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旗生(1 / 1)

清廷入关之初,八旗人口微少,他们为官做宦,当兵吃粮,又有旗地可以耕作,不存在生计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人口在逐渐增长。如到了雍正即位,这时人口增殖甚多,而官职缺额和兵额都有限量,旗地没有增加,除了上述职业以外,清政府又不允许他们自谋生活出路,因此出现了新添人口的生活问题,此外旗人因长期脱离生产,出现生活上追逐奢华的问题。雍正二年(1724),雍正向八旗官员和民人说:

尔等家世武功,业在骑射,近多慕为文职,渐至武备废弛;而由文途进身者,又只侥幸成名,不能苦心向学,玩日慢慢时,迄无所就;平居积习,尤以奢侈相尚,居室用器,衣服饮馔,无不备极纷华,争夸靡丽,甚且沉湎梨园,遨游博肆,不念从前积累之维艰,不顾向后日用之难继,任意糜费,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

他清楚地认识到旗人逐渐丢掉尚武精神,向追求生活享乐方面发展。对后一方面感受尤深,他知京中一部分旗人以酗酒、赌博、赴园馆、斗鸡、鹑、蟋蟀为事;更知盛京旗人以“演戏、饮酒为事”,以致城中酒肆多的不得了。他还知道,有的旗人的享乐,靠着变卖家产和钱粮来维持,他说他们“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卖房产者,即如每饭必欲食酒,将一月所得钱粮,不过多食肉数次,即罄尽矣。又将每季米石,不思存储备用,违背禁令,以贱价尽行粜卖”。

雍正针对一些旗人糜费和不善治生的问题,采取种种措施维持旗人的生活,希望他的国家的根本——八旗军不致为生活问题而减威。

雍正告诫旗人“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他严厉禁止旗人分外享乐,雍正元年(1723),不许旗人酗酒、斗鸡,重定公侯及八旗军民婚丧仪制,让旗人崇尚节俭是重要的原因。到雍正十二年(1734),他就此事说“近闻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习,以夸多斗靡相尚者”,因命八旗都统务必加强教育。这些禁令,主要是进行教育,收效自不会太多,即如变卖禄米,仍是司空见惯之事。雍正五年(1727),顺承郡王锡保奏报,贾富成私自偷买旗军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贷,雍正命他加以追查,将所买甲米及高利贷本利银追出,赏给破获此案的官兵。他感到一个一个追查不是杜绝旗丁出卖禄米的办法,于是在雍正六年(1728)令在京仓附近设立八旗米局二十四个,即满、蒙、汉军每旗一个,在通州仓附近按八旗左右两翼,设立米局两处,每局都派有专官,稽察禄米的买卖。这是限制旗人的糜费,以便量入为出。

雍正为增加旗人的收入,实行优恤政策。雍正元年(1723),发内帑银八十万两,分给各旗,作为官兵婚嫁丧葬的费用,于是规定护军校、骁骑校等婚事给银十两,丧葬给银二十两,马甲、步军等给银递减。这是临时性的补助,对八旗生活帮助有限。

旗人增多了,而八旗兵额是固定的,所以出现很多余丁,没有职业,生活无着落。雍正想扩大兵额,但又受政府财力的限制,就略为增加兵数,令从满、蒙、汉军中选取四千八百人为养育兵,每一旗满、蒙、汉军分配六百名,其中满洲四百六十名,蒙古六十名,汉军八十名。每一个满洲、蒙古养育兵每月关饷银三两,汉军每月也应为三两,但实给二两,多余的饷银给额外增加的养育兵,这样汉军每旗又可增添四十人,这次总计添加养育兵五千一百二十人。同年,雍正又特别增长汉军额数,把汉军二百六十五个佐领又二个半佐领,扩充为二百七十个佐领,兵额从一万七千五百二十八名,增至二万名。适当增加八旗兵额,雍正坚持了这项政策。雍正九年(1731),西安将军秦布奏称,他所管辖官兵定额八千名,然因户口繁盛,旗丁已近四万人,因请在余丁中挑选一千名当差,每月仅给饷银一两、米三斗,雍正批准了他的奏请。就此,他考虑到驻防各地的八旗情况相类似,因命其他驻防地也扩大兵额,挑选余丁充任。

八旗庄田是公田,旗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是时间长了,旗人实际上成了所有者,因而能将所使用的旗地典当或出售,当然这是不合法的。雍正七年(1729),雍正过问这类事情,他考虑典卖旗地之事相沿已久,不便依法惩治,又不能不处理而任其发展,因此命各旗查明典卖情况,动支内库银按原价赎回,留在旗内,限原业主一年之内取赎,过限不赎,准本旗及别旗人照原价购买。雍正十二年(1734),命清查直隶旗地。他力图保持旗人产业,不令流落八旗之外。

限制出卖甲米和旗地,是消极的防范措施,雍正还着眼于发展旗人生产,即位之初,就兴办热河屯垦。雍正元年(1723)六月命于热河、喀喇和屯、桦榆沟三处屯田,从京城满洲、蒙古八旗中择取没有产业的旗丁八百名前往,编设佐领,另设总管从事经理。雍正十一年(1733),命喜峰口驻防兵屯田,每名给地一百五十亩,菜园四分,照民田例交税,税银留充兵饷。

雍正更为关注的是八旗井田。雍正于雍正二年(1724),他批准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设立井田,令拨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官田二百多顷,作为井田,在京城八旗内,选择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没有产业的人员前往耕种,每户授给一百亩为私田,十二亩半为公田,八家共有公田一百亩,私田在外,公田在内,又给每户十二亩半做室庐场圃之用,朝廷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给每户发银五十两,购置耕牛、农具、种子。私田收入归井田户,公田收成,在三年后全部交公。为办理此事,设置井田管理处,派建议人塞德前往料理。实行以后,愿去的人很少。雍正五年(1727),雍正说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依靠亲戚为生,使其受累,而他们却能为非作恶,遂强迫他们迁往井田处耕种,那些犯了枷号鞭责罪的革退八旗官兵,也罚往耕种。以后,又把侍郎哲暹、尚书石文焯等先后派往井田处理事。由于所去旗人多“非安分食力之人”,不仅不好好从事生产,反而偷卖官牛,私自出租井田。管理官员又将井田分成等第,徇私调换。种种情弊,不断发生。雍正即位后,即将井田改为屯田,不愿屯田的井田户撤回京中原旗,留下田房交地方官出租,愿意留下屯种的,按地亩完纳钱粮。雍正试行井田制十年,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关于井田制,议论者多,然都不敢贸然实行。康熙年间也有议行的,康熙说井田法好是好,但形势已不允许它实行了, “后世有欲于旷闲之壤仿古行井田之法者,不惟无补于民,正恐益滋烦扰。天下事兴一利不如去一弊之为愈,增一事不如省一事之为得也”。雍正不怕多事,他宣布“特开井田,以为八旗养赡之地”,希望它能解决八旗的生计,滋扰之弊,在所不计。但是,他的认识不符合客观实际。第一,部分旗人因长期脱离生产,成为寄生虫,要他们改变习性和生活习惯,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所能做到的,所以用他们实行井田制,他们就只能破坏而不能建设。第二,实行井田制不是一个孤立的简单的事情,它同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赋税制度等相关,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流行千百年后,没有经历社会革命,实行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即使在一片国有地上实行,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包围下,它也不可能长期存在,必然会出现将井田私租出卖的现象,如此情形,井田制当然难以维持下去。第三,纵令雍正的井田法得以长期维持,垦田不过二百余顷,户民不过约二百家,人、田均极少,而要想扩大,政府给田、房、开垦费就要增多,也是力量所难达到的,这就是说井田很难大规模发展。那样的小规模进行,根本解决不了旗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因此,雍正实行井田制,虽力求解决旗人生计问题,勇于实践,但以主观代替客观,盲目实践,失败也是理所当然的。

雍正晚年谋图扩大旗人的生产地区,令人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处调查,规划分拨旗人前往居住耕种,正当就绪之时,由于他的故世而没能实行。

在八旗人员逐渐地脱离生产、追逐享乐、生活窘迫的现实面前,雍正力图挽救危机,劝诫他们节俭,为他们堵塞钱财漏洞,又希望用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财源。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没有阻止得了旗人的腐化趋势,旗人的生计问题依然存在。他以后,问题更趋严重。这是清朝一代的问题。清朝对八旗用养起来的办法,使他们渐渐成为寄生者,渐渐成为废人,这个基本政策不改变,旗人的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雍正希望发展旗人的生产,是有识之见,但没有从根本上变更对旗人的方针,所以就不可能改变旗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