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批复(1 / 1)

一、批复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复是与请示相对应的公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有针对该请示的批复。

(二)批复的特点有二:

1.针对性:针对“请示”这一文种,针对请示的机关,针对请示的问题。

2.指示性:批复针对请示表态或发表意见,对下级的工作有指导、规范作用,下级不能违背上级的批复。

二、批复的类型

批复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相应的种类。

(一)对请求指示的批复。这类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提出的难以解决的政策界限问题和没有明文规定的实际疑难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或答复,表明意见和态度。例如:《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对请求批准事项的批复。这类批复,主要针对下级机关请求批准的事项,进行认可和审批,带有表态性和手续性。例如:《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成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三、格式及写法

批复的格式与其他通用公文相同。

(一)标题。顶部首行正中写标题,字体稍大。

1.完整式: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例如:“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关于福建省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2.省略式:事由+文种。例如:“关于同意设立××发展银行××支行的批复”“关于同意唐山市城市住房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二)主送机关。标题之下另起一行顶格写,后加冒号。批复一定要写明主送机关,而且必须是来文请示的下级机关。

(三)正文。主送机关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行文。批复的正文一般由批复引据、批复内容、批复尾语组成。

1.批复引据,即正文的起首语,亦即引叙来文,是批复的起因或依据。要求引叙请示的标题与发文字号。例如:“你局《关于消防监督机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研[2002]428号)悉”。批复的引据较固定。

2.批复内容,即正文主体,针对请示事项给予具体明确的答复。请示什么问题,就答复什么问题。这部分应写明态度和意见。对请示批准事项的批复,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予以同意或批准;二是如不同意或不批准,需要说明理由或根据;三是“基本同意”“原则上同意”则要写明修正意见或补充处理办法。

对请求指示事项的批复,则要针对请求指示的事项,给予具体、准确地回复,以便于执行。

3.批复结语,即正文结尾,一般用“此复”“特此批复”,也可省略结语。

四、注意事项

(一)坚持一请示一批复的原则。批复要针对请示来文,一请示一批复。

(二)要正确无失。批复时要先做好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政策精神,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做到批复有根有据、合情合理、正确无误。不犯主观主义、长官意志的毛病。

(三)要及时迅速。接到请示后,上级机关要及时研究,作出批复。如若拖延时间,就会耽误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四)态度要明确,行文要简洁。对下级机关送来的请示,要明确态度,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更不可答非所问。用词简洁、准确,语气决断,禁绝空话、废话。

五、典型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广西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函〔2012〕384号)

广西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学位〔2010〕32号)已批准你校招收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生,经研究,现就你校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硕士生学费收费标准前,暂定你校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总学分53学分,945元/学分*生,具体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培养成本和生源情况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最高限幅内制定。收取学费后,不能再收取论文指导和答辩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六、实训演练

阅读下面这份批复,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修改稿。

原文:

关于同意成立北仑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的批复

北仑文体〔2010〕25号

宁波市北仑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筹备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成立宁波市北仑区自行车运动协会的请示收悉。根据目前北仑区域内自行车运动发展情况,经研究,同意成立宁波市北仑区自行车运动协会,并同意由谢辰冰、陈琦等同志为筹备组负责人。希望你们能认真履行协会《章程》,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各级体育职能部门工作,共同为北仑区社会体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201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