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识记学生的本质属性,理解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领会学生的时代特征以及其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作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必须以科学、全面地认识学生为前提。那么,何谓“学生”?《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在学校读书的人”或“向老师前辈学习的人”。由此可见,学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前者即为狭义的学生,后者为广义的学生。我们这里研究的是狭义的学生,即在大中小学、幼儿园等正规学校中专门从事学习活动的人。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人
学生是人,具备一切人皆有的共同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是完整的人
与一般意义上的人一样,学生是既具有进行新陈代谢的生理生命,又具有意识活动的价值生命的完整生命体。在教育活动中,学生不是单纯的学习者,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如果不能从完整人的意义上认识学生,教育活动就容易脱离学生实际,造成学生人格的分裂和生命的缺损。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现代教育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就是对学生完整生命意义的追寻。
2.学生是具有能动性、主体性的人
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不同,动物只有一种本能的生理生命,但人的生理生命只是人生存的生物前提,人的生命更在于他的意识性活动。人不是被动地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以其自身特有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和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并用以发展自己的身心。因此,教育不能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影响的人,而是把他们当作认识的主体、发展的主体、学习的主体。教育不是压制他们的主体性,而是为他们主体性的发挥创造条件,从而使他们自觉参与到教育过程中来,促进他们精神的主动发展。
3.学生是具有生命独特性的人
正如世间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个人之所以是他自己而非他人就在于他自身的独特性。既然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就要求教育者承认并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注意保护学生的良好个性,并为学生良好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去遏制、压抑和抹杀这种个性和独特性,要求千人一面。
名家语录
不能把小孩子的精神世界变成单纯学习知识。如果我们力求使儿童的全部精神力量都专注到功课上去,他的生活就会变得不堪忍受。它不仅应该是一个学生,而且首先应该是一个有多方面兴趣、要求和愿望的人。
——苏霍姆林斯基
(二)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就是要求教育者把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来看待,不能以成人的标准来要求学生。
1.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的人
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未成年人,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其身心都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处于一个从不成熟趋于成熟的时期,具有极大的发展潜能,表现出极强的可塑性。教育得法就可以使他们获得最佳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教育的任务就是挖掘学生的潜能,促成其发展。教育必须以发展的、动态的眼光来对待学生,相信学生的生命潜能是发展的。即便是处于落后的学生,这种落后也是暂时的,是可以改变的。
2.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未成年人,学生的身心都还没有成熟,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在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因此,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都是正常的,是其不成熟的表现,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成熟,才使其更需要发展。学生的发展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不是一蹴而就的。理解了这一点,教育者才能正确对待学生发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足,才能在教育中给予学生耐心的指导,促进学生的发展。
3.学生是需要成人给予发展指导的人
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未成年人,学生的身心皆不成熟,其判断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差,因此,需要成人给予发展的引导。因此,现代教育提倡尊重儿童,并不是纵容儿童,放任儿童,而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在其需要的时候给予应有的指导,积极发挥教育的作用。只有在教育的关怀、帮助、引导下,儿童的发展才是自觉的。
案例
小机智唤起积极的学习态度
下午第一节课,王老师走进课堂,发现同学们都懒懒的。有的慢腾腾地拿出课本,有的还睡眼惺忪,连上课起立打招呼也无精打采,这怎么办?严厉批评,那样学生可能会立即紧张起来,学习的氛围会受到影响。王老师想起了一个能引起学生兴趣的话题。她站在讲台上,并没有开始讲课,而是笑着对全班学生说:“大家今天这么累,是不是昨天过节过的?”学生们都一愣,问:“昨天是什么节日啊?”老师说:“昨天是世界睡眠日啊!”知道这个节日的学生点点头,许多学生并不知道这个节日,觉得很惊奇。王老师又说:“我们今天还是个节日。”“什么节日啊?”学生都很好奇,都想知道,不约而同地问。“世界清醒日啊!”王老师一句话把全班的学生都逗笑了,学生们也领会了老师的含义。在笑声中,王老师说:“现在大家把课本准备好我们开始学习。”就这样,师生在轻松积极的气氛中开始了教学。
可见,学生的怠惰情绪是接受新知识的障碍。如果教师只看到现状,把学生看成被动、懒惰、必须强迫才能学习的人,就容易采用简单强制的办法,这样学生有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如果教师把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人,是学习活动不可缺少的主体,是学习活动的积极参与者,看到学生潜在的积极状态,就会恰当运用教学机智,用自己快乐积极的情绪来影响学生,消除倦怠感,从而营造出和谐愉快的学习气氛,卓有成效地开展学习活动。
资料来源:邱丽艳.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王老师的学生观透视.教育科学研究,2005(12)
(三)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以学习为主,这是学生质的规定性,是学生区别于社会上其他人的根本特点。无视这一特点,就会从根本上取消学生这一角色。以学习为主的特点,规定了学生的行为方式,赋予了他接受教育的社会义务和学生感,以及不断地促进自身发展的意愿和责任。
1.学生以系统学习间接经验为主
知识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经验的探索;另一种是间接经验的学习。学生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系统的尽可能多的知识,间接学习是其有效途径。以间接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可以使学生不受个体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认识的起点,缩短了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过程。教学是解决个体经验和人类文化知识之间矛盾的强有力工具。教学作为专门传递人类知识经验的活动,可以简捷高效地将人类的文化知识转化为学生个体的精神财富,缩短二者的差距,使他们在短时间内达到人类已有的认识水平。
2.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学生的学习需要教师给予一定的引导。这是学生与日常生活中从事学习活动的其他学习者的区别。教师的指导可以使学生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们在探索知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偶然性和盲目性。教师对教学内容的加工、组织,对教学活动的策划、实施,都可以大大缩短学生认识的进程,加快学习的速度,提高学习的效率。尤其是当代,知识量骤增并日益复杂,在有限的学校教育期间,要获得系统的知识,更需要教师的指导。教师的指导是学生有效学习的保证。学生的学习离开教师的指导,势必如一盘散沙。教师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适当地点拨、引导,促使其有效地学习。
3.学生的学习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学生的学习不是随意的、漫无目的的,学什么,怎么学,都是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的,而且学习的方向还要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学生和教师都是相对稳定的,有固定的教育场所,有精心设计的系列教育活动。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还负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使学生的学习规范化,为了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发展。
4.学生具有“学生感”
学生感是学生独特的心理特征以及对自己“以学习为主要任务”这一角色的认识。学生感有很多的表现,例如,知道自己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道课堂认真听讲、课下认真完成作业是作为学生应该具有的责任和义务等。学生感作为一种心理特征,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向师性和独立性。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对教师怀有特殊的信赖感,充满着对教师的敬佩、爱戴和崇敬,愿意听从老师的教导,这就是学生天然的向师性。同时,作为学生,不仅具有向师性,还具有独立性,尤其是随着他们的成长、成熟,独立性越来越强,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主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学生是否具有“学生感”,对自己学生角色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学习行为。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把学生作为学校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考查其地位和权利、义务,也是教师认识学生的重要侧面。学生作为社会成员,是权利的主体,应该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学生是权利的主体
社会生活中的任一成员,都是平等的,都享有自己的权利。学生也不例外。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和地位的争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社会,未成年人在家庭被父母视为隶属物,在学校被教师视为附属物,家长把其当成“不懂事的孩子”,教师把其当作“教训和管制的对象”。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尊严。这种情况至今在一些家长和教师的观念中依然存在。
人类教育的发展是对儿童的不断解放。19世纪卢梭喊出了“把儿童当作儿童”,首次吹响了解放儿童的号角。20世纪美国教育家杜威的进步主义教育进一步加速了儿童解放的步伐。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思想家的呼唤,使儿童的权利终于在20世纪被成人社会所承认。1924年《日内瓦儿童宣言》标志着成人社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权利的正式确认。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以国际组织的形式肯定了儿童的权利。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上通过,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肯定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在《公约》上签字,1992年4月1日《公约》在我国生效。儿童权利的核心是“儿童优先”,《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公约提出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1)儿童利益最佳原则;(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3)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原则;(4)无歧视原则。
(二)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公约》提出儿童应享有四项基本权利。
(1)生存权。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享有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剥夺儿童的生命。
(2)发展权。儿童是发展中的人,享有发展的权利,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
(3)受保护权。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有权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
(4)参与权。儿童是独立的人,享有参与的权利,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参照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该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将其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等,这些法律或规定提出了许多学生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教育直接相关的权利可以综合为安全保障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等。
1.安全保障权
学生的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均可归入学生安全保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教育过程中,体罚也危及学生的安全,不仅危及生命的健康,还会对心理造成伤害。所以,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这些权利得到保障,是学生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学生幸福、快乐成长的前提。学校作为育人机构,应努力营造适合学生生存和健康成长的环境,做到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都适合学生的成长。但在我国实际教育中学生的安全保障权时常遭到践踏,如农村中小学危险校舍依然存在,向学生兜售三无食品的事情时有发生;2014年3月多地陆续曝出“药儿园”事件等都使学生的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危害。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生受教育权是多方面的,包括有权接受符合规定的某一层次或类型的教育的权利,有接受规定课程教育的权利,有质疑提问的权利,有抵制他人占用自己学习时间的权利等。社会、家庭和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3.受尊重权
学生的受尊重权包括学生的姓名权、名誉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学生虽是未成年的公民,但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予以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的义务中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如果教育者理解学生的本质属性,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
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
今日,中国儿童中心推出一份对武汉、南昌、乌鲁木齐、哈尔滨、南京、成都、南宁等7个城市2049名五年级学生家长的《城市小学生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这些平均年收入为11.16万元的家庭中,家长儿童权利知晓度不高,鲜有家长能够完整说出儿童所享有的权利。50.43%的家长和孩子谈话最多的主题是“学习”,57.78%的家长陪伴孩子花费时间最长的是“写作业”,说明家长对儿童权利的认识还比较片面。
“3/4的家长从来没有听说过儿童权利,即使知道的也不了解具体内容,较多的回答是‘受教育权、游戏的权利、隐私权、平等、受尊重’。”中国儿童中心科研与信息部部长霍雨佳说,这个结果并不出乎她的意料,“许多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行为偏颇,就是源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没有把儿童当成独立的、平等的个体来尊重。”
“儿童权利不被家长知晓,表面上反映了在我国家庭教育领域中,无论是研究、指导领域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儿童权利的传播远远没有达到尽人皆知的程度,实质上折射出的是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及教育行为对儿童权利的排斥。”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认为,儿童权利是法定的,而不是成年人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
资料来源:杨咏梅,欧阳美娴.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家长不知道“儿童权利”.中国教育报,2014-03-20
(三)学生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像孪生姐妹,如影随形。未成年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对义务的履行,就不能很好地享受权利。那么,学生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其中遵守法律法规是一切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学生特有的义务,它是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其他义务使儿童、青少年的学生身份凸显出来,更多的对应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说受教育权既是学生的权利又是学生的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发展中的学生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义务,教师有责任告知学生应尽的义务,并教育学生承担自己的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学生的良好、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三、学生的时代特点
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不免打上时代的烙印,使此时代的人的发展区别于彼时代的人的发展。学生也是如此。生活在当今开放、民主、信息化、全球化和物质条件极大改善时代的青少年学生也就表现出与过去时代不同的特点。
(一)生理成熟提前,心理成熟滞后
与过去相比,今天的中小学生生理发育普遍提前,表现在身高和性方面,以初一学生为例,现在学生的平均身高高于过去的学生;现在男女青少年性成熟比50年前要提早了1~2年。这时候学生感到自己长大了,有力量了。可是,心理的成熟却是滞后的,这个阶段学生的心理仍是儿童的心理,做事凭感觉,不够冷静,易冲动,行动不考虑后果。中小学生外在的成熟和内在的幼稚,形成了一对矛盾。从外貌上看,他们觉得自己已是大人,自己什么都行,但在处理问题时的表现又不成熟。这不仅让教师和家长困惑,身处于矛盾之中的他们自身也有着强烈的冲突。
(二)信息获取渠道增多,视野开阔
今天的学生生活在信息化的社会中,可以从电视、广播、光碟、报刊、图书中获得知识和信息,互联网更是使学生坐在家中就可以知道天下事。因此,当代学生被称为“网上一代”,教师的权威地位已经动摇,书本已不是学生知识的唯一来源。来自多种渠道的知识和信息丰富了他们的大脑,也开阔了他们的视野,使其知识广度和信息广度都有了相当提高,思维也因受到多重多样的刺激而愈趋活跃,对问题的思考也带有明显的复杂化色彩。在学生面前,传统的教师往往会感到思想的滞后和保守。
(三)价值观念多元,自我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由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化,当前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特点。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他们有了丰富、便捷的接触不同文化、思想的机会和途径,他们不再盲目信从家长、老师的观点,对人生价值有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此同时,学生的自我意识较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了明显增强,对成年人的依赖感降低,主动交际欲望有较大提高,相应地也使其社会交往能力得以提升,已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
当今学生的价值观总体是积极向上的。但由于学生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在复杂多元的社会背景之下,其价值取向也难免出现偏差。这就要求学校、家庭、社会高度重视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正确地保护学生的自我意识,充分发挥自我意识在其发展中的作用。
(四)心理问题增多
由于时代的急速变化以及学习压力的增大,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日益增多。中国科学院王极盛等人对近万名中学生的心理状况的调查表明,在心理平衡性方面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占33.4%,学习压力方面存在心理问题的占36.7%,在人际关系方面存在心理问题的占31.4%,在情绪方面存在心理问题的占35.0%。[1]另据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于2005年3月联合开展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发现:42.8%的少年儿童“经常感到泄气”,36.8%“常常感到自己是别人的负担”,“碰到一位陌生人,我常常感到他比我强”的占39.7%,42.1%的少年儿童感到不被别人重视。心理问题有的是轻度的,有的是重度的。伴随着心理问题严重程度的增大,甚至一些人出现了轻生、自杀等现象。科研工作者们曾对近万名中小学生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出现考试焦虑占22.6%,担心发生可怕的事占16.1%,自卑的占37.4%、性格暴躁的占18.7%,想自杀的占14.3%。[2]以上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当代中小学生存在自信心不足的心理倾向,有些孩子甚至产生了焦虑抑郁心理。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教育和生命教育,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四、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关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问题,历来是许多教育家探讨并易引起争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在教育史上有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派是以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为代表的“教师中心论”,把学生看成是可以随意涂抹的白纸,可以任意填灌的容器,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处于绝对的权威状态,学生只能被动地服从教师,是消极被动的接受教育的客体,处于“从属地位”。这种观点在近代教育史上基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另一派是以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为代表的“学生中心论”,即“儿童中心主义”,把学生看成是教育过程的中心,全部的教育教学都应该从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出发,教师只能作为“自然仆人”去引导学生的兴趣,满足学生的需要,而不能干涉学生的活动。这种观点把学生提到了绝对的权威状态,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两种观点都不适当地贬低了或抬高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是不科学的。那么,如何正确地认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呢?总体上说,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过程的主体,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体。
(一)学生是教育的对象,是教育的客体
在师生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中,学生是教育的承受者,是教育的客体,是教育的对象,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这是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的。就整个教育过程而言,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教育计划的实施,教育活动的设计都是由教师决定的。教师是组织者、领导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客体地位不容否定。否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客体地位,把学生当作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把教师置于从属地位,实际上就是把教育过程跟学生自发的学习过程相混同,其实质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教育,否定了这种人类有目的、有计划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处于客体的地位,这是由学校教育的本质特点决定的。
承认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客体,并不是把学生当作教师随意改造的对象,把教育影响强制输入给学生。学生作为客体,是“人”作为客体,他不同于“物”作为客体,物可以按照人的意志随意改造,但对学生不能这样。人的发展只能通过自己的主动活动来完成。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学生作为客体的所指:学生作为客体首先表现在教师活动的意识性上,即教师在和学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活动都是为了改变学生而发生的,由教师发出的影响都是为了改变学生的身心,使其朝着教师所理想的方面发展。教师的活动不是盲目的。同时,教师和学生的主客关系是一种认识关系,教师把学生作为认识的客体,通过对学生的认识,使自己对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方法的选择,更适合学生的需要。另外,肯定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客体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目的、高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合理地理解学生在总体教育过程中的客体地位,这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并不冲突。相反,学生的客体地位,恰恰要求教师发挥主导作用,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就表现在是否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学生成为教育过程中的学习主体。
(二)学生是教育过程中学习的主体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育过程虽然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但教师的引导只是外因,外因必须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教师不可能把教育内容灌注到学生的头脑中,只能通过学生的自我生成、自主建构。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思想品德的形成,都必须通过学生的积极思维。只有通过学生自身的观察、思考、评价、选择、领悟与应用、提高,教师给予学生的影响、启示才能成为他们的精神财富,内化为他们的心理品质。一切教育目的的实现,不可能由教师单独完成,必须有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任何人不能取代的。
如果教师目中无人,无视学生发展的规律、特点与水平,无视学生的主体的需要与内在的动因,一味强加于学生,那么教师授予学生的人类社会经验就不可能有效地内化为学生的个体经验,引导和促进其身心发展,反而成为对学生的专制力量和沉重负担,压抑其发展。因此,必须认识到学生是教育过程中学习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把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列为第一要务,并作为检验教师主导作用是否发挥的主要标准,使教师的主导作用科学化。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具有客体与主体的双重地位。“教师中心论”和“儿童中心论”在理论上都是不科学的,只有把两个方面统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信息窗
四个“到底”
目前,在基础教育的课程教学中常有以下几种倾向:一是“一讲到底”,满堂灌,讲得过多,讲得过细,面面俱到;二是“一练到底”,满堂练,备课找题单,上课用题单,讲解对答;三是“一问到底”,满堂问,常常将一句意思完整的话截成几段,老师问上半句,学生答下半句,直到学生钻进教师事先设计好的框子里才肯罢休;四是“一看到底”,满堂看,没有指导,没有提示,没有具体要求。
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是一种交互的过程,是学生知识有意义地建构的过程,因此,要求教师要少讲,要让学生通过对话、思考来进行知识的学习。然而,长期以来,教师们习惯了在课堂上实施教案的传统的教学方式,面对新的教学观念的冲突,不少教师只是机械地贯彻实施,只是改变了教学的方式,而完全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如此,不仅没有真正转变教学观念,而且影响了学生学习效果。
资料来源:傅建明.教育原理案例教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3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