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保笃宗
雍正对民众运动的态度和相应政策,是其为政的重要内容之一。雍正二年(1724)二月,雍正颁布《圣谕广训》,第十五条即为“联保甲以弭盗贼”。在他看来,安民之道在于消弭“盗贼”,而治贼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保甲制,使民众互相监察,不容奸匪窝藏,盗贼窃发。他看到当时保甲法推行无力,有名无实,盗匪不能肃清。他希望改变这种状况,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防分,乡以团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历代封建政府对民众的日常统辖办法是户口编审,保甲制则是一种辅助法规,它实行的状况,历代亦不尽相同,只在少数情况下推行得彻底一些。这时雍正也是在户口编审为主要制度的前提下,谈保甲制的推行和作用。然而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变化,雍正四年(1726),雍正再次强调实行保甲法就有了新的内容和意义。
清初实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丁口,是政府征发徭役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利;职业,有的不能随意改变。这些内容关系政府和民人的利害,双方都很重视,政府由于据以进行剥削和统治,更加留心。人们的家庭情况总在不断地变化,所以户籍登记不间断地进行。清初政府规定三年进行一次编审(后改五年一次),稽查户口,尤为注意核实丁口,所以叫作“编审壮丁”。当编审之年,各省于年终报告户部,若违限不报,经管官员都要照违限例议处。由此可见,在当时编审户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使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比如最早实现摊丁入粮的直隶,在实行二三年后,总督李级发现了新问题,即丁役体现的丁银已摊派到钱粮里面,而且丁银的数量是固定的,不再考虑增减,因此政府了解人丁数字,已同征收钱粮没有关系,这样编审制度就成为多余的了。他在四年五月的密折中奏称“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 “似宜斟酌变法”。编审不仅是多余的,它需要一笔经费,购买纸墨,登记造册,报部,这些费用派向民间,胥吏还要贪占。为免除这一弊病,他要求停止编审。可是废弃编审后,如何管制民人,他也思谋到了。他认为保甲法既能清查户口,又能稽察游民,比编审更好,因此建议严饬地方官推行保甲“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自十五岁以上毋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申送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具题进呈御览”。以保甲代替编审,推正也在考虑这一问题,在李级折奏前半个月,他再次发布实行保甲法的上谕。他指责地方官把保甲当作陈规旧法,“奉行不实,稽察不严”。针对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不宜实行的观点,指出数家亦可编为一甲,汉化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编为齐民。他怕地方官依然不实力奉行,命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令。当见到李级奏折后,雍正详细披阅,认为所议“甚近情理”,只是实行摊丁入粮不久,骤然取消编审是否会产生别的问题,还吃不透,因此要李级正式题本,发给廷臣,广泛征求意见。七月,吏部遵照雍正的指示,议定保甲条例:一、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二、畸零村庄、“熟苗”“熟童”,一体编入保甲。三、地方官不实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四、建立民间劝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之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批准这一条例,于是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这时就在事实上停止了编审,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被乾隆皇帝取消了这一制度。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从前的不同,它包含调查户口与维持治安两项内容,突出了其治安管制的性质。也就是说自此以后,清廷日常控制人民的手段,主要是保甲法。所以说自雍正四年(1726)起,雍正厉行保甲,是在摊丁入粮新形势下对人民进行约束。
为了全面推行保甲制,雍正便把推行保甲制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田文镜起到了模范作用。他在雍正三年(1725)就抓了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项,要求州县官做好选择捕役、严查窝家、训练民壮,严查寺庙饭店等项事务。雍正四年(1726),他以保甲推行状况衡量属员优劣,唐县知县周璠“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纵贼”,加之“诸务废弛”,田文镜因此就参劾了他。固始县县丞程秉礼署理光山县及息县知县事, “奉行保甲极其谨严”,又能革除地方积弊,将他推荐,提升为唐县令。田文镜还赞扬老城知县高镗“稽察保甲,亦无盗案”。田文镜的捕务、民壮、保甲相结合的办法,浙江总督李卫也在推行。
在编排保甲时,雍正解决了对棚民的控制问题。有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到异地谋生,开山种地,或做雇工,因系搭棚居住,被称作“棚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山区尤多。他们生活没有保障,迁徙不常,还曾发生过武装起义,引起朝廷的注意。雍正二年(1724),户部尚书张廷玉说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应设法安置,疏请敕令督抚派遣能干的州县官严行管制,加以编排,在稽核保甲时一体稽察,并请允许棚民读书进学,把他们变为土著,以绥靖地方。雍正命有关官员议处,雍正三年(1725),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雍正四年(1726),雍正命仿照保甲的法规,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要对棚民进行担保;愿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条令制定了,由各地督抚贯彻落实。李卫和观风整俗使王国栋严厉执行,把浙江棚民控制起来。雍正六年(1728),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访后,奏称“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自负地说“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经大费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编查棚民法令下达时间一长,地方官和担保的山主,地主就忽视它了,而雍正结记不忘,死前的上个月,还发出上谕,要求“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严惩,从重议处,若督抚失于觉察,朕访闻亦必加以严谴”。雍正在位期间,始终大力推行保甲法(包括棚民编查),企图使人民俯首帖耳,任其摆布。
实行孝道,历来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做人的根本。顺治、康熙两朝撰述《孝经衍义》,康熙四十一年以前,会试第二场的论题,就从《孝经》选出,以后因着力提倡宋儒理学,改在周敦颐的《太极图说》《通书》等书中出题。雍正即位,强调“孝为百行之首”,重视《孝经》,命从元年恩科会试起,仍用《孝经》命题,“庶士子咸知诵习,而民间亦敦本励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此乎”。其旨是令人懂得孝道,在家做孝子,而这种人到了社会上,无论是做官为民,必能竭尽本分,忠实于朝廷。所以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人说“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雍正把它概括为“移孝作忠”,更说明封建统治者极为提倡孝道,终极目的是要臣民忠君做顺民。雍正围绕这个目标,更自觉地、大力地倡导孝道和与它相联系的宗族制度,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政策。
孝道实行于家庭,家庭又是宗族成员,崇孝道,必然重宗族。雍正在《圣谕广训》第一条讲解了敦孝弟之后,就在第二条说明“笃宗族以昭雍睦”。他把兴建祠堂、设立宗族学校、添置族产、纂修谱牒四事,当作维持宗族制度的要务。
在清代,一部分家族设立宗祠,有的大族还另立支祠,祠堂设有族长,大祠堂还有其他管理人员。祠堂的职责名义上是管理祭祀,实际是统治族人的机构。雍正为了强化它的职权,于雍正四年(1726)下令在宗族设立族正, “察族之贤不肖”,即考察族内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表彰遵守模范,谴责它的破坏者。族长的选择,是宗族内自主的事情,他主持族政,政府一般给予支持。族正,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加重了宗祠的权力。雍正五年(1727),雍正更改与祠堂相关联律例,他指示经官惩治而不悔改的人,准许祠堂告官,可以将他流徙远方,以为宗族除害;若祠堂私自以族规处治,以致身死,可免执行人的抵罪。经过九卿讨论,根据他的指示精神,拟定了相关的律例。司法权原只在政府手中,这一变更,使祠堂也拥有了惩治族人的某种司法权,族长的权力加大了。雍正企图用宗族权力辅佐政权,使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维护满清的统治。但是这种改变,破坏了政府司法权的完整性,造成政府与宗族的矛盾。因而族正和处理族人司法权的律例能否长期存在,就成了问题。乾隆初年,乾隆皇帝把族正给否定了,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重新设立。
雍正十年(1732),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张照奏称:读《圣谕广训》有“置义田以赡贫乏”之教,其祖张淇用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养赡同族的贫民,现今请求皇上允许立案,在政府注册,载入县志,该项土地不许别人侵占,即使张淇子孙亦不得出卖,他人亦不许私买,违者照律治罪。如此则该项田产可以长久保持,以利解决贫宗的生活问题。雍正见是响应他的号召,高兴地允许立册存案,并说“张淇以已田作为公产赡养宗党,其敦本厚族之谊可嘉”,应当表彰他这种义举。张淇用私田做义田,建立义庄,经张照的登记,可以长久的保存,它的土地不仅使他人不得侵犯,连政府也保证不损害它。义庄始设于北宋的范仲淹,他的义举被一直维持下来,雍正中,该族范瑶又以已田一千亩扩建它,收租赡族,其扩充部分,亦申请立案。该义庄所在地的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范瑶的行为是受皇上《圣谕广训》教导的结果,现在“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三吴士庶,莫不闻风兴起,咏歌盛世,传为美谈”。雍正说范瑶义风可嘉,应予鼓励,于是将他从候选知州补授为员外郎。雍正同时教训尹继善: “地方上偶一善事,何得遽云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他不以有少数义庄为满足,希望它大量的出现,以实现他倡导义行的主张。义田、义庄的地租,一部分用作赡济宗族内贫宗成员。雍正号召置立义田,是利用宗族的力量实行互助,减少政府的压力,使那些不稳定的因素因生活问题得到某种解决而暂时稳定下来。这也是用宗族制度支持政权。
雍正表彰义庄的建立者,只是他旌表义行的一个内容。雍正元年(1723)二月,命礼部研讨建立忠孝节义牌坊事务,他说以往疆吏把此事当作形式,未认真执行,富室巨姓滥膺表扬,穷乡僻壤的孝子节妇反遭隐没不闻,督抚学政必须加意搜罗。报请旌表,申请人需要到县城,要花路费,胥吏讨索酒食钱,这笔开销,造成贫民不能申请。雍正着意于寒素之家,就是要在实际上扩大旌表对象,以发挥它的影响。礼部遵照雍正指示,议请建立两种祠宇,一为忠义孝悌,一为节孝妇女。建坊银两由政府发给。雍正批准了礼部的建议。实行情况各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都比较重视。雍正七年(1729),马淑襄被任命为河南光州学政,“抵任值督抚旌表节孝,即为悉心采举,于无力者尤亟搜扬”。有的地方官侵占建坊银两,以致易于倾圮,对此,雍正大为恼火,下命把查检祠宇作为地方官交盘的一项内容。忠孝节义祠表彰的是个人,对于“模范宗族”,雍正同以往君主一样大加表扬,雍正十年(1732),亲书“世笃仁风”匾额,赐予湖南沅江县七世同居的谯衿家族,同年,还给七世同居的陕西武功县李倬、同州刘运惇赐了御书匾额,照例建立牌坊。他的臣子也仿效执行,如湖南宜章知县胡星说该地禾仓堆曹族, “循理守法,安分乐业,秀者诗书,朴者耒耜,凡牵牛服贾之俦,莫不以孝悌为先,而寇攘奸宄之事无闻焉”。于是,赠送“淳善可风”匾。
思想家冯桂芬,鉴于摊丁入粮后“民轻去其乡”,政府不易控制的状态,认为需要实行“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统治。雍正在摊丁入粮实行之始,就停止编审,制定新的保甲法,设立族正,倡导孝道。他虽然没有像冯桂芬那样总结出保甲与宗族的经纬关系,但却是按此实践的。他这样做,把封建统治真正深入到民间,把人民置于保甲与祠堂交织的严密罗网中。他这样做,使政权自上而下地支持族权,宗祠又自下而上地维护政权,两者结合,加强了封建统治。雍正实现行政机构改革,加强了皇权,加上这些地方组织的强化,增强政府统治力,所以雍正时代,从上到下,封建统治更加严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