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讲一下什么叫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实践中很多个人合伙都没有书面协议,加之账目混乱,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处理清晰,此类案件也是让法律专业人士最头疼的案件类型之一。如果留心观察,你会发现身边很多合伙做生意的,都不欢而散,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小宇喜欢喝奶茶,看到别人开奶茶店生意好,她很羡慕,于是小宇就与某连锁品牌店签订了《饮品店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其后小宇向父亲借钱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亲自选址装修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小宇的同学小王看到她开店很红火,于是也过来帮忙,饮品店由小王与小宇共同管理,小王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小宇则负责日常经营。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小宇主张小王只是自己的会计,而小王则说自己和小宇是合伙关系,双方为了此事最终到法院打官司。
法院认为,小王主张其与小宇是合伙关系,提供不了书面合伙协议,更提供不了证实双方之间就合伙事项存在口头协议,因此不足以证实双方是合伙关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个人合伙过程中,如果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系合伙关系发生纠纷时,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对合伙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二:老邹与老李年轻的时候一起当过兵,退休后两人经常一起钓鱼,久而久之便萌生了开个渔具店的想法,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合伙投资经营了一家渔具店。双方约定由老邹负责生产运营,老李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审批工作,投资和利润均按6∶4的比例进行分成。因为两人都是钓鱼高手,对于渔具的销售经营也是信手拈来,两人都觉得挣了好多钱,但是在分钱的时候双方产生争议。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合伙期间的利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仅能提供其单方制作的投入清单,而老邹对此不予认可。且老李提供的相关账目就是个流水账,老李的笔迹也是相当潦草,因不符合记账规范导致无法审计,从而无法确定合伙盈亏。因此,法院认定应由老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判决驳回了老李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
想要合伙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对合伙账目的监督与管理,最好每个月都对账目进行对账,对账后所有的合伙人都要签字确认,以防发生纠纷时不讲诚信的人耍赖。
案例三:自2020年1月起,小黄和小陈两人开始一起做水果生意。开始的时候因为行情好,两人都赚到钱了。可是到了2022年3月,因为市场拆迁,小黄和小陈的生意一落千丈,双方商议后决定散伙。于是在2022年3月30日,小黄给小陈写了一个欠条,欠条的内容是:经双方清算,小黄欠小陈27000元,于2022年6月8日前归还,水果店内的账款和库存归小黄所有。因为账款不好要,库存又卖不出去,于是小黄拒绝给小陈27000元,小陈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欠条》具有合伙清算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故小陈要求小黄偿付剩余款项的诉求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小黄立即偿还小陈27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众所周知,欠条是打官司的“证据之王”,有欠条的一方获胜的机会会大大增加。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解析
合伙创业最好的结果就是善始善终。成功靠的是什么呢?靠的是归责。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合伙经营,第一,要有各方协商好的合伙协议;第二,要保持账目的清晰,经常对账十分有必要;第三,讲究好聚好散,散伙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清算。清算协议或者清算欠条可以避免今后的很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