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改革(1 / 1)

差徭和田赋是广大臣民对清廷应尽的义务,历来分别征收。徭役很重,为无田者力所不能负荷,加之绅衿规避丁役,差徭不均,迫使劳动者隐匿人口,逃避差役。这种徭役制度的不合理已成为雍正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

早在明清之际,有的官员鉴于徭役制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区进行改革。明末,陕西户县实行并丁于粮的办法,即把丁银归入田粮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纳。崇祯八年(1635),汉中府城固县亦实现“丁随粮行”新法,顺治十三年(1656),南郑县也推行这一方法。

康熙统治时期,农民以运动的方式表达了反对以丁派役的愿望。浙江宁波府农民提出“随地派丁”的主张,富豪反对,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报告产少丁多,赔偿不起。钱塘、仁和两县,把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或曰“门面光丁”,外来流寓之人称为“赤脚光丁”,各自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布政使赵申乔不允许,贫民愿望不得实现,斗争不辍。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僚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丁役问题的严重性,主张改变役法。曾王孙提出丁随粮行可以去三弊收三利的见解。他说,实行丁差,必须不停地编审,但是也得不到人丁的实情,还是出现耄耋为丁,强壮为黄小的弊病;人丁本应死绝除名,但官吏舞弊,使素封之家不任丁役,贫苦人无丁而有丁徭;穷人承担不起,或逃亡,或拖欠,官府得不到实惠,还害得里甲赔偿,官员被惩责。他认为实行丁随粮办有三个好处:买田的人增加田赋随着增添丁役,则卖田的粮去丁亦去,没有包赔的痛苦;以粮派丁,官吏不能放富差贫,可以澄清吏治;无税粮的人口不再受丁银的拖累而逃亡,可以安心在乡从业。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课均入田税的主张,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僚也很多。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丁佛于粮,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役,佛丁入粮,使贫者游堕,让富人代赔他们的丁银,也是不公平。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丁,粮分担。

康熙当政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增税。这项政策在中国赋役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人口税固定下来,对于后世不断增加的人丁来讲,减少了丁银负担量,有利于劳动力的增殖。但是原来丁、粮分征,丁役不均的积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有死亡,有的户有增添,这项政策实行后,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样简单了。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会相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接替已死人丁的差徭。不仅如此,由于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负担也要相对减少,这就需要重新计算每一个人的丁银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地计算,而这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因此随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颇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就敏锐地感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亩征收。户部讨论了他的建议,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太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不能不解决,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于是四川实行“以粮载丁”的办法,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大约在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派”,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编审时“均丁于地”,收到“民困以苏”的效果。

即使到这时,持反对意见的仍很多,福州人李光坡可谓代表了。该地官员议论实行按田派丁,李光坡极不赞成,他除具有邱家穗的观点,又认为滋生人丁永不加派政策使丁银固定,官吏不能放富差贫了,若按田亩派丁,各地亩积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若依田粮派丁,则税粮有轻重不同,又不能不出现偏枯。他还认为丁并于粮,实行久了,或者会以为有粮赋而没有丁银,会添设丁课,形成加赋的大害。撇开他的顽固态度不讲,他提出了实行丁并于粮可能碰到的问题。

终康熙之世,改变役法与维持旧法的两种主张争执不下,把事情拖了下来。雍正即位后,就面临着这个棘手的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触及这个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他在雍正元年(1723)六月奏请按地摊丁,以苏民困。他与曾王孙、盛枫等人有所不同,身任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均平才是善政,因而主张丁银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则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不是可以轻率决定的,不但没有接受他的建议,反而责备他“冒昧渎陈”,告诉他把一省的刑名钱谷办理好是正事,这时谈改革是事外越例搜求。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以有益于贫民为理由,奏请摊丁入粮,他深知有力之家不乐意这样办,可能会出来阻挠,而户部只知按陈规办事,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乾纲独断,批准他实行。雍正不再像对待黄炳那样,把他的奏章交户部讨论,同时指示“此事尚可稍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他把丁归田粮视为要事,主张慎重处理,筹谋善策,倒不是反对改革。九月,户部议复,同意李维钧的建议。雍正还不放心,命九卿詹事科道共议,诸臣提出几个问题,一是与李光坡所见相同,亩有大小,按亩分摊,并不平均;二是有人卖田,必先卖去好田,剩下次田,再完丁银就有困难;三是有人卖田而代买主纳钱粮,这就还要代纳丁银。就此,雍正指命李维钧详细规划此事,一定做到对国课无损、对穷黎有益,让人挑不出毛病来。李维钧回奏准备把地亩分为上中下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不至于好坏地负担不均。雍正称赞他“筹度极当”,准许他在雍正二年(1724)开始实行。但是李维钧害怕雍正反悔,于十一月又奏称他遭到“权势嫌怨”,感到孤立。雍正知是为己而发,告诉他“蓦直做去,坦然勿虑,若信不得自己,即信不得朕矣。朕之耳目岂易为人荧惑耶”。丁归田粮的问题,从黄炳六月提出,到十一月雍正决心实行,历时半年。这一场讨论,是康熙年间争论的继续,只是前朝悬而未决,而到了雍正朝很快作了抉择。就雍正态度来看,他从消极转变到积极,从反对变为支持。雍正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本着为政务实的精神,吸取臣僚的正确意见,作出果断的裁决。就此而论,丁归田粮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最后决策者雍正起了积极的作用。

直隶的事情决定之后,雍正指示黄炳向李维钧了解实施情况,黄炳表示第二年春天就题请实行,次年果真实现了他的愿望。雍正二年十二月,云南巡抚杨名时奏报他的辖区“子孙丁”的严重情况:有的人户早已没有寸椽尺土,人丁也不兴旺,但丁役册上有多人的丁役,累代相仍,编审时也不予减除,使孤贫之丁承继先人的徭役。杨名时表示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实,向直隶学习,使丁从粮办。雍正批准了他的奏请。同年,浙江官员在原来部分州县摊丁入粮的基础上,准备全面推行。这时,田多的富人不同意,到巡抚衙门喊叫阻拦,巡抚法海惊恐地表示暂不实行。而无田的穷人很不满意,聚众到抚院请愿。实行和反实行的两种势力激烈地斗争着。雍正四年(1726)七月,当乡试之时,绅衿聚集千余人到钱塘县衙,不许推行摊丁入粮,并勒令商人罢市。巡抚李卫采取了强硬的手段,平息了骚乱,使十几年来争执不定的摊丁入粮制度在全省推行。同年四月,田文镜在河南进行编审,部分贯彻摊丁入粮精神,把没有土地的少壮农民的应纳丁银,着落到地多粮多的人户。八月题请推行并丁入粮,雍正批准他于下年实行。在此后的两年内,福建、陕西、甘肃、江西、湖北、江苏、安徽等省陆续实行丁归粮办的政策。只有山西到了雍正九年(1731)才开始试行,到乾隆中逐步实现。此外,奉天府民人入籍增减变化较大,仍旧执行丁、粮分征政策。

摊丁入粮,从康熙统治期间辩论是否实行,到雍正决策施行及制定法规,再到乾隆中在全国彻底实现,历时半个世纪。这一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

摊丁入粮,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赋税,而“贫者免役” “贫民无厘毫之费”,这是利贫损富的办法。对这一点,雍正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维钧讲权势厌恶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可见,雍正君臣实行摊丁入粮,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改变过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情况。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粮合并征收,使政府的丁银收入有了保证,因为纳粮人完成丁银的能力,远远超过无地的农民。保障丁银的征收,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么说,丁归粮办,是缓解贫富分化的利国利民之策。

由此可见,摊丁入粮制度的确定,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视的历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