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疗法是由日本慈惠医科大学森田正马教授于1920年创立,是一种顺其自然、为所当为的心理治疗方法。
森田疗法主要适用于治疗神经症、抑郁症、植物神经失调等身心疾病,几十年来,经森田的后继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带有明显的东方色彩并被国际公认的有效实用的心理疗法。
1、“顺应自然”的治疗原理
森田认为,要达到治疗目的,说理是徒劳的,正如从道理上认识到没有鬼,但夜间走过坟地时照样感到恐惧一样,单靠理智上的理解是不行的,只有在感情上实际体验到才能有所改变,而人的感情变化有它的规律,注意力越集中,情感越加强;听其自然不予理睬,反而逐渐消退;在同一感觉下习惯了,情感即变得迟钝;对患者的苦闷、烦恼情绪不加劝慰,任其发展到顶点,也就不再感到苦闷烦恼了,因此,要求患者对症状首先要承认现实,不必强求改变,要顺其自然。
什么叫顺其自然呢?森田把它看作是相当于佛禅的“顿悟”状态,所谓“顿悟”,就是让患者认识并体验到自己在自然界的位置,体验到对超越自己控制能力的平常的事,看得很严重而产生抗拒之心,结果使自己陷入了神经质的旋涡,即由于集中注意力于令其感到厌恶的情感,并不断压抑这种情感而使之受到强化,经多次反复而培养起对他人极度恐惧的体验,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使患者认识情感活动的规律,接受自己的情感,不去压抑和排斥它,让其自生自灭,并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培养积极健康的情感体验。
2、“为所当为”的治疗原理
森田疗法把与人相关的事物划分为两大类:可控制的事物和不可控制的事物,所谓可控制的事物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志可以调控、改变的事物,而不可控制的事物是指个人主观意志不能决定的事物,
森田疗法要求患者通过治疗,以学习顺应自然的态度,不去控制不可控制之事,如人的情感;但还是注意为所当为,即控制那些可以控制之事,如人的行动,即“为所当为”是指在顺应自然的态度指导下的行动,是对顺应自然治疗原则的充实。
(1)忍受痛苦、为所当为,森田疗法认为,改变患者的症状,一方面要对症状采取顺应自然的态度,另一方面还要随着本来有的生的欲望,去做应该做的事情,通常症状不会即刻消失,在症状仍存在的情况下,尽管痛苦也要接受,把注意力及能量投向自己生活中有确定意义且能见成效的事情上,努力做应做之事;把注意力集中在行动上,任凭症状起伏,都有助于打破精神交互作用,逐步建立起从症状中解脱出来的信心,例如,有社交恐惧症的人,不敢见人,见人就感到极度恐惧,森田疗法要求其带着症状生活,害怕见人没关系,但该见的人还是要见,带着恐惧与人交往,注意自己要做什么,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患者自己会发现,原来想方设法要消除症状,想等症状不存在了再与人接触,其实是不必要的,过去为此苦恼,认为不能做,是因为老在脑子里想而不去做,而“为所当为”要求患者该做什么马上就去做什么,尽管痛苦也要坚持,就打破了过去那种精神束缚行动的模式。
(2)面对现实,陶冶性格,森田疗法的专家高武良久指出:“人的行动一般会影响其性格,不可否认,一定的性格又会指导其做出一定的事情,但仅仅看到这一方面,则是一个片面性的认识,我们也不能忘记‘我们的行动会造就我们的性格’这一客观事实,正是这一点,才是神经质性格得以陶冶的根本理由。”
神经质患者的精神冲突,往往停留在患者的主观世界之中,他们对引起自己恐惧不安的事物想了又想,斗了又斗,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引起其痛苦的事物却采取了一种逃避和敷衍的态度,事实上,单凭个人主观意志的努力,是无法摆脱神经质症状的苦恼的,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才会使思维变得更加实际和深刻,实际行动才是提高对现实生活的适应能力的最直接的催化剂,对此,高武良久举例说,要学会游泳,不跳入水中就永远也学不会游泳,即使完全不会游泳,跳入水中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然后再逐步学习必要的技术,与此道理相同,神经质症患者无论怎么痛苦,也会在别人指导下做到,这样就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自信的体验,要想见人不再感到恐惧,只有坚持与人接触,在实际接触中采用顺其自然的态度,使恐惧感下降,而逐步获得自信,前面已经谈到,“为所当为”有助于使症状得到改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实际生活中将精神能量引向外部,就要注意所做的事情,这就减少了指向自己身心内部的精神能量,而与外部世界的实际接触,又有助于患者认识自身症状的主观虚构性,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使内向型性格产生某种改变的过程。
在顺应自然的态度指导下的“为所当为”,有助于陶冶神经质性格,这种陶冶并非彻底改变,而是对其性格的不同部分进行扬弃,即发扬神经质性格中的长处:认真、勤奋、富有责任感等,摒弃神经质性格中的致病之处:神经质的极端的内省及完善欲。
由此可见,顺应自然既不是对症状的消极忍受、无所作为,也不是对症状放任自流、听之任之,而是按事物本来的规律行事,凭症状存在,不抗拒排斥,带着症状积极生活,顺应自然、为所当为治疗原则的着眼点是,打破精神交互作用,消除思想矛盾,陶冶性格,为所当为治疗原则还反映了森田疗法对意志、情感、行动和性格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即意志不能改变人的情感,但意志可以改变人的行为;通过改变人的行为来改变一个人的情感,陶冶一个人的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