八。山东曹县共有土地25000余顷,寄庄田占去一万余顷。在激烈的土地兼并之下,大多数农民失掉了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如顾炎武说,江南“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
● 农民处境艰难
激烈的土地兼并,迫使农民大量流亡,政府赋税来源发生困难,而皇室挥霍有增无减,国家财政入不敷出,为弥补空额,加重了赋税剥削。一条鞭法推行不久,就出现鞭外有鞭、条外有条,杂税层出不穷。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起,明政府借口辽东战事紧急,向人民加派“辽饷”,前后三次,共征银520万两,相当于全年总赋额的1/3以上。以后又有各种名目的加派,而且无论地方丰歉、土地肥瘠,皆一概按亩征银,再加以强征丁银,滥派差役,就使得更多的贫苦农民抛弃自己的小块土地,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和奴婢,或成为流民、饥民。
佃农所受的剥削在此时更加苛重。明末江南地区一亩之收,多者不过三石,少者一石,而私租却重至一石二三斗,松江多至一石六斗,苏州多至一石八斗,个别的达两石。除正租外,还有脚米、斛面以至鸡牛酒肉等等附加的租额和大斗大秤的剥削,还有从地主那里转嫁来的差役、赋税和高利贷的盘剥。这一切都说明当时地主阶级对佃农的剥削是十分惊人的。这种残酷的剥削就逼得佃农连起码的生活也都难以维持,辛勤一年,依然冻馁。
佃农的人身束缚在当时也很严重。某些地区的佃农要替地主保家护院,在地主驱使下无条件地服各种杂役,而且未经地主给假不得自由行动。至于豪绅地主的横暴乡里,和王府亲随的荼毒农民,到明末更加猖獗,他们在各地“私设公堂”“吊拷租户”“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无所而不为。
● 对工商业的大肆掠夺
为了攫取更多的货币,兼营工商业的地主较前日益增多。在江南各城镇,很多地主和大商人成为铁坊、油坊、糖坊、囤房、机房的作坊主或当铺的东家。在北京,勋戚王公也都经理窑场、开张店铺以牟利。万历时,陕西的肃王除去拥有大量庄田外,还在各地设有瓷窑、店房和绒机。河南的福王也开设很多盐店、客店。他们利用封建特权在各地劫夺商货、把持行市,无顾忌地掠夺城市贫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的财富。
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城市工商业的掠夺。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起,明神宗即派出许多宦官充任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大城市以征商开矿为名,大肆掠取民间的金银。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一年之中,由宦官直接送往北京的税款就有白银90余万两、黄金1575两,又有金刚钻、水晶、珍珠、纱罗、红青宝石等物,而装进宦官及其爪牙私囊的还不在内。这些宦官往往以开矿为名,强占土地,或巧立商税名目,横征暴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