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责任(1 / 1)

(要点)固有责任是生命个体更是人类生命个体的固有特征。

人类生命个体要实现生命最优化,一定要牢记并践行约定责任意识。

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的人类生命个体有无责任意识或责任感,是其国家或组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前面,在讨论人类生命个体的尊重概念时,选择了从生命起源入手,伴随生命的生长,“尊重”是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不可或缺的意识或者观念。然而,人类生命个体的尊重意识或者观念,必然带来人类生命个体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上追求表征存在。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从其参与的角度考察,是在呈现生命个体主权表达,即民主参与。但这个“民主参与”,只是强化了人类生命个体表征存在的过程——“民主”。“民主”一定要具备过程,不具备过程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但是,有了民主的过程,未必实现真实的民主。即便实现了真实民主,但民主的质量也受制于人类生命个体灵动能力及参与表征存在的意识或态度。所以,若要提高民主的质量,抑或更好地实现人类生命个体、生命群体追求生命最优,除关注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之外,还要关注其主动追求生命最优的一种责任意识,抑或责任担当。这种责任意识或责任担当,是人类生命个体作为责任主体并有质量地呈现表征存在的关键要素之一。

那么,人类生命个体的责任是如何发生的呢?责任的发生是由发生的主体和发生的客体构成,没有责任发生的客体,生命个体不可能产生责任。生命个体在产生责任时,一定是选定了责任的对象,而生命个体与选定了的责任对象之间,总是存在产生某种“责任”的原因。对比非生命来说,责任是生命个体独有的特征。

这里重点讨论人类生命个体。人类的生命个体同其他生命个体一样,从诞生时刻起就构建了两个结构系统。一是人类生命个体自身结构系统——第一结构系统。此结构系统的各结构要素建立了能动的关系态,各要素承担了要素本身建立关系态的责任,以此实现作为种群的人类生命个体应具备的历史经验关系记忆传承以及作为完整生命系统呈现客观存在的固有的责任。我们把人类生命个体本身具备的固有的责任,称之为固有责任。如人类生命个体本质属性追求生命最优,就是生命个体固有责任的体现。因为,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本身就是生命个体的责任对象,即责任客体,而生命个体即为责任主体。又由于生命个体本质属性追求生命最优,所以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是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

二是人类生命个体之外的结构系统——第二结构系统。第二结构系统与第一结构系统要素之间要么是暂态,要么是关系态。是暂态还是关系态,取决于人类生命个体结构系统的需要。因此,人类生命个体与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关系态,是生命个体为了自身存在、生长及追求最优,而存在固有的责任。此责任也即为人类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第二结构系统要素为第一结构系统——生命个体存在、生长及追求最优的固有责任对象,即固有的责任客体。而生命个体即为生命个体的责任主体。此固有责任,反映出第一结构系统的开放性,以此实现与第二结构系统要素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流。人类生命个体的生存、生长及追求生命最优受益于第二结构系统,所以人类生命个体作为主体与第二结构系统存在固有的关系态,即人类生命个体依赖于第二结构系统,这种依赖本质上就赋予了生命个体对第二结构系统要素的固有责任。因此,生命个体不论在第一结构系统还是第二结构系统,自从人类生命个体诞生时刻起,就存在固有责任。在动植物生命世界中,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也有明显表现,如动物的父母亲对幼崽的抚养、保护与训练等;植物世界的阔叶与针叶、乔木与灌木等的形成等。

生命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生命个体固有责任的存在。要讨论清楚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就要从生命个体构建的两个结构系统开始。

人类生命个体从诞生时刻起,构建着两个结构系统,在两个结构系统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下,确保着生命的存在、生长及其追求生命最优化。因此,生命个体就存在着不可推卸的作为生命主体追求生命个体存在、生长及追求最优的固有责任。生命个体作为生命主体就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并努力创造条件确保生命的存在、生长及追求自己生命最优。不要轻易放弃生命,不要随意伤害自己及每一个器官,当然包括自己的精神世界。生命个体应努力实现生命生长,此生长包括生命个体的客观实在的生长,也包括生命个体精神的(包括审美)、智慧的、能力的生长。追求生命最优,是指生命个体在自身灵动能力达到的基础上实现最优,而不是追求简单的、与其他生命个体相比较的最优。当然,如果生命个体灵动能力完全相同,而是由于生命个体自身没有充分开发自身的灵动能力,属于没有在自身灵动能力基础上追求最优,即生命个体没有较好地尽到自身的固有责任。但是,我们必须强调,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相同的两个生命个体,即不可能存在时空关系完全相同的生命个体,哪怕是同卵双胞胎,也会有所区别,何况生命个体对追求“生命最优”的理解与认识也不尽完全不相同。

正如前面对生命个体W的讨论,人类生命个体也存在N值,所以人类生命个体W不可能无限增大。因为不同的人类生命个体N值不同,即人类生命个体的灵动能力不同,所以追求生命最优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的深刻用意在于唤醒每个人类生命个体固有责任意识,努力追求其自身本质属性W的最大值。诗句“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等,就是在唤醒生命个体追求自身最优的固有责任意识。

人类生命个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作为主体的人类自身履行好对第二结构系统某些要素的固有责任。通俗地讲,人类生命个体的存在、生长以及追求生命最优,离不开第二结构系统某些要素物质、能量、信息等的供给与交流。既然人类生命个体“离不开”,就存在固有的而不是强加给的责任。所以,人类生命个体一定要践行此固有责任:爱护与我们朝夕相处的自然环境,珍惜自然资源,即人类在向自然界索取时,一定要对自然界的承载力做好评估,不破坏自然环境;保护动物、植物,即人类与动物、植物建立友好的物质与能量等可持续的输送关系,维护好自然界的生态链;建构好我们居住的环境、生活的环境、学习的环境、工作的环境、娱乐的环境、交往的环境……即凡是对我们人类生命个体生存、生长、追求最优化有过恩惠的生命种群、生命个体及非生命要素等,都建立一种固有责任——感恩、珍惜与爱护。“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是固有责任较好的诠释。

综上讨论,固有责任是生命个体更是人类生命个体的固有特征。因而,“固有责任”使得人类生命个体在责任类比中很容易呈现出“固有责任”的迁移现象。如作为人类生命个体的父母亲除对自己子女存在固有责任——保护、抚养之外,还有对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类生命个体的“子女”,抑或对动物界的幼仔,在相应的情境下产生作为父母亲的责任感——怜悯、同情,甚至给予真诚的帮助。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人类生命个体固有责任“迁移现象”的存在,使得人类生命个体在更大范围实施责任教育成为可能。

下面,从人类生命个体社会属性的角度,讨论其责任的存在。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从根源上讲,也是源于人类生命个体本质属性——追求生命最优。正因为如此,人类生命个体产生了社会化分工,建立了人类生命个体的各级组织团体,诸如民族、国家等。由此,不仅大的团体组织需要建立某些共同的约定,而且团体组织间、生命个体间在个体、组织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也需要建立某种约定。这些约定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所以,人类生命个体要更好地实现追求生命最优,必须落实好这诸多的约定,即人类生命个体在约定的有序中追求预定的生命最优。

一般来讲,不管是团体的约定,还是个人的约定,都有需要人类组织团体、生命个体共同遵守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把人类组织团体、生命个体在某种约定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称之为约定责任。因此,作为人类组织团体、生命个体必须遵守由人类社会化组织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共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有人类每个生命个体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按照共同约定落实,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化才是有序的、高效率的;组织团体之间、人类生命个体之间才是诚信的。人类生命个体只有在有序的、高效率的、诚信的社会化组织中,才有可能是自由的、幸福的。所以,人类生命个体要实现生命最优化,一定要牢记并践行约定责任意识。

不管是固有责任还是约定责任,在人类社会化的组织中往往呈现两种状态:一是隐性的责任;二是显性的责任。因为约定责任的存在,往往使固有责任退居到约定责任之后。约定责任相对人类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具有优先性,如人类生命个体对稀有动物都有保护责任,但是在面对稀有动物保护的专业人士,非专业动物保护人士的保护责任就退居到专业人士的责任之后,即专业人士的责任呈现显性状态——显性责任,非专业人士的保护责任处于隐性状态——隐性责任。所以,固有责任与约定责任之间存在有条件的隐性责任与显性责任的转化。由于隐性责任可以是固有责任,所以正如同“固有责任”的迁移现象,也由于有隐性责任存在,人类生命个体往往也表现出“同情心”,甚至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隐性责任也转化为显性责任。如在人类社会出现“见义勇为”的生命个体等。相反,如果连隐性责任都没有的人类生命个体,不可能有“同情心”,更不可能“见义勇为”。

除固有责任与约定责任之间存在隐性与显性责任的转化外,约定责任之间也存在两种责任形式的转化。因为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的存在,建立了不同的层级组织,存在约定责任的层级,同组织层级的责任与义务相对应。低层级的约定责任相对高层级的约定责任,在同一时空时,低层级的一般处于隐性责任状态,而高层级的处于显性责任状态。因此,人类生命个体不管是固有责任还是约定责任,都是在人类生命个体履行责任时表现出来,即表现显性责任。否则,表现为隐性责任。但是,没有责任意识或责任感的生命个体,很难贮存隐性责任,更难表现出显性责任。没有责任意识的生命个体,除追求生命个体自身狭隘的本质属性存在外,不会再表现为追求人类生命种群实现长久最优化的责任。因此,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的人类生命个体有无责任意识或责任感,是其国家或组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欠缺责任意识或责任感的国家或组织,不可能有更高的文明程度。

纵观人类社会管理的历史,可以概括为三类。

一是依靠道德约束管理的社会。此类型的社会管理,取决于人类生命个体自身的修养,其“道德”受制于其他人类生命个体共同认可的精神或行为的价值追求,违反道德约束的成本较低,因此,道德约束较弱。

二是依靠宗教信仰管理的社会。此类型的社会管理,取决于人类生命个体对其信仰的忠诚度,其“信仰”受制于生命个体的精神束缚,违反其宗教信仰,其忠诚的信徒精神上将受到巨大的折磨,甚至处在痛苦之中,因此宗教约束力高于道德约束力,但是宗教信仰的信徒数量相比人类整体的生命数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是依靠法制管理的社会。此类型管理的社会,是建立在广大的人类生命个体共同约定的基础上,兼顾了每个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的利益及其可能,较少受到个别组织团体或生命个体的影响,透明度较高。

历史证明,法治管理的社会,人类生命个体责任意识更强、更文明。因此,应当建立依法治理的社会组织,强化人类生命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推进社会生活、工作、学习等有序化,关键在于每个人类生命个体管理好、落实好自己的责任。基于此,人类社会通过责任意识、责任担当的唤醒、普及与落实,实现人人履责、人人守责、人人担责,促进人类生命个体有序地追求生命最优化。对此,在强化责任落实的同时,对责任不落实或违背约定责任的生命个体,一定要实施责任追究!

回顾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凡具有强烈责任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对人类群体贡献就大,如我国的老子、孔子、庄子等以及西方历史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类众多的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社会活动家……由此我们推断,由具有强烈责任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组建的组织团体,其组织团体就强盛,其组织团体中生命个体幸福指数就高。维克多·弗兰克说:“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以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

让人类生命个体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吧!共同创建人类美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