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没有尊重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或群体,对非生命世界和生命世界都是一种灾难,包括人类自身。
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必须优化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关系,前提是生命个体具备“尊重”的理念,即生命个体在与社会建立优化关系之前或者同时,已奠定了“尊重”的起点。
“尊重”概念不仅是我国儒家文化的基础,也是道家文化的基础。协调人类社会,西方文化靠“约定”“契约”“法律”等外在约束,保护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
生命个体是关系的产物,而人类生命个体除具有一般生命个体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人类生命个体独有的“人类社会属性”。为此,本书拟从生命个体“关系建构”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考察“尊重”意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首先,考察“尊重”在人类生命个体建立关系方面追求幸福生活或生命最优化的重要性。人类的生命个体从诞生时刻起,即母亲的卵细胞与父亲的**结合受精卵之时,便具备了生命个体的灵性,以此爆发出强大的生命活力,在母体内寻找适宜生存的空间,快速建立关系,“受精卵”在历史经验关系记忆的基础上实现其生命的生长。生命个体——受精卵诞生时刻起的生长本身,证明了生命个体储存着对自身生命的尊重,即只要具备生命个体存在的条件,就决不放弃生命的存在——自尊。从生命个体第二结构系统要素与生命个体的关系来讲,或者说提供“受精卵”生存空间环境的母亲,客观上也表达了或允许、或愿意、或尊重“受精卵”生命个体的存在,即使是存在的某个阶段或某个过程。在“某个阶段”或“某个过程”中,母亲与生命个体——“受精卵”建立了关键关系,至少提供其生命存在的外在环境与能量的供给,事实上也表达了对生命个体生命存在的尊重。如果作为母亲是一位具备“最佳公民”素养的个体,那么生活在与母亲建立关键关系态环境中的生命个体,必然得到尊重,有利于该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由于关系是双方向的作用,当母亲提供了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的关系,该生命个体必将尽可能实现生命个体自身更好的生长,以此回应对母亲的尊重,使母亲生活感到幸福。
此阶段的人类生命个体,开始时只与母亲建立直接的关系,随着生命个体的生长,生命个体灵动能力逐步得到发展、提高,并能动地与母亲或母亲的某些要素建立关系,如母亲的情绪,父亲的抚摸与声音的交流,外界声音刺激等。直至生命个体的出生,方能结束生命个体构建简单的关系,逐步进入到相对复杂的生命个体关系构建当中。
出生之后,如果依然得到“哲学家”式或具备“最佳公民”素养的家长统治,该生命个体依然在受到尊重的环境中生长,构建彼此尊重的优化关系态,此生命个体的生活就是幸福的。由于存在彼此尊重的优化关系态的家庭组织,该生命个体依据自身的灵动能力回应其对“家庭组织”的尊重,因此在彼此尊重的“家庭组织”团体中,每个生命个体的生活都是幸福的。
由此可以这样认为,“尊重”概念及其内涵印刻在生命的生长之中,如果“尊重”概念及内涵,能够在学校组织进一步得以强化(比如,学校空间设备设施配置与建设,都是基于对生命本质属性的尊重),而社会的统治者,或者说社会的各级组织具备“最佳公民”的素养,统治者实施“尊重”的治理,为未成年人在社会治理中树立践行“尊重”楷模,那么,当生命个体成长为成年而进入社会各级组织后,“尊重”便成为每个成年生命个体思考问题、做出判断的逻辑基础,成为行为举止的习惯。由此我们假想,构成人类社会的每个公民,当然包括各级组织的统治者,都具备“尊重”的意识,追求“尊重”的价值导向,那么,是不是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相反,若人类生命个体从生命诞生时刻起,就长期没有得到“尊重”,即生命个体与对外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的关系态长期不是优化关系态、正向关系态,生命个体只能依据其本质属性首先追求其生命的存在,进而尽可能做最少的付出追求其生命个体的最优化。这样的生命个体对“尊重”概念及其内涵,没有体验也不可能理解,更不可能去践行,必将呈现出想问题作判断、下决定,以对自己有利、不顾外界关系的感受及其产生的后果,从而不择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生命个体,一旦在不尊重外在关系感受的前提下获取了“利益”,将表现出极大的成功感、幸福感,即追求将自身的成功、幸福建立在对外结构系统关系要素的痛苦感受之上,并以此为快乐。其实,这样的生命个体是扭曲了的生命个体,这样的人类社会是扭曲了的人类社会。生活在扭曲了的人类社会中,生命个体即使获取了更多的利益,精神生活也不可能愉悦。这是因为,由这样的生命个体组成的人类社会,与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的关系态,即使是非生命世界,如空气、水、土地、山林等,甚至对空间等的随意利用,也将由于生命个体不懂得“尊重”而会过度掠取、践踏非生命世界的资源,使非生命世界失去应有的承载力,原有的平衡关系态受到破坏,间接地影响生命个体自身的存在。
没有尊重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或群体,对非生命世界和生命世界都是一种灾难,包括人类自身。短时期内,当他或他们不足以改变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平衡关系态的质时,人类尚可以生存,而一旦“平衡关系态的质”被打破,必将殃及人类自身。下面我们分别给予讨论。
对非生命世界的影响。如果非生命世界固有的平衡关系态发生质的变化,无异于在非生命世界里发生一场“革命”,其结果是非生命世界孕育建立一种新的平衡关系态,即非生命世界体系发生了根本的“质”的变化,原有的非生命世界将被新的非生命世界体系所取代。由于非生命世界新的平衡关系态的建立,从时间上考察是较为漫长的过程,然而现实生存的有限时间的生命群体,当然包括人类生命群体,故有的适应原有非生命世界平衡关系态的生命结构体系的要素,还没有适应新非生命世界的平衡关系态,“这种不适应”即为组成生命群体的生命个体的“痛苦”而不是“不幸福”,甚至导致生命个体第一结构系统要素关系态的失衡。当这种失衡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即靠生命个体自身关系态难以恢复原有平衡关系态的时候,生命个体的生存将受到威胁。一旦这种威胁得不到快速扭转的时候,最终将威胁生命种群的生存。也就是说,生命个体适应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关系态的灵动能力结构的建立,总是滞后于非生命世界关系态“革命”性的变化。如果生命个体在较短时间内不能够适应所建立关系发生的“革命”性变化,那么生命个体及其组成的生命种群将会消亡。
每一次非生命世界固有的平衡关系态发生质的变化,都将促进生命世界种群的进化。由于生命种群生命灵动能力的存在,组成生命种群的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存在的基础上,探索着建立适应新的第二结构系统要素——非生命世界(生命世界稍后讨论)现实经验关系态,并将生命个体能够适应生存的现实经验关系记忆,小心翼翼地随着生命存在做好过程累积,逐步转化为生命个体的现实经验的历史经验关系记忆,建立生命种群新的结构系统要素的关系态,即完成生命进化,以寻求适应环境。
从空间上考察,一旦非生命世界平衡关系态被破坏,其空间范围一般都较大。因为较小的非生命世界空间,即使某些平衡关系态受到破坏,但是在良好的非生命世界平衡关系态的作用下,通过正向关系、优化关系等的建立,小范围的非生命世界负向关系态将会得到修复。所以非生命世界平衡关系态一旦破坏,将会伤及更多的生命种群。因为较大范围的非生命世界,存在较多的生命种群,因此,大范围非生命世界平衡关系态的破坏,不管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对生命群体都是历史性的、大范围的巨大破坏。那些不适应非生命世界关系态变化的生命种群,将随着不适应而走向灭亡。其实,对充满智慧的人类生命个体自身,也难以逃脱。更不用说追求幸福生活!
由此不妨来联系一下我国的现状。下面是《2013年理论热点面对面》中“用行动建立美丽中国——环境恶化怎么扭转”部分文字。
——空气持续恶化。目前,我国70%左右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雾霾天气频繁发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污染严重,一些城市灰霾天数达100天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超过200天。全国酸雨污染仍然较重,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2.2%。此外,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光化学烟雾污染。现在,在一些城市,呼吸上新鲜空气已经成为一种奢侈。
——水污染日益严重。我国当前70%的江河湖泊被污染,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严重污染。一些地区的地下水已经恶化,国土资源部2012年公报显示,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4929个监测点,近六成地下水质量为“差”,其中16.8%的监测点水质成“极差”级。在一些城市及近郊地区地下水中,已检测出有毒微量有机物污染指标。
——重金属污染呈现高发态势。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化工污染成为重大污染源,镉、砷、铅、铬、汞等重金属污染严重,在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同时,也成为土壤中长期存在的“毒瘤”。从不断发生的“血铅事件”到震惊全国的“镉大米风波”,重金属污染的警钟频频敲响。[1]
再看对生命世界直接的影响。由于不懂得“尊重”的人类生命个体,只要自身生命存在,就千方百计以获取自身生命最优所需要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为目的,既不知道尊重自身生命,也不懂得非人类生命种群与人类群体的关系。人为恶化了的生命个体或生命种群,不仅不能给人类生命个体带来生活的幸福,而且带来灾难。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再比如“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3月23日18时仅河南省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134头,涉及50头以上规模60多个养殖场,50头生猪散养户8头;同时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除此以外,还有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甲醛奶糖、地沟油、墨汁石蜡红粉条、毒韭菜、毒豆芽、毒生姜、毒豇豆、毒竹笋、漂白大米、面粉增白剂、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双氧水凤爪、避孕药黄鳝、苯甲酸海带丝、爆炸西瓜、染色草莓、染色花椒、染色馒头、染色紫菜等。
《环球时报》文章援引德国媒体说:“假葡萄酒泛滥,中国人自己害自己”。环球时报2014年11月26日刊发报道说,外媒关注中国首部控烟条例,“美国癌症协会和世界肺脏基金会的数据表明,中国有3亿多烟民,烟草产量占全世界43%。世卫组织估计每年有100多万中国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
因此,假如由缺少“尊重”理念或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组成一个社会或组织,那么,这个社会的生命个体将充满极端的个人主义色彩,以纯粹追求生命个体物质最优化,不择手段地对物质利益进行疯狂掠夺。这种竞争性掠夺,由于生命个体既缺失对自身生命的尊重,更缺失对其他生命个体的尊重,所以,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过程中的竞争,是缺乏对生命“尊重”底线的竞争,造成生命个体在使用或消费“劣质品”过程中的慢性自杀!
其次,讨论“尊重”在人类生命个体社会属性方面追求幸福生活的必要性。我们在人类的属性特点一节给出了人类社会属性的特点,即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的过程中,建立的人与人、人与组织等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类生命个体若真正追求生命最优,必须优化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关系,前提是生命个体具备“尊重”的理念,即生命个体在与社会建立优化关系之前或者同时,已奠定了“尊重”的起点。
由于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化,每个生命个体在消费其他生命个体生产或经营的物质的同时,也在生产或经营着其他生命个体所需要消费的物质。所以,如果每个生命个体的生产或经营均建立在对其他生命个体“尊重”的基础上,那么食品将是安全的、工具将是安全的、出行是安全的……人类生命个体不在为安全而担心。如果人类所有生命个体都不懂得在“尊重”基础上建立人类社会关系,或者说不能深刻理解生命个体自身的存在是建立在人类社会基础之上的,都不顾其他人类生命个体是否受到生存威胁或精神感受,而一味追求自身生命利益的最优化即自私自利,那么,由于每个生命个体的“自私自利”,人类生命个体最终所获得的物质追求不可能最优化,而一定是劣质化、有毒化。
譬如,当前的社会,不择手段追求其生命个体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食品造假、药品造假、假冒伪劣各种物品充斥市场等,追求高利润、高产量而不计对生命个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不懂得“尊重”的生命个体本身,其结果也不可能得到尊重。这样没有以“尊重”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人类生命个体之间建立的关系都不是正向关系,更不可能是优化关系,至多也就是一般关系。所以人类生命个体之间,就没有必要建立组织进而形成社会,即人类群体丧失了社会属性。生命个体之间只存在竞争、掠夺而没有合作,其结果是人类生命个体最终走向灭亡。因此,没有“尊重”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不是真正的人类生命个体;不懂得“尊重”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是落后的、不开化的人类生命个体。真正的人类生命个体,是懂得并践行“尊重”意识的生命个体。
从人类生命个体精神需求层面考证人类社会关系。人类生命个体在追求生命最优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生存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精神最优”将摆在生命最优的最前端。然而,人类生命个体“精神最优”体现在与其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关系态过程中最基本的感觉是得到“尊重”,也就是说,如果人类生命个体对基本的尊重需求都得不到满足,生命最优是不可能的。
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生命个体从出生开始,就建立了社会关系。在家庭范畴,家庭的每个成员具备“尊重”意识,建立关系态是优化的、正向的,家庭组织团体是和谐的、幸福的。在学校范畴,学校如能把“尊重”理念放在首要位置,未成年生命个体与构成学校各要素建立正向的、优化关系态,从而实现其追求最优化的生长。在社会范畴,生命个体之间建立关系态是发生在彼此“尊重”基础之上,生命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理解的、友好的、善意的……彼此之间生命得到优化。
如果社会充斥着不择手段的威胁、诈骗、抢劫、盗窃、杀人等丑恶现象;到处体现以强欺弱,投机取巧,恶语伤人,高高在上,占小便宜等;在城市拥挤的交通道路上,没有任何示意而成功“夹塞”的生命个体,在给他人带来恐惧却没有灵魂深处的愧疚,相反还感到莫大的愉悦;控制吸烟条例出台后,在公共场所从不尊重周围人的感受,而旁若无人喷云吐雾者,在伤害他人的同时依然享受尼古丁刺激的愉悦,等等。看似这样的小事,其实,都是人类生命个体对“尊重”意识的缺失。这样的社会当然不可能实现人类生命最优化。
其实,人类从动物进化到人类,人类又从野蛮进化到文明,“尊重”意识的出现是其重要标志。考察人类历史及现实社会文化,我们发现“尊重”在人类生命个体及群体组织中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人类生命个体社会属性的建构过程中,只有以“尊重”为基础,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建立起“仁”,或者说缺少“尊重”基础的“仁”是空中楼阁,是虚假的“仁”。“礼”是生命个体在“尊重”基础上,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仁”,而后通过“礼”彰显生命个体内心的“仁”,让受“礼”者感觉到“尊重”。事实证明,我国儒家文化在调理人类社会、使人和谐相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儒家文化外,我国道家文化通过“无为”实现“有为”,究其基础依然是建立在“尊重”理念的基础之上,核心是强调尊重规律,通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实现其“有为”,而反对人为的某种推动。因为“人为的某种推动”,一定有“人为”的某种判断,人为的某种判断,就不是真实的、固有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所以“人为的某种推动”就是破坏规律作用,至少不是真实规律的作用。
综上讨论,“尊重”概念不仅是我国儒家文化的基础,也是道家文化的基础。因此,我国儒、道两家文化在调理人类社会方面,发挥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
西方文化告诉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哪些方面不应该做也不能做。协调人类社会,西方文化靠“约定”“契约”“法律”等外在约束,保护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生命个体在“自尊”的基础上,强化对“关系”的尊重。而“关系”是通过“约定”“契约”“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人类生命个体通过履行对外在的约束——“约定”“契约”“法律”的尊重,建立起人类生命个体之间、人类生命个体与非人类生命个体之间及非生命物质之间的和谐相处的环境关系。如果组成人类社会的生命个体都能对“约定”“契约”“法律”尊重,那么每个生命个体就要践行“约定”“契约”“法律”,这个社会将是有序的,生命个体之间建立的关系在“约定”“契约”“法律”的规定下是优化的、正向的。由此,生命个体通过外在的“管控”,实现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化。