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节所述的四种议论,各有缺点;所以单独使用很不可靠。但是若能将二种以上的议论联结起来,就成有力的议论了。例如甲有杀乙的嫌疑时,如果在同一事情,得到下列种种事实,那么甲是犯罪嫌疑人,差不多可以断定了。
(1)甲的性情粗暴。 (因果)
(2)甲与乙曾因金钱关系有宿怨。 (因果)
(3)某次甲曾用刀和人格斗。 (例证)
(4)乙被害时,甲不在家,其时为夜半。 (符号)
(5)甲家中有带血的衣服和刀。 (符号)
以上是三种议论的联结,若能四种联结,更为可靠。所应注意的,就是因果论和符号论并不全然可靠,至于例证论和譬喻论更只能做补充用,力量很微弱,即以上例来说,虽已有五个证据,但最多只能说甲有嫌疑,至于甲是否杀乙,依然不能断定。所以,关于这一类事实要下判决,非有确实的人证(如当场见到)或物证(如刀与伤口)不可。因此,裁判官只能用各种方法引诱甲自行承认,而不能依自己所得的盖然的证据推断。因为上面的事实,甲和别人血斗或杀的不是乙,甚或别人嫁祸,(4)和(5)都可以存在的,至于(1)(2)(3)都是已过的事,用作证据本来力量很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