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主(1 / 1)

(要点)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条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然而,“尊重”不等于“民主”;“民主”也不等于“尊重”。

我国每个朝代,都是通过历史筛选的结果,而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样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精英”。

生命个体或群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不仅要有“民主”的意识,还要有履行“民主”的能力。追求“民主”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对“民主”本质的把握。

我们要讨论清楚最佳公民要素“民主”概念,依然要追溯到人类生命个体的本质属性。也就是,从本质属性出发,考证人类生命个体具有必然的“民主”需求。

人类生命个体只有在最佳公民“尊重”观念的指导下,才有可能通过“民主”的形式呈现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也就是说,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条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然而,“尊重”不等于“民主”;“民主”也不等于“尊重”。

生命本质属性的第一原则就是生命的存在。存在方式,一是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二是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其表征存在的实质,就是人类生命个体“表达”“证明”自身“存在主权”的体现,即“主权存在”于生命个体自身而非其他生命个体,是通过与其他生命个体或非生命个体建立积极关系态彰显“主权存在”。这种“主权存在”的表达,就是生命个体“民主”参与的过程,是得到生命个体或非生命个体“尊重”的体现。如果将人类生命个体“主权存在”的表达限定在构成人类社会组织团体中考察,当生命个体实现了“主权存在”的表达,即实现了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那么生命个体就参与了“民主”的过程,生命个体就感受到了尊重。得到尊重的生命个体,能够感受到精神“优化”的满足,体验到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相反,当生命个体没有得到尊重,该生命个体不可能实现“主权存在”的表达,即不可能实现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也就感受不到“精神”的优化。

以刚出生的人类生命个体为例讨论生命个体的“民主”需求,即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刚出生的人类生命个体的“啼哭”,就是向人类社会宣誓生命“主权存在”,发表他的“宣言”,希望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理解他的意见,采纳他的“建议”。如果新生婴儿的这种沟通,能够得到“最佳公民”的尊重,并给予积极反馈——建立关系态,那么新生婴儿“主权存在”的表达就得到确立,也即为新生婴儿“民主”的参与过程,由此新生婴儿也感受到了“精神”的优化。相反,如果新生婴儿的“啼哭”沟通,没能得到“最佳公民”的尊重,或者说“社会组织团体”没有与其建立关系态,即新生儿“主权存在”没有得到确立,也就等于剥夺了新生婴儿“民主”的参与过程。虽然新生儿是“客观存在”,但是没有实现“表征存在”,即新生儿没有实现“民主”参与,其“精神”不可能得到“民主”满足后的优化过程。因此,从生命个体本性追求生命最优化角度考察,婴儿生命个体的“啼哭”等“表征存在”,既是“民主”的参与过程,也是其追求获得精神“尊重”的过程。

因此,在人类社会组织团体中,每个生命个体都应保证应有的“主权存在”的表达权利——表征存在。“表征存在”是人类生命个体最基本的权利,与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是共生的关系:只要生命个体“客观存在”,就有“主权存在”表达的权利——表征存在,或者说只要生命个体呈现“表征存在”,生命个体就一定“客观存在”。

下面以两种假设讨论人类生命个体“客观存在”与“表征存在”的共生关系。假设一:人类生命个体“主权存在”的全部表达方式——“表征存在”的全部表达被剥夺,那么这个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已经不存在了。假设二:人类生命个体“客观存在”,在人类社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表达方式——“表征存在”被剥夺,即只能在非人类组织群体“表征存在”,那么这个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已经不再是“人类”的生命个体,而是具有人类生命个体第一结构系统要素的非人类生命个体。所以,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和人类生命个体在人类社会组织团体中呈现的“表征存在”,是构成人类生命个体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简言之,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是其“客观存在”最基本的呈现方式,更是人类生命个体通过“表征存在”实现其民主的参与。

再从人类生命个体社会属性方面讨论生命“主权存在”表达——“表征存在”的必要性。人类生命个体进入社会化时期或有条件、机会进行合作,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首先选择合作,以此实现在追求生命最优过程中付出最少的能量。由于人类生命个体的“合作”,其前提是人类生命个体相互尊重,而相互“尊重”的基础是生命个体灵动能力及其差异的存在,“灵动能力及其差异”正是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的相互补充。因此,由人类生命个体组建的人类社会各级组织,理论上不存在“全能的生命个体”凌驾于组织团体全体生命个体之上,也不存在“没有任何优势的生命个体”。所以,构成人类社会组织的生命个体为了实现生命最优,其首选就是更好地“合作”。让生命个体充分表达建立在自身灵动能力优势基础上形成的见解、观点和意见等,为其组织“决策”提供最优选择。反之,如果构成组织团体的人类生命个体得不到尊重,只有少数或个别生命个体凌驾于组织团体之上,而不能够充分发挥每个生命个体自身的灵动能力以补充其组织团体信息、智慧等的不足,那么,该组织团体的生命个体整体追求生命最优则是小概率事件。要么个别或少数生命个体剥夺多数生命个体物质占有或精神需求从而实现其自身生命最优;要么由于个别或少数生命个体决策失误使组织团体整体上失去追求生命最优的可能。为此,由生命个体组成的人类社会只有充分调动每个生命个体积极“表征存在”,提供不同的信息、需求与智慧,兼顾每个人类生命个体至少兼顾到生命个体阶层,从而筛选出有利于组织团体内每个生命个体优化的政策、法律、方案等,才有可能趋近于实现组织团体内生命个体整体上追求生命最优。

然而,由于人类生命个体众多,分布区域较大,在构建人类社会过程中,形成了人类不同地域的组织团体(当然,还有其他组织团体的划分方式)——小到一个乡村、社区,大到一个民族、国家,这些不同地域组织团体的人类生命个体,由于长期构建的与本地域各要素相适应的关系态,形成了人类生命个体生存的地域文化,即小到乡村文化、社区文化,大到民族文化、国家文化,甚至发展到世界的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等。因此,要实现人类所有生命个体有序“表征存在”即有序“民主”参与,就要建立不同层级组织团体的生命个体“表征存在”的民主参与程序,即从小的人类生命个体组织团体的可普遍的直接民主,到大的生命个体组织团体间接的代议民主的实施。当然,人类生命个体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都要确保自身“表征存在”的有序性,都要相对合理地制定人类生命个体趋于共同认可的某种约定、程序、政策及办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所以,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2]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的社会化进程中,探索了多种类型的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管理体系。如果按大类来划分无非两种管理体制:一是精英管理;二是民主管理。但是,即使按这样的大类划分,也存在着“精英”中有“民主”,“民主”中有“精英”。抑或是,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的管理没有纯粹的“精英”管理,也没有纯粹的“民主”管理。离开了“精英”,“民主”无法进行;离开了“民主”,“精英”也是无力的、短暂的。因此,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需要在“精英”的组织下实施“民主”,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精英”,在“精英”组织下制定法律,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实施有序民主。

其实,很难有纯粹的“精英”与“民主”。因为,人类生命个体存在天然的“灵动能力差异”,所以有“民主”意识的“精英”才有可能让自己趋近于纯粹的“精英”。趋近于纯粹的“精英”一定具备“民主”意识。因此,趋近于纯粹的“精英”生命个体也往往是“民主”后的集体智慧。生命个体实施“民主”后才有可能呈现出趋近于纯粹“精英”的结果。基于此,人类社会组织只要在趋近于纯粹“精英”带领下,不在于趋近于纯粹“精英”者是怎样产生的,只要他是趋近于纯粹的“精英”,他就能够带领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因此,实现人类生命个体组织最优化的关键,在于产生真正的趋近于纯粹的“精英”。

在西方社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精英”,通过“三权分立”产生制约,在相互制约中实现有效“民主”。其具体思维:把民主选举看作是“民主”的基础与核心要素;把权力的制约看作是实施“民主”的关键;把限任制度看作是“民主”质量的时间测量器;把多党制看作是“民主”的动态平衡器;把舆论监督看作是“民主”的放大器。在民主实践上,借助西方古典民主理念、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自由主义理论、人权思想等主要思想,经过古典共和制度、公民大会制度、君主立宪制度等西方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在古雅典“一人一票”的最简单的民主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形成了现代西方以代议制民主为主导地位的社会管理体制。

在西方人类历史发展中,民主、法治、公民和理性思考等观念构筑了西方文化的核心,形成了西方社会公民的法治精神和公民守法而又关心公共事务的民情,公民社会更加繁荣。西方人类社会相信:民主选举即实现了公民统治,公民获得了管理社会的权力;而众多公民选出的代表,或众多公民直选的管理者,在他们看来就趋近于“精英”;在这批“精英”的带领下,依靠法律和权力制约实现更趋近于“民主”的管理。他们认为,民主即是一种方法或程序——能够选出“精英”(或趋近于“精英”),也是对决策过程的制约——参与(直接或间接)过程体现“民主”,是实现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的最有效方法。

与近代西方社会相比,我国每个朝代,即“精英”管理者的确立,都是通过历史筛选的结果,而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样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精英”。对应我国历史上“精英”者管理的社会,大思想家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准则,创立了儒家学派,经过汉朝思想家董仲舒等学者完善与建构,形成了我国独有的儒家文化体系——“纲常伦理”的社会管理结构。因此,我国的“精英”管理者和社会民众不可能具有西方社会平等、民主、法治和理性思考等现代社会治理的观念。

1912年2月清帝宣布退位,结束历时数千年的帝制,宣称开启了我国的共和时代。但是,我国在尝试“三权分立”的西式民主形式时,品尝的结果是苦涩的——“国会选举,批评不良者多于称道。不良的现象中,以贿选最为普遍,官僚的上下其手最为严重”。1913年7月,革命派又发起了讨袁战争,即“二次革命”,不久“二次革命”以失败告终,终结了自民国成立起短暂的西式政党民主政治实验。

下面是摘自《北京日报》2014年3月31日《历史上特定情境下罕有之个案》的《阅读延伸》。

不选出袁大总统,不准出场

——“公民团”与袁世凯当选

1913年10月6日,国会会议召开,准备选举中华民国正式总统。当天的宣武门大选会场虽然有正式军队荷枪实弹,往来梭巡,但仍然被三四千“公民团”团团包围,两者相处融洽。这些“公民团”就是袁世凯请来的,与其说他们是“公民团”,不如说他们是公开的打手,他们来表达“民意”,警告每位议员:“不选出袁大总统,不准出场。”

在众议院会场,国民党、进步党及各小党派议员共到759人,须投票三次,检点人数、发票、投票、唱票,每次约需四小时,少说也要两三天。但议员们被“公民团”死死围住出不来,只好硬着头皮继续开会。进步党议员籍忠寅、田应璜、张汉、廖宗北、彭邦栋等人烟瘾发作,哈欠连天,但是“公民团”绝不通融,就是不让他们出来。烟鬼们实在熬不住了,他们到处找国民党议员讲好话,求他们放弃自己的想法,赶快选出大总统,好早点回家。

经过两轮投票,袁世凯获票都没有过半,还得继续投票。第三轮投票时天色已晚,这时,一些饥肠辘辘的国民党议员也动摇了,袁世凯的票终于过半。主席汤化龙大声宣告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第一届大总统。会场外,“公民团”听说选出了袁世凯,领了报酬一哄而散。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从此中国共产党也开启了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探索。我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形成了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推进了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执政——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施了党内民主等多方面民主政治的探索。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做出全面部署。特别是政府协商,强化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直接对话,是对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协商;做出了对规则型协商、决策型协商、事务型协商和政府预算协商等的积极探索,以此在规范和程序协商的过程中,促进政府由管理向治理思维方式的转变。

“民主”是个好东西!无可否认。我们讲的“民主”本质,是让每个人类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通过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为人类生命个体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乃至民族、国家等,贡献每个生命个体的智慧,在推进人类群体追求生命最优化的过程中,借助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实现其追求生命最优化。因此,每个公民,特别是“精英”管理者从内心深处有没有“民主”的意识、观念、方法、思维等,决定“精英”管理者是否能够持续保持“精英”。历史证明:朝代的更替证明管理者已不再是“精英”,被真正的“精英”管理者所取代。没有“民主”意识、观念、方法、思维的公民,也不能够更好地贡献优质的智慧。由此,可以这样认为,没有“民主”意识,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对自身或组织团体难以呈现其“客观存在”的人类种群的真正意义。因此,没有民主意识、观念、方法、思维等的人类生命个体组成的组织团体、民族或国家,难以实现生命群体的最优化。形式的“民主”,不能够解决生命个体、组织团体、民族或国家追求生命最优化。

因此可以说,生命个体或群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不仅要有“民主”的意识,还要有履行“民主”的能力。追求“民主”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对“民主”本质的把握。

附:

“两个务必”与“窑洞对”

思想渊源一致

1945年,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窑洞里有一个著名的“窑洞对”。黄炎培认为:“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对此,毛泽东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当然,就像找到了船不等于到了对岸一样,找到了民主这条新路,并不意味着已经跳出了历史周期律。能否跳出去,还要看这条路具体怎么走,要看能不能对跳出周期律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性。这就是“两个务必”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两个务必”和“窑洞对”有一脉相承的思想渊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