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养控(1 / 1)

(要点)“养控”,是告诫生命个体要内修外控,管控好自身行为,才能实现“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养,是指生命个体的修养、涵养,是生命个体的内在修为;控,是指对生命个体的管控。

养控贯穿在生命个体生长及生活的全过程。

养控是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不可缺少的意识。生命在“养”,也在“控”。

养控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时代的“技术控”创造的一个新概念。因为,现实无法找到一个固有概念,来表达对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过程中的、内在的或外在的限制。或者说,是生命个体一种内在的或外在的制约。其目的,是要求生命个体自身,通过对第一结构系统要素的内在修为,即对内,实现生命个体自身的修养,完成对其生命个体行为的管控、通过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实施对生命个体行为的控制。

从生命个体自身来讲,我们选择“养控”,是告诫生命个体要内修外控,管控好自身行为,才能实现“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养”是指生命个体的修养、涵养,是生命个体的内在修为;“控”是指对生命个体的管控,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生命个体内在修养实现内在管控;二是通过外在要件对生命个体实施外在管控。因此,养控是生命个体通过自身的内在修养与第二结构系统要件对生命个体控制,实现生命个体对外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

那么,人类生命个体为什么要“养控”呢?人类生命个体的本质属性除具有一般生命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其社会属性,即人类生命个体除具有生命个体的“四原则”特征之外,还构建人类生命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态。人类生命个体通过意识、意志实现管控自身语言、行为、情感等的外在表达,但是,生命个体不同的表达,抑或是同一内容不同时空的表达,其结果具有显著不同。诸如当前存在的“路怒族”,就是生命个体对自身及对方“行为”“情感”管控状况的外在表达。这样的“外在表达”,结果是生命个体双方,都想把自身追求的“精神最优——出口气,教训他”,建立在对方生命个体“精神痛苦——被教训”、至少感觉上“精神不舒服——被教训”之上。如果双方在路上无休止的“相互教训”,其结果是每个生命个体精神不仅不能幸福愉快,反而极大地增加威胁生命存在的风险。如果生命个体一方具有良好的内在生命修养,“路怒族”的现象就不会发生。如果两个生命个体都具有良好的生命修养,“路怒族”不仅不会发生,而且不管在何种交通情况下,交通状况一定是很有秩序的。所以,作为人类生命个体,只有通过“养控”实现其他生命不具有的社会属性——分工、合作、交流与关系态建构,进而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是很有必要的。

其实,人类生命个体从诞生时刻起,就生长在人类生命个体构建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或者说,生命个体始终就“孕育”在或“涵养”在人类生命个体构建的文化环境中。以我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的儒家文化,和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文化,对本地区的人类生命个体的“孕育”“涵养”、影响与教化具有明显的不同,存在着巨大差别。

东方文化追求生命个体的“内在修养”,构建生命个体第一结构系统要素关系态建设,实现生命个体“内圣”,并在与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关系态的过程中实现“外王”——德才兼备的生命个体塑造。西方文化追求生命个体的“个性张扬”,彰显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的本质属性,相比我国儒家文化较少追求生命个体自身的“内在修养”,更突出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对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的约束与控制——依法对生命个体的约束与管控。历史证明,东西方文化对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譬如,从中医和西医对人类生命个体健康的认识及疾病的治疗,可窥其东西方文化的影响。但是,东西方的文化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决不能够用一方取代另一方。抑或是,不能用东方文化思维理解西方文化现象。譬如,西方父子之间可直呼其名,东方文化认为,那是晚辈对长辈的不尊不敬。当然,也不能用西方文化理解东方儒家文化现象——谦谦君子。

因此,综合人类文化的优点,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过程中,除需要追求“内在修养”的同时,还要强化“外在约束与管控”。从这两方面看,涵养生命让其丰满茁壮,抑制病灶;外在管控让生命有所畏惧,行为规范。当然,由于不同生命个体修养不同,尽管在同一文化环境中“孕育”生长,其生命个体精神管控行为的能力也不相同,由此也将导致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的结果不同。因此,“修养”将贯穿生命个体生长的全过程。

那么怎样做到“养控”呢?首先,我们来讨论生命个体通过自身的修养实施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这一典型的民族文化就是我国的儒家文化。我国儒家文化提倡每个生命个体通过自身仁、义、礼、智、信的修养达到谦谦君子。除儒家文化十分重视生命个体自身修养之外,不管是我国的道家文化,还是外来的佛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基督教文化等宗教文化,本质上讲都十分注重生命个体的内在修养。即使基督教徒的忏悔赎罪,也是对生命个体外在行为的精神管控。因此,文化是生命个体的内在修养的载体,生命个体的修养其实质是人类生命个体文化的修养,其精神管控也就是文化对生命个体外在行为的管控。所以,如果想提升生命个体“养控”能力水平,首要任务就是提高生命个体的文化素养。那么,现代社会什么样的文化更有利于生命个体的修养以实现对其行为的管控呢?按前面的讨论,有理由相信,现代人类社会生命个体应牢记“最佳公民”的标准特征,让其形成生命个体的自觉文化以实现对其行为的控制。具有最佳公民素养的生命个体,一定具备对外行为的控制能力。

对此,我们可以简单考察“最佳公民”标准特征几个要素的修养对其行为可能的控制。(1)尊重。尊重是生命个体对内修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就是说,生命个体只要具备坚定的“尊重”意识,不管是对人、对事,还是想问题,做决定,办事情,都能够考虑到构建直接关系的双方、多方或间接关系的各方结果,而不是仅仅从自身的或局部的利益出发,而莽撞行事。因此,凡具有“尊重”修养意识的生命个体,就有“见善则迁,有过则改”的境界,而不是给人以霸气和高高在上的感觉。其结果,这样的生命个体,在牢固、坚定尊重意识的监督自身控制能力得到有效保障。(2)民主。具有强烈民主意识的生命个体,就能够发挥每个生命个体的智慧,做到不偏不倚,择其优,去其劣,公正透明,长久便形成了生命个体民主的文化——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其结果,通过民主的方式,限制某种欲望的产生,通过民主实施对生命个体欲望的控制。(3)责任。如果生命个体具有真正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生命个体就具有与之相应的价值追求。曹操在《龟虽寿》里所言:“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是他责任担当的写照。也就是说,强烈的责任意识让生命个体,明晰近期责任和长远责任的关系。一般责任和重大责任的关系。因此,生命个体懂得隐忍,懂得以退为进,懂得动心忍性,懂得坚忍远谋,必能处事安详。一旦生命个体的责任修养,形成生命个体的一种文化,他就绝不因小失大,绝不义气行事,注定能够三思而行,智慧取舍。依此责任,无疑也就能够管控生命个体的外在行为。(4)科学。生命个体的科学意识修养,决定生命个体思维是否科学严谨,方法选择是否具有科学性,工具及技术的选择与应用是否合理,对其结果是否做了预测与评估等科学判断。如果生命个体具备良好的科学修养,那么,他在处理不管是一般的事情还是急迫的事情,都能够采取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确保尽可能符合实际或科学合理,即能够以科学的精神管控自身的行为。

其实“最佳公民”文化,也是在人类生命个体丰富的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人类历史上每个民族或宗教的文化都有其独特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其独特性和合理性也是这个民族生命个体修养的重要内容。生命个体如果要增加自身民族的或宗教的文化修养的浑厚性,就应当研读相应民族或宗教的经典理论。诸如,我国《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及诸子百家的著作,除儒家经典外,还要研读《老子》《庄子》等道家经典等。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化的融合,在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应该以更加开放与包容的精神,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发展自己,为本民族所用。

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代诸子圣贤已有诸多著述,当然,其符合规律的精华部分应该成为我国生命个体修养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及其意识就其在整个民族形成“科学文化”来看,对比西方社会,我国起步较晚,整个社会“科学文化”的意识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仍然像历史上接受“佛教文化”一样,接受“自然科学”。1840年之后,已经这样做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及创新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作为“科学”本身,是开放的,永无止境的,理应把它作为生命个体文化修养的重要领域,而不应是某一具体科学内容。这一点,每一个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修养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但不排除生命个体获取某一科学内容与方法,甚至可以通过获取某一科学知识而提升科学文化修养。

其次,生命个体的行为控制需要得到第二结构系统要素的支撑,即通过生命个体之外的要件实施对其管控。这一典型的控制文化就是欧美文化体系。欧美文化的基础,可以追踪到古希腊雅典的公民社会及其基督教文化,上帝赋予了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民主意识及其生命与灵魂,所以,欧美文化强化了生命个体的独立及其之间的平等意识,即使是“父子”关系,也是上帝赋予他的父母的一种责任,因此,他和父母一样都是上帝的子民,只对上帝负责。“上帝为大家,人人为上帝”的文化基础,决定了生命个体只有通过民主的约定,管控每个生命个体外在的行为。如果生命个体违反约定,必将受到约定的惩罚。这种通过“外在惩罚式”的管控,已经成为生命个体广泛认可的管理文化,即违反约定,就被惩罚,是天经地义的道理。由此,生命个体行为的外在管控对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也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对此,提倡生命个体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也加强法律思维意识。一是权利与义务意识。任何生命个体都具有社会属性,即是社会人,社会组织的人,都有责任参与组织的约定,制定组织的制度、规章、法律,以此保障组织内每一个生命个体权利与义务。二是平等意识。每个生命个体相对社会组织团体,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生命个体,由于生命个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生命个体必须受到组织约定、制度、规章、法律的限制,否则,难以管控生命个体的外在行为对组织内其他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权力的侵占、剥夺与影响。因此,组织内的约定、制度、规章、法律等对组织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的行为都发生管控作用,组织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处于平等地位而没有任何“例外”。三是组织层级意识。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生命个体的组织属性,而社会是由不同层级组织构成的,当生命个体属于某一组织的同时,也属于由该组织构成的更高层级的组织,以此类推……所以,生命个体的行为不仅受到较低层级组织的管控,还要受到较高或更高层级组织的管控。因此,每个生命个体要熟悉、知晓各层级组织约定、制度、规章和法律,以此限定生命个体自身外在行为在相应的管控范围内而不得逾越。综上所述,生命个体行为的外在管控,是对其行为结果的强硬管控,而不注重生命个体自身内在修养如何,即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原因。因此,外在行为管控,理论上不具有变通性,这就是法律社会的严肃性。

“养控”贯穿在生命个体生长及生活的全过程,通过生命个体第一结构系统“最佳公民”之“养”,实现生命个体对自身外在行为的“自动”控制,再加之生命个体通过第二结构系统“法律”要件对其外在行为的“保险性”控制,构成了生命个体“内在+外在”双重管控模式,为生命个体的“养控”提供了保障。因此,“养控”是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不可缺少的意识。生命,在“养”,也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