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规,明确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正确诚实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在市场行为下将会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减少纠纷和争议,这样才有利于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
1.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权利。毕业生在择业前有了解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权利。毕业生的这项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把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向毕业生进行宣传,同时还要为毕业生提供有关就业政策的咨询和服务。任何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毫无保留地把就业政策和规定告诉毕业生。
2.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指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完全由毕业生自己决定,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或某类用人单位,但是,毕业生必须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
3.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毕业生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4.公平竞争,获取就业机会的权利。凡具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毕业生,毕业生都具有参加公开竞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5.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权利。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是自愿的,不允许采取欺诈和强迫的方式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6.男女毕业生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强调男女毕业生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我国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讲,除了特殊行业以外,男女毕业生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
7.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违约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因为内部情况的变化,造成不能履行就业协议而提出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毕业生的义务
1.毕业生应当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并有保护学校技术秘密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毕业生有义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
2.毕业生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毕业生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按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
3.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虽然毕业生再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毕业生有义务服从国家的需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的权利。根据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不应设置苛刻的录用条件给毕业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2.用人单位有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举行招聘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这项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有接待和安排用人单位来学校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的义务。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有这项权利,使建立以学校为基础的“就业市场”成为可能。但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用人单位有了解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权利。学校将应届毕业生德智体各方面实际情况的材料准备好,供用人单位查阅,用人单位除了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外,也可以了解毕业生档案材料中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注意保守毕业生个人情况的秘密。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有在招聘活动中做实事求是宣传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对自己的单位做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应作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和采取欺骗的方法招聘毕业生,或误导毕业生签约。采取此类方法导致毕业生提出违约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按时接受毕业生工作的义务。当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下达后,就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到位报到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受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的准备。
3.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给予毕业生适当赔偿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违约,会给毕业生重新选择就业单位造成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毕业生适当的赔偿,解决毕业生生活上的临时困难。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享有的权利:
1.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权利。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工作,必须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了解用人单位的招募过程、招募方法、招募条件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应以保密为由拒绝学校的了解。
2.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由于教育部的授权,学校负有对就业工作的管理权。管理权最重要的方法是规范毕业生的择业和用人的签约行为,制定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从而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毕业生的就业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
3.审核就业协议的权利。由于教育部授权学校行使审核权,学校有权审核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签约的程序等。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签字盖章。
4.维护学校声誉的权利。由于毕业生在择业的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声誉,学校有权利要求毕业生或通过管理的方式,约束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学校的义务
1.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的义务。这种推荐是学校的声誉和信誉为基础的。它表明了学校对毕业生的态度,同时要求学校以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这项义务。
2.确保推荐毕业生真实性的义务
学校推荐要确保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毕业标准,学习成绩的真实性,德智体表现的真实性,各种荣誉的真实性等,不得弄虚作假。
3.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书,凡符合规定的,学校应当及时地为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就业手续,这是学校的义务。
4.按规定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籍关系手续的义务
每年度省、市毕业生就业意见下发后,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国家的档案法和户籍管理规定,为毕业生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籍关系手续。
5.学校违约承担责任的义务
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无论是在就业方案批前,还是在就业方案批后,只要是因为学校的原因违约的,学校就应当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6.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义务
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由于毕业生感到自己的力量有限,所以对学校的依赖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义务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这也是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应尽的义务。
总之,正确诚实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市场行为下将会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减少纠纷和争议,有利于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