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改革旗务,满汉一理(1 / 1)

削旗主权

清太主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与旗下有着严格的主从关系,皇帝要调发旗下人员,必须通过旗主。旗下隶属于旗主,同皇帝是间接关系,也就是说旗下有两个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内亲王、贝勒、公是世袭的,他们世代掌管所在旗。这样在对待旗民的统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因而产生皇权与旗主权的矛盾。自清太宗皇太极起的清朝前几代皇帝都谋求削弱旗主的权力,太宗、顺治两朝使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成为上三旗,由天子自将,于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问题。康熙在统治后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满洲、蒙古、汉军正蓝旗三旗旗务。康熙皇帝将其子派至下五旗中作为管主,代替原来的旗主,实际上削弱了旗主的权力。所以,早在雍正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是他们还拥有一部分权力,影响着皇权在八旗中的进一步行使。

雍正即位初年,承袭其父遗策,任用亲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务。如以康亲王祟安管理正蓝旗三旗事务,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礼管理镶红旗事。他在对管主的使用中,发现它和皇帝及八旗内官员的矛盾,管旗务的诸王因身份崇高,还是影响皇帝对旗民的直接统治,而管主同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互相摩擦,对于“公事,亦未免耽误”,雍正于是在雍正六年(1728)减少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人的管理旗务。雍正七年(1729),雍正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雍正九年(1731),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雍正十年(1732),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允禄、福彭是管理都统事务,与管旗务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唯命是从,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

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都统是所谓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允禄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亲王身份管都统事,他已不是管主,降为一旗长官了,而这不是他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一管主一宗室贵族管理都统事务,每一次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削弱,旗主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内自主权,皇帝将它剥夺净尽了。这个三部曲是皇权在八旗内(主要是下五旗)强化的过程,雍正的宗室贵胄管理都统事的办法,则是它的终结。这是八旗制度内皇权、旗主权消长过程的主线,围绕着它,雍正还采取了许多相应措施。

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印信即以此为文, “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1723),给事中硕塞条奏“额真二字,所关甚巨,非臣下所可滥用”,请加改定。雍正为正名分,崇君主,接受他的建议,命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意为总管,即汉文的都统,又将“伊都额真”改为“伊都章京”,意为领班。臣下不能称为“主”,只能遵奉一个主人——皇帝。 “固山额真”,是努尔哈赤建旗时的旧称,后来的都统早已不复是旗主的意思,至此,雍正又在文字上加以改变,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从而也标志旗主权力的实际消失。

旗员的官缺,向分旗缺、翼缺、公缺数种。旗缺,是某一官职例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是所有八旗人员的。旗缺、翼缺只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挑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慢,也不公平。面对这一问题,早在康熙初年,康熙皇帝即着手解决,康熙八年(1669)、康熙十年(1671),分别将各部堂主事、郎中改为公缺,通同论俸升转,但员外郎、主事仍按旗升转。雍正六年(1728),以铨法划一为理由,将原属于旗缺、翼缺的各部员外郎、主事、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一律改为公缺。既解决铨法的不公平,亦不使旗主、管主干预旗缺中任何一部分旗员的任用。对八旗内部缺分的补授,雍正亦行更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挑选,雍正八年(1730),雍正认为这样做不易得到合适的人选,命于该旗中挑选官员引荐补授,若该王属下之人可用的当然也可以挑选。企图使诸王所用之人尽量少同他有密切关系。

佐领是八旗基层牛录的主官,职位虽不高,但其地位重要,特别是原管佐领(勋旧佐领),是清朝开国时期率族众归来的,被编为牛录,佐领在一个家族世袭,也即使它永远掌握这个基层组织。世管佐领,也是早期投诚后金政权的部众,佐领也是世袭。雍正于雍正四年(1726)二月说,他们中年幼的、愚昧的、衰老不能办事的,只给佐领的俸禄,不许管理事务,其事另选择该旗大臣官员兼理。这就等于取消了原管佐领、世管佐领的世袭罔替。可见雍正对八旗各级主人下手,褫夺他们的统治权。

对于王公与属下的关系,雍正作了许多规定。雍正元年(1723),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许挑选人员充任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包衣官职,或令跟随子侄,都要列名请旨,并且要知会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若属下犯罪,王公要奏闻,交刑部处理,雍正指示“不请旨,断不可也”,这是说王公对属人没有任意使用权和处罚权。雍正二年(1724),雍正不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种情况,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

同时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许发往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属下,政府不容许其肆恶。同年,更定王公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数。亲王为护军、领催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护军、领催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贝勒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八十名;贝子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镇国公护军、领催十二名,马甲四十八名;辅国公护军、领催八名,马甲三十二名,比原来的数目减少了。同年还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移出的,其内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严惩不贷。这是使王公对旧部不能发挥影响。

雍正特别不许王公勒措属下,雍正元年(1723),他说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在外省做司道府县官的,向他们分外勒取,或纵容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为除此弊,允许该等官员封章密揭。次年,他发现公爵星尼向属人王承勋勒取几千两银子,为此特发上谕,说星尼才是公爵,而王承勋不过是州县官,就要这么多银子,若主人是王府,属人为地方大员,则不知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悛改, “必将五旗王府佐领下人一概裁撤,永不叙用”。雍正十一年(1733),太原知府刘崇元告发他的佐领李永安,在其回京时,李永安到他家索去银子一百二十两及马匹、衣物,后李永安又派人到他任所,勒取骡头、潞绸,还要三二百两银子。雍正下令对李永安严行查处。

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在雍正初年有特殊意义。雍正严禁诸王滥役属人时说,早先诸王对属下尚知恩抚,而“联之兄弟,分给包衣佐领之人既少,而差役复多,其余诸王亦从而效之”。他把诸兄弟视作罪魁,借此整饬,收回王公任用属人的权力,所以这是他打击宗室朋党的一个内容。他把严禁王公勒索旗下,纳入了清查钱粮、打击贪赃、肃清吏治的措施之中。他指责王公的勒逼造成旗下官员的贪赃“该员竭蹙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可见他在即位之初,急于改革旗务,是同打击朋党、整顿吏治紧密结合。

雍正二年(1724),雍正下令设立宗学,按八旗的左右两翼各立一学,招收宗室子弟学习,每学设正教长、副教长,由翰林院编修、检讨充任。宗学招收宗室子弟,学习满文、汉文,演习骑射,由政府按月发给银米、纸笔。每年雍正派大臣去考试,进行奖励和惩罚。雍正七年(1729),雍正因宗学不能容纳觉罗子弟,特于各旗设立觉罗学,令觉罗子弟读书学射。此外,雍正还设立咸安宫八旗官学,选择八旗子弟中俊秀者入学,内务府包衣佐领的景山官学中的优秀者亦可入选。雍正对他兴办宗学的原因作过说明,他认为宗室中人各怀私心,互相倾轧,把骨肉视为仇敌,更有甚者, “要结朋党,专事钻营”;还有一种人骄奢**逸,**尽产业,也是不肖子孙。为改变这种风习,要做许多工作,但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事挽救——“急筹保全之道,若非立学设教,鼓舞作兴,循循善诱,安能使之改过迁善,望其有诫”。他又说“必教以典礼伦常及治生之计,俾各好善恶恶,崇俭戒奢,方可谓教育有成”。他把办宗学与削夺诸王权力、宗室朋党同时进行,以巩固他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