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才轻贤(1 / 1)

雍正在贤和才的取余上,还有更为深入的考虑。自从司马昭给官员提出“清慎勤”三字要求之后,历代封建统治者皆奉之为圭臬。大清康熙皇帝也不例外,而其子雍正皇帝却提出了异议。他在论巡抚的职责时说: “巡抚一官,原极繁难,非勉能清、慎、勤三字便可谓胜任也。用人虽不求备,唯至督抚必须全才,方不有所贻误,若无包罗通省之襟怀,统驭群僚之器量,即为不称厥职”。又指出“凡事当务大者远者,若只思就区区目前支吾,以尽职任而已,未有不顾此失彼,跋前踬后者,当努力勉一大字”。他视清(廉洁奉公)、慎(忠诚谨慎),勤(勤劳王事)为高级官员的基本要求,另外还要求他们胸有全局,目光远大,办事瞻前顾后,能够驾驭属员,即要兼有才能与忠于职守的品德。署理湖广提督岳超龙在奏谢折中表示“唯有益思正己率属,砥砺官方,以仰报高厚之恩”。雍正告诉他,即使做到了正己率属, “若不知训练兵丁,涤除陋习,不过自了一身而已,与木偶何异,旷职之愆,仍不能免”。他说得很清楚,即身为提督大员,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领属下清正廉洁固然很好,但若不能将军队训练好,把从前的弊病革除掉,这样的人品行再好,也不过像个木偶,起不到他所担任的职责的作用。他以这个标尺衡量湘抚王国栋,认为王“心有余而力不足,清慎勤三字朕皆许之,然不能扩充识见,毫无益于地方,殊不胜任”。于是将之内调,并以此教育其后任赵弘恩。直隶巡抚李维钧考查吴桥知县常三乐, “操守廉洁”“但懦弱不振,难膺民社之寄”,拟将其改任不理民事的教职,报吏部审批。吏部认为,既说常三乐“生性懦弱,必有废弛实迹”,而李维钧又不实指纠参,不予批准。李维钧感到常三乐清廉并无劣迹可议,但不称职,不便留任,不知如何处理才好,于是奏请雍正定夺。雍正回说,这事很好办,就照他“居官罢软,殊属溺职,相应参革”。如此看来,有德无才的官,在雍正手下难以得到重任。

一个政权机构对人员的使用,有许多规章制度,雍正去庸人用才干的方针,同清朝的一些固有规则发生了矛盾,但他以不惜破坏定制的精神贯彻自己的原则。他表示“朕用人原只论才技,从不拘限成例”。又说“唯期要缺得人,何论升迁之迟速,则例之合否耶”。那些关于官员除陟的规则,主要内容是资历、出身、旗汉区别。他虽不取消有关规定,但在实行中加以变通。雍正元年(1723),雍正向湖广总督杨宗仁说:“如遇有为有守贤能之员,即行越格保题,以示奖励。如此则官吏劝而民心悦,地方有不改观者乎?"主张不要按资历升转,越级提拔贤能官员,以鼓励官员奋发向上。雍正二年(1724),雍正要充任布政使,命田文镜推荐能够担当这种职务的人,他指示“若有才守兼优堪任藩司之职,为尔素所深知者,密举二三员来,以备选擢,朕从来用人,不悉拘资格,即或阶级悬殊,亦属无妨”。雍正七年(1729),命京官学士,侍郎以上,外官布、按以上,各人密保一人, “将其人可胜督抚之任,或可胜藩臬之任,据实奏明。不必拘定满汉,亦不限定资格,即府县等员,官阶尚远者,果有真知灼见,信其可任封疆大吏,亦准列于荐牍之内”。由此可以看出,准荐府县为督抚,真是要破格选人才。雍正十二年(1734),赣南道缺出,雍正命署理两江总督赵弘恩在属员或了解的官员中, “无论越衔与否,拟定一员”,折奏请旨,以便任用补缺。雍正在位期间,一直注意把有才能的人迅速地提到重要职位上。

事实上,人们的出身,无论是科甲的或门第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其前程和才能的发挥。雍正也重视官员的出身,但有分寸。他说:

国家用人,但当论其贤否,不当限以出身。朕即位以来,亦素重待科甲,然立贤无方,不可谓科甲之外遂无人可用,倘自恃科甲而轻忽非科甲之人,尤为不可。自古来名臣良辅,不从科甲出身者甚多,而科甲出身之人,亦屡见有**检逾闲者。……

在此可以看出,雍正有意压抑一些科目人,这在科举时代,实属少见。

雍正任用才力官员,自然对年老多病的官员表示反感和不能容忍。元年,在指示湖广总督杨宗仁越格荐人的同时,要他考查属员,将“贪婪酷劣及老病无能向来苟且姑留之辈,尽数纠参”。雍正十一年(1733),责备兵部堂官将“年力衰迈”的郎中间尔哈图、玛绅不行清理,他说“此等人员留于部内,不但于部务无益,且碍后进之阶”,命他们按原品休致。同时传谕各部院衙门,如“章京、笔帖式内有此等年老衰迈、人平常者即行奏闻”以便休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