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钱能要回来吗?(1 / 1)

学过《民法典》的朋友们都知道,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而支付的彩礼,是一种婚约财产,如果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致使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如果收受方不退彩礼,给付方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酌情按比例判决收受方退还。在实践彩礼中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一次性支付,另一个是单次大额。那么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小额多次转的钱,需要退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王和小谢都是“90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后来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多次向小谢转账。其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小王想要小谢退还全部转账款,小谢表示拒绝,于是小王起诉到了法院。

小王在诉状中这样写道:本人和小谢原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小谢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小王借款,数额累计3万元。经小王多次催要,小谢拒不偿还。小谢的行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小谢退还上述款项。

小谢答辩称:小王所诉不属实,小王和本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处朋友期间,小王给小谢发过红包,但均系小王对本人爱慕的表达方式,应视为对本人的赠与。综上,本人和小王之前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与小谢一人一个说法,法院该听谁的呢?法院先是认定以下事实:

小王与小谢于2019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5月结束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小王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小谢转款共计19574元,其中2019年10月3日以“520”的形式转账两次合计1040元、2019年10月8日转账3800元、2019年12月7日以“520”的形式转账15次合计7800元、2019年12月11日转账520元、2020年1月17日转账520元、2020年1月29日转账2000元、2020年2月20日转账3000元、2020年4月17日转账88元、2020年4月25日转账588元、2020年5月6日转账218元。上述款项小谢均已收到,且未偿还。

庭审中,小王主张以现金形式借给小谢10426元,但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据上述事实,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王给小谢的转账行为如何定性。第一,恋爱期间小王为表达其爱慕的情意给小谢转账代表特别含义的款项,如“520”、末尾数字为“8”的转账,是小王向小谢表达爱慕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增进双方感情,应视为恋爱期间小王对小谢的赠与。故对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部分,不宜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该部分款项的数额为10774元。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部分,因赠与合同属单务合同,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小王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小谢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在其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小王和小谢在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该部分借款应按民间借贷处理,数额为8800元,小谢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谢偿还小王借款8800元。

法律解析

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难免会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在司法实践中,恋爱中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520”“1314”“888”“666”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1),受赠一方无须返还。除此以外,如果给付的是现金,没有留下任何证据的,就算起诉也非常难追回,恋爱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1)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比如男女朋友谈恋爱期间发520、1314的红包、赠送礼品,都是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