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是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了解、跟踪毕业生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
(一)就业登记范围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并于2013年毕业的本、专科(高职)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二)就业登记办法
各院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各条款、项目,确认填写内容准确规范后,在公共网就业登记页面上规范填写就业类型、就业去向、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所在区域代码、档案寄存单位、档案转寄地址等必填字段。对《就业协议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更正或重新签订;对不符合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办理就业登记审核和报到证签发手续。
1.就业登记类型
以福建省2013年就业登记为例。2013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分为以下九类:A类(已签约)、B类(有接收函)、C类(定向委培)、D类(灵活就业)、E类(升学)、F类(出国出境)、G类(国家地方项目)、I类(暂不就业)、J类(待就业)。其中,D类(灵活就业)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作为就业统计和就业工作评估抽查的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分为以下五类:A类(已签约)、B类(有接收函)、C类(升学)、D类(出国出境)、E类(待就业)。
2.关于单位类别和区域代码
为准确统计毕业生就业方向,各院校对单位隶属、单位类别不清楚的,可向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咨询、确认,不能选择“其他”。各院校在填写单位所在区域代码时,应统一填写至县(市、区)一级代码。
3.关于派遣方向
公共网初始默认所有毕业生的就业类型为“待就业”,学校在就业登记时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填写。第一,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省内生源的,就业类型应选择为“待就业”,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省外生源的,就业类型应选择为“待就业”,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派遣方向。第二,已落实到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就业去向登记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属人才服务机构。第三,已落实到福建省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就业的,就业去向登记为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第四,已落实到省外单位就业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就业去向。
4.关于基层项目
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单位隶属统一登记为设区市属;单位类别除“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登记为“国家基层项目”外,“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单位类别统一登记为“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去向和单位名称按以下登记:第一,“三支一扶”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单位名称登记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第二,选调生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选调生”;第三,“大学生村官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大学生村官计划”;第四,“服务社区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第五,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单位名称登记为“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第六,省内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省外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统一登记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5.其他特殊类型就业
第一,被接收为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已签约,并在备注栏备注“人才储备”,但不列入就业率统计范畴;第二,签订服务协议被聘用为“科研助手”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第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灵活就业,并在备注栏备注“自主创业”;第四,被确定为预征兵对象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并在用人单位栏注明“预征对象”;第五,参加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并在用人单位栏注明“见习计划”。
(三)就业登记常用表格(表6.1、表6.2、表6.3)
表6.1 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
续表
表6.2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续表
表6.3 离校未就业离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
汇总表填写说明:
汇总表用来汇总表6.2(信息登记表)的信息,每行填写一条实名登记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一)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需与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指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
(三)毕业日期指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日,表示方式为YYYYMMDD(如20120713),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的内容为准。
(四)学历请填写最高学历,具体包括:1.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 3.大学本科 4.大学专科 5.其他。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
(五)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指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址,请填写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代码分类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六)电子邮箱、邮编、手机号码、QQ、固定电话请如实填写。
(七)困难状况包括零就业家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不属于困难情况。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如果符合有多项选择,则将多项的序号依次填入。
(八)就业地意向包括准备到外地就业、准备在本地就业、不确定。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
(九)就业城市意向包括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
(十)就业意向包括准备考公务员、准备考事业单位、准备到企业就业、准备创业、准备参加基层项目、准备应征入伍、准备升学、准备出国、自愿暂时不就业、其他。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如果有多项,则将多项的序号依次全部填入。
(十一)就业服务需求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其他。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希望接受的就业服务类型,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如果有多项,则将多项的序号依次填入。例如,希望接受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则在表中该栏目内填写“12”,如果希望接受所有服务,则填写“123456789A”。“就业意向”为“自愿暂时不就业”的不用填写。
(十二)就业去向(回访结果)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自主创业、社区岗位、基层项目、科研助理、灵活就业、部队、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升学出国、自愿暂时不就业、其他。请从以上选项中选择一项,并将其序号填入表中。
二、调配派遣规定
调配派遣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为地方培养的军队院校毕业生。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认真拟订毕业生派遣方案。派遣方案经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截至学校上报派遣方案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计划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市、县,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帮助其继续落实工作单位。
对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及本、专科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本年度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予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因故未完成学业的肄业研究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申请予以派遣,超过半年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学校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批毕业生派遣方案之前,学校需对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作出确认。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毕业生派遣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因家庭发生不可预知的困难.需照顾回家庭所在地就业的;符合国家、省有关就业政策导向,流向合理的;国家政策照顾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接收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调整分配计划的;用人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的;其他经批准的。
对因原定向、委培单位倒闭、撤销、被兼并和本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等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地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取得原定向、委培地区、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清培养费后,按自费生处理,就业范围原则上在原定向、委培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理范围内的调整;跨市、跨省调整的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材料,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