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积欠(1 / 1)

清理积欠,是雍正统治期间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但是,这一政策主要是指向民间的,重点在江南地区。

江苏每年的赋银约三百五十万两,在十八个直省中名列前茅,而赋额多的又是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因为赋重,逋欠也多,雍正五年(1727)江苏巡抚张楷奏称,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起至雍正元年(1723)的十二年中,积欠赋银八百八十一万两,苏、松、常三府和太仓州各欠一百四十万至一百八十万两之间。他奏请将积欠分十年带征,雍正予以首肯。但实行不通,雍正因而认为“江苏吏治民风颓蔽已极”,必须整饬。于是于雍正六年(1728)年底决定,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率领候选、候补州县官四十余员前往,分赴各州县清查。这些官员到了地方之后,就一面清查,一面追索逋欠。因系多年积欠,要在短期内一并征收,所以叫作“汇追”。凡是交纳清楚的民户,官吏于门首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补清的就投入监狱追比,一时间,“狴犴累累,无容囚处”,一个苏州府就关押了一千多人。钱粮多的绅衿,欠赋更多,他们也饱尝了铁窗之苦。这样,造成了人心惶惶和社会的不安定。雍正获知这种情形,下令暂时停征逋赋,要求先查明积欠中那些是官员侵占的,哪些是吏胥及包揽人侵蚀的,哪些是民间拖欠的,然后分别处理。到雍正九年(1731)清查完毕,自康熙五十年(1711)至雍正四年(1726),积欠一千零十一万两,其中官侵吏蚀、豪民包揽为四百七十二万两,民欠五百三十九万两。雍正谕令将侵蚀的分作十年带征,民欠分作二十年带征,又表示开恩,若民户将本年带征之数完纳若干,即照所完之数捐免下年应纳钱粮的数目。还吸收清查亏空的经验,规定官吏侵蚀的,只在本人名下追赔,不得株连,民户所欠,也只由该户完纳,不得波及兄弟亲戚。

对浙江钱粮的清查,雍正派性桂为钦差大臣前往,会同督抚李卫协力办理。查核清楚,将逋欠分年带征。雍正五年(1727)、雍正六年(1728)两年,每年带征十五万两,到雍正七年(1729)已将三至五年未完的赋银七十七万两带征了四十余万两,其余的也可在规定期间内完成。雍正对此表示满意,特命将雍正七年(1729)赋银蠲免十分之二,即六十万两。这个数字约与清欠所得相当。

在福建,积欠和亏空两事一并清理。经过钦差大臣杨文乾、许容等查核,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到雍正四年(1726),积欠四十四万余两,其中属于民欠的三十三万多两。雍正六年(1728),雍正因福建歉收,下旨予以蠲免,不再带征。

山东逋赋较多,雍正七年(1729),河东总督田文镜奏报欠银三百万两,到乾隆元年(1736),还有康熙五十八年(1719)至雍正十二年(1734)带征未完积欠三百余万两。这就是一面带征,一面拖欠,总有巨额欠粮。

安徽凤阳府有十万两旧欠,知府朱鸿绪分清哪些是胥吏地棍的包揽侵蚀,哪些是民间欠粮,分别立出清偿办法,二年内补交完毕。雍正对他大加表扬,以之谕令各省督抚抓紧清理积欠。

湖北积欠二十万两,雍正七年(1729)以前输纳了九万两,但沔阳一州,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雍正五年(1727)竟欠八万余两。其中百分之四十是绅衿包揽的,百分之四十为衙役侵蚀的,其余百分之二十由民户拖欠。

从各地清理积欠的实际情形看,它的对象,包括侵占钱粮的官员,包揽钱粮的胥吏和绅衿,拖欠赋税的有田民户。这欠粮的田户,成员复杂,有绅衿,有中小地主,有自耕农民,还有只有极少量土地的半自耕的农民。所以清欠的对象归纳起来,是官吏、绅衿(包括大地主)、中小地主和一般农民四种人。如果用当时的概念,没有特权的中小地主也是平民,则是官吏、绅衿、平民三方面的人。雍正指示清欠要分清侵欺、包揽、民欠三种类型,要区分这三种人犯法的情况,以便区别对待。他说清理积欠,是因“地方贪官污吏及不法衿棍借民欠之名,恣意侵蚀,蠹国累民,为害甚巨,不得不清厘惩治”。雍正之意是说把打击重点放在贪官劣衿上,表面上看,好像不涉及平民,其实,这是他有意的隐讳。各地逋欠,一半以上,或大部分属于民欠,雍正视清欠事重,其目的就是为追索民间欠粮。可以这样认为:清欠是雍正向官吏、绅衿、平民三方面四种人全面出击,而以平民为重点对象。

雍正在实行分年带征积欠政策时,搞了一些蠲免,用带征来的税银蠲去当年应征的一部分款项,表示出他清欠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要扫除官吏、绅衿、平民的不法行为,移风易俗,希望形成优良的吏治和士风、民俗。其实,要钱和移风易俗两方面的目的他是兼有的,并取得了同样的效果。他强调经济要清,在实践上有重要意义。各方面先清补,使违法者知道警戒,避免以后再犯。补交了欠赋,然后又得到免交一部分赋税的好处,可以过得去,这样就便于历年带征的顺利进行。

清理逋赋,使一部分绅士和富人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打击。一些人以出卖田产来清偿积欠,此后要按时交纳新的钱粮,还要承担摊入田亩的丁银。他们因而感到田地负担重,买田出租并不那么划算,于是,对土地兼并的热情有所衰减。在清欠搞得激烈的江南地区,这种现象表现的最为明显。一些人抛售土地,而且价格很低。据钱泳的《履园丛话》中载顺治初良田二三两一亩,康熙间涨到四五两,雍正中恢复顺治初的价值,到乾隆初年田价渐涨,乾隆中期就增至七八两甚至十两以上了。清代田价没有直线上升,也就是放慢了土地兼并的速度,这同雍正的赋税政策有很大关系。

绅民为了逃避赋税,于是便开始隐瞒田产。这自然也逃不过雍正的眼睛,而且是他所不能容忍的。雍正二年(1724),他批准田文镜提出的自首隐田政策,在河南推行。田文镜的办法是允许民间自首,隐田当年交纳钱粮,已往所隐,不论年头久近,不再追征;对官吏失于查考,亦不究参。以便他们安心承办首隐事务。这个政策的执行,当年就见成效,清出隐地二千五百多顷,应征钱粮六千四百余两,实收了四千四百多两。田文镜对执行不力的官员严加惩处,如唐县有官隐地五百七十余顷,知县关陈父不行造报,田文镜遂将其揭参。作为“模范督抚”的田文镜认真实行,而其他地区则开展不力。雍正为了全面推行这一改革,在雍正五年(1727)下令,于一年之内,许民人自首隐田,免治隐匿之罪。届期以进展不理想,又展限半年。他执行得很认真,如江西监生周作孚控告族人欺隐田地六百亩,结果反倒查出他有隐田二百二十七亩,雍正将他的隐田没收,同时按年追征钱粮。

雍正令民人自觉呈报的同时,在一些地区采行清丈的方法,旨在查出隐匿的垦田。他重点抓的是四川省。清朝初年,四川地广人稀,赋税较少,

雍正五年(1727),巡抚马会伯、宪德先后奏称该省垦田随着人口增多,隐匿太甚,而且民间诉讼因田土纠纷引起的也,太多,要求清丈,以解决这两个问题。雍正六年(1728),雍正采纳他们的建议,派遣给事中高维新等人前往办理。清丈结果,据雍正讲,对于“民生风俗大有裨益”。但是有的清丈官员大肆勒索,受贿放卖。豪强本不乐意清丈,于是借机反对。据说,垫江、万县一千多人拉起旗帜,不许丈量。又据记载,垫江、忠州等人地杨成勋、王可久等人聚众,被地方官发觉,杨成勋自缢身亡,同伙陈文魁、杨成禄等人供称“祸冤起于戊申年(雍正六年,1728)奉旨钦命丈民田”,表明这起事件的矛头直指雍正。雍正九年(1731),雍正命四川减少额粮较重的州县的田赋,这大约是考虑到清丈中的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雍正五年(1727),福建官员准备在台湾清丈,因此,当地许多人弃产逃亡。台湾道沈起元担心于首隐不利,奏请只查新垦土地,对新查出的按下则起科,而不宜于清丈。雍正于是准许按他的建议办理。

清丈的事情涉及所有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系的人,触犯的人太多,历来难以实行,一般统治者也不敢这样做,只有在大规模变革时期,如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才比较有成效地进行了清丈。雍正对此并无确定主意,四川清丈以前,他说“清丈乃系必不可行之事,视乎其人,因乎其地,斟酌万妥,然后举行一二处”。贵州布政使鄂弥达请求清丈,雍正说“清丈之说万不可轻举”,指责他的提出要求本身就“甚属猛浪”。随后又以四川开始实行的尚好,在他的奏折中批道“丈量之说,朕言其不可轻举,未言其必不可行也” “况如四川通省现俱清丈行之得宜,何妨乎”。雍正并没有在全国普遍施行清丈之举,可能是看到后来四川清丈中出现了社会动**不安的问题,于是便停手了。

雍正搞汇追和清丈,主要目标是保证政府税收,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绅衿、中小地主和农民,不法胥吏尚在其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